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是歐洲醫藥工業聯盟(EFPIA)的成員國。醫藥工業是丹麥賺取外匯的主要行業,其工業生產總值的90%供出口。2001年,該行業的貿易順差占丹麥總貿易順差的三分之一左右。鑒于出口在丹麥醫藥工業中的重要地位,我們便從其進出口情況開始,對丹麥的醫藥工業作簡單介紹。
一. 醫藥工業進出口情況
(一) 出口
2001年,丹麥醫藥工業總產值為315億丹麥克朗,其中90%的醫藥產品被出口到179多個國家和地區。醫藥工業的出口比率(出口值/工業產值)比丹麥工業整體水平的60%要高得多。該行業出口增長速度也大大快于丹麥工業整體增長速度如圖一顯示(1990年為基準年index=100)。
圖一: 丹麥工業整體增長速度與丹麥醫藥工業的比較
2001年丹麥醫藥出口額為284億丹麥克朗,比上年增長124%。丹麥主要出口醫藥產品是:胰島素、其他荷爾蒙制品、抗生素、維生素制劑等。
歐盟是丹麥藥品的主要出口市場。1999年,該市場吸吶了丹麥醫藥出口的51%;亞洲市場吸納了14%,比上年有所上升;南北美國家吸吶了14%。丹麥醫藥出口主要國家為德國、英國、日本、瑞典、法國等。2001年我國從丹麥進口藥品總額為1.25億克朗,占丹麥醫藥出口總額的0.44%,份額有所上升。丹麥醫藥出口主要國家分布如表一。
表一、丹麥醫藥十大出口市場
(二) 進口
2001年,丹麥醫藥進口91億丹麥克朗,比上年下降24%。主要進口產品主要有:維他命及其制劑、抗生素、荷爾蒙和胰島素等。
2001年,丹麥進口的醫藥產品來自55個國家和地區,但大部分來自歐盟國家,占88%。進口國別也相當集中,主要是德國、瑞典、英國、荷蘭、法國等,(詳見表二)。1999年,丹麥從其10大進口國進口的藥品占其進口總量的86%。當年,我國向丹出口9,350萬丹麥克朗,占其進口總量的1%左右。
表二、丹麥十大進口市場
(三)貿易平衡
從九十年代開始,丹麥醫藥工業貿易順差與年俱增。1990年,該行業順差只有45億丹麥克朗,而2001年順差達到了192億丹麥克朗,比1990年增長了四倍多,幾乎占到當年丹麥對外貿易順差總額的三分之一,見圖二。順差主要來自法國和日本。
圖二:丹麥醫藥工業的出口與整個工業的比較(單位:百萬克朗)
二、醫藥工業的投資與科研開發
醫藥工業是歐洲的優勢產業,為確保其行業領先地位,各國政府及企業在該領域的投資都相當可觀,丹麥也不例外 。1999年,丹麥在該行業的投資/產出比率為9.9%(相當于22億丹麥克朗),居于各行業之首。詳見表三。投資必然帶來就業機會,目前丹麥醫藥工業從業人數為1.7萬人,且有逐年增長的趨勢。
表三、丹麥主要行業投資情況一覽表(投資/產值)
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促使各醫藥公司不斷調整結構,加大投資力度,同時增加科研開發經費(R&D)支出,開發新產品以不斷滿足市場需求,確保其在市場競爭中的領先優勢。
1999年,丹麥醫藥工業R&D支出為46億丹麥克朗,相當于該行業總產值的17%,占丹麥工業R&D總支出的30%,主要用于臨床實驗和質量控制方面。研究成果除了自用外,還進行有償轉讓。1999年丹麥醫藥工業聯合會會員公司在許可轉讓方面的收入約為9.4億丹麥克朗。
三、生物制藥
現在上市的新藥中,每五種中就有一種是生物制藥。歐洲生物制藥技術領域的發展起步較晚,并且錯過了八十年代的發展浪潮。所以,歐洲的生物制藥業發展速度雖然相當可觀,但仍落后于美國和日本,如該領域65%的專利權屬于美國,只有15%屬于歐洲國家。因此,現在歐洲各國都十分重視生物技術領域的開發。2000年,歐洲生物制藥領域發展態勢良好,尤其是英國,遠遠領先于其他國家。英國的生物制藥產值占歐洲總產值的三分之二。歐洲與美國在生物制藥方面的比較見表四。
表四、歐洲與美國生物制藥業的比較
現階段歐洲生物制藥公司產品開發情況如表五:
表五、歐洲生物制藥產品的開發(單位:個)
可見,英國在生物制藥領域的表現尤佳。在此值得一提的是英國Celltech公司在2000年內有4種產品的研制和開發進行到第三階段,有一種產品已獲準投入市場。丹麥的生物制藥的研究和開發在歐洲也算是走在前列,目前有6種產品的研制和開發已進行到第二階段。下面具體看看歐洲主要生物制藥公司在研發方面的投入(以R&D支出/雇員總數計算),請見表六。
歐洲生物制藥公司平均每個雇員的研發支出為7.4萬歐元,丹麥最大的制藥企業諾和集團(Novo Group)每個雇員的研發支出為3.1萬歐元,低于歐洲平均水平。而在傳統制藥方面,每個雇員的研發支出平均只有2.7萬歐元。美國生物制藥公司每個雇員的研發支出為9.1萬歐元,比歐洲平均水平要高。
表六、歐洲主要生物制藥公司的R&D投入
四、丹麥醫藥市場的供求情況
1、供應情況:
2001年,丹麥市場的人體用藥的供應主要來自107家制藥公司,其中8家為平行進口商。除此之外,私人藥房和醫藥的附屬藥房也自銷售自產藥品。丹麥醫藥分銷體系是十分嚴謹、可靠的。丹麥的三家批發商向各醫院、藥房及AMGROS(專門為哥本哈根和9家縣醫院采購藥品的機構)提供藥品。丹麥藥業批發商的利潤在歐洲是很低的,只有7%左右。而直接面向普通銷售者和醫生的藥品只能由遍布全國的288家藥房以及17家醫院附屬藥房提供。藥房的設置須得到丹麥衛生部的批準。
為了加強醫藥產品的競爭性,丹麥政府決定在2000年11月份開始,打破目前藥房售藥的壟斷局面,非處方藥可由超市進行銷售,但銷售網點也需官方批準確認。
丹麥醫藥領域業務集中現象十分明顯。2001年,營業額排在前五名的公司銷售額占市場份額的32%,前25名公司銷售額占市場份額達79%,有關情況請參看表七。
2、需求情況
2000年,丹麥大眾消費的藥品主要種類分布是:治療中樞神經系統疾病藥物占銷售總量的25%,心血管疾病占14%,消化系統疾病占11%,呼吸道疾病占11%,抗感染藥物占9%,血液及造血器官用藥占6%左右。
在處方藥中,消化系統藥物占21%,中樞神經系統藥物占34%,呼吸系統藥物占19%。
從整個歐洲人均藥品消費量來看,丹麥略低于平均水平。消費量最高的是法國、瑞士和比利時,較低的是希臘和愛爾蘭。從世界范圍來看,日本人均藥品消費量最高,幾乎相當于丹麥的三倍,其次是美國、法國等。
表七、在丹麥國內市場2001年銷售額排在前10位的丹麥醫藥企業名錄
單位:百萬克朗
獸用藥的銷售情況與上述人體用藥類似。
五、丹麥國內醫藥市場的運作
(一) 藥品信息、廣告的管理
為保證向醫生、獸醫、牙醫等有關專業人士提供客觀準確的藥品信息,1973年由丹麥醫藥協會成員共同組建了丹麥藥品廣告協會(BDA),對藥品的說明、廣告以及廠家向醫院等提供的藥品說明資料進行審議,以防出現誤導、欺詐行為。直接面向大眾消費的藥品廣告由國家衛生協會下屬廣告分會進行管理。1999年,經BDA審議、批準的廣告中,中樞神經系統藥物的廣告費占當年藥品廣告費總額的22%;其次是消化系統藥物,占11%;心血管藥物占11%;抗感染藥物占11%;呼吸系統藥物占12%。
(二) 國內市場藥品價格構成
丹麥市場上出售的藥品價格由以下幾部分構成:增值稅(20%),藥房收入(19%),批發商利潤(4%),出廠價/進口價格(57%)。
丹麥藥品價格按衛生部制定的藥品零售價格公司計算,沒有地區差價。有關價格變化指數定期由丹麥醫藥信息中心發布。
總的來說,近年來丹麥國內藥品價格呈下降趨勢,但隨著人們消費新藥和高檔藥的增加,人均藥品消費量在增加。
縱觀歐洲,丹麥對藥品征收20%的增值稅是很高的。瑞典和英國對藥品是不征收增值稅的,瑞士、法國、比利時、芬蘭等的增值稅很低。因而在歐洲,法國和葡萄牙藥品價格水平與丹麥接近,英國、比利時、意大利等價格均低于丹麥,只有德國和荷蘭藥品價格比丹麥略高。
(三) 政府補貼
在丹麥,患者住院用藥是免費的,完全由政府支出;日常用藥由政府及消費者分攤。老百性日常用藥通過醫療保險方式,由政府及消費者分擔。以前,政府對處方藥補貼為藥價的50%(1981年為75%)。從2000年3月以后,補貼方式有所改變。新辦法規定,18歲以上公民一年內購藥在500克朗以內的,由公民自行全額負擔;如消費超過500克朗,則按金額大小分段給予不同比率的補貼,在500-1,200克朗間,公民可獲藥價50%的補貼;1,200-2,800克朗間,可獲藥價75%的補貼;2,800克朗以上部分可獲藥價85%的補貼。這種補貼辦法對藥品消費量大的老年人來說,較為有利。但對藥品消費有限的中、青年人來說,他們獲得的實際好處就少了。
政府通過醫藥衛生保險對公民進行補貼,除此以外,丹麥人還自愿參加了其他的醫療保險,以應付日常購藥等支出。
總之,丹麥醫藥衛生補貼系統的動作是相當復雜的,不僅如此,政府每年還要對該系統的動作進行調整,這更增加了它的復雜性。隨著社會老齡化的發展(2020年65歲以上人口將占總人口的19.1%),醫療衛生事業的壓力無疑將越來越大。
六、丹麥醫藥工業有關協議介紹
(一)固定定價協議
丹麥原實行藥品自由定價政策。為控制醫療保險支出、推廣新藥品、改善醫療服務,1994年,醫藥工業與丹衛生部簽訂協議,廢除自由定價體制,實行固定價格體系,主要內容如下:
1.體用處方藥價格以及受補貼的專賣藥的價格在2000年3月1日前不得高于1998年1月30日的價格;
2.其他專賣藥價格增幅在2000年3月1日前不得高于1998年1月30日價格的5%;
3.1998年醫藥協會成員有義務將藥品價格總增幅控制在0.8%之下,否則將被迫調低產品價格;
4.1999年,醫藥協會成員有義務將藥品價格總增幅控制在3%之下,否則將被迫調低產品價格;
5.但產品價格的調低有最低限:可以不低于歐洲平均水平或價格的降低帶來相關產品利潤的減幅不超過前一年利潤的10%。
6.若為達到上述標準,某企業只能將產品價格降低到歐洲平均水平之下或降低有關產品利潤的10%,則醫藥協會全體成員均要調低價格。
7.新產品價格不得高于同類產品在其他歐洲經濟區國家的價格。
(二) 處方藥規則(1997年5月19日起實施)
1、除非醫生開藥時有特別批示,藥房有義務將處方藥以價格最低、具有同等藥效的其他藥品代替;
2、藥名相同的國產藥與進口藥具有同等地位;
3、藥房有義務將處方藥的幾種選擇告知消費者,由消費者自由選擇;
4、藥房同時有責任將不同藥品的價格差異告訴消費者,除非:
價格最低的藥已售完;
幾種供選擇的藥品價格差異很小;
5、若醫生的處方藥特指某種藥,那么藥房有義務尊重其意見。
凡是處方藥,醫生須在藥方上注明G(一般替代)、O(特別替代)或非G、非O。一般替代指可在藥效相似的藥品中選擇,特別替代指可在同一廠家生產的藥效相似但名稱不同的藥品中進行選擇。
七、丹麥醫藥工業協會(LIF)簡介
丹麥醫藥工業協會成立于1997年,由原先兩家制藥商協會合并而成,共有成員50家。其成員公司產品占據了丹麥市場份額的90%,因而在丹麥醫藥界具有很大的影響力。
丹麥醫藥工業協會是歐洲藥業聯盟(EFPIA)、國際藥品制造商聯盟(IFPMA)、 歐洲專賣藥制造商協會(AESCP)的成員。
值得一提的是丹麥藥品信息中心(DLI)。該中心由丹麥醫藥工業協會的前身MEDIF 和MEFA聯合設立的,目的是為丹麥制藥廠、醫藥進出口商、公共組織、藥房等提供高質量的藥業信息。1996年,丹麥醫藥統計中心歸并到DLI中。前者可以為制藥廠、藥品進出口商及有關政府機構提供在丹麥市場上銷售的藥品清單。
附件:丹麥醫藥工業協會相關信息:
一、管理機構組成:
Andreas Holst先生(Leo Pharma, Danmark)
Bent Kjærsgaard先生(NYCOMED DANMARK A/S)
Jan Iversen先生(Lundbeck Pharma A/S)
Jan Peutzfeldt先生(Ferring Lægemidler A/S)
Kjeld Birch先生(Novo Nordisk Farmaka Danmark A/S)
Per Gregor Christensen先生(Aventis Pharma A/S)
Søren Tulstrup先生(Merck Sharp & Dhome)
Teddy Hebo Larsen先生(Eli Lilly Danmark A/S)
二、地址:
Stroedamvej 50A,
DK-2100 Copenhagen Oe, Denmark.
Tel:+45-39276060
Fax:+45-39276070
三、主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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