丹麥政府主管環境保護的部門是丹麥環境保護部。丹麥是世界上首先設立環境部的國家之一,下設環境政策司、國際司和合作事務司,有2500名工作人員。環境保護部主要職責是:負責環境保護和環境規劃方面的行政和研究工作,在國家層面的行政由環境保護部負責,在地區層面的許多行政執法工作由地方市政管理部門代為承擔。丹麥環境保護部的網站地址是:www.mim.dk;聯系電話:(45)72546000。
二、主要環保法律法規名稱
丹麥基礎環保法律法規有:《環境保護法》、《化學物質與產品法》、《廢棄物處理法》、《海洋環境法》。
三、環保法律法規的基本要點
丹麥有關環境的核心法律是1992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該法對地下水源和廢水處理、空氣和噪音污染、土地和固體廢棄物管理都做了具體的規定。影響丹麥環境的領域主要包括耕種、漁業、工業、建筑、交通、能源、服務和家庭等。地方政府負責管理民用垃圾和工商業的廢棄物,包括危險廢棄物。廢棄物處理優先考慮回收利用,其次是焚燒產能,最后才采取填埋的辦法。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并加強回收利用一直倍受重視,丹麥今后的廢棄物處理也將繼續沿著這一方向發展。在丹麥,農藥的銷售和使用都必須經過國家認可。從1986年開始推行減少使用農藥的行動計劃,逐步取消在公共場合使用農藥。在工業和服務性行業內,環保的焦點集中在環境管理、環保技術、資源消耗、產品結構、危險物質的使用以及廢棄物的產生等;建筑界的環保重點是實施對環境有妥善考慮的工程計劃和采用對環境威脅較小的建筑材料。
四、投資項目環保許可有關規定
丹麥涉及投資項目新建工程的環保規定在遵照歐盟法令原則基礎上進行修改,以下許可必須在項目開工前獲得:
1. 環境許可證-申請內容包括風險管理措施,需反映項目設計中體現對減少環境影響的措施和技術。
2. 廢水排放許可-可以歸并在環境許可證中
3. 建筑許可-與消防規定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