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作為歐盟成員國,其對外貿易法規基本參照歐盟的共同對外貿易法規。作為WTO的成員,歐盟與比利時在國際貿易方面,也受世貿組織的制約。比利時實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但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和控制較多。比市場分為壟斷市場和自由市場。有的部門只準國家經營,如鐵路、郵電、彩票等;有的行業如餐飲業需經國家批準方可經營。自由競爭市場也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保證競爭的公平性。在對外貿易中,比利時一般遵循以下法規:
【比盧公約】簽于1921年7月,對外協調海關關稅,統一進口關稅,對內取消關稅。比盧公約在兩國的經濟貿易發展中起了較大的作用。兩國使用同一幣值的貨幣,海關共同統計,各種經貿法規趨同,邊界開放,人員、貨物和服務自由流通,
【比荷盧公約】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三國政府于1944年9月在倫敦簽署,規定采取共同對外關稅,貨物在三國可自由流通。
此外,比利時在進出口貿易管理方面主要采用以下幾種形式:
(一)關稅
比利時作為歐盟成員國,實行歐盟的“共同關稅稅則”。歐盟的關稅是統一的,即無論非歐盟成員國的貨物從其任何一成員國入境,關稅稅率是一樣的(其他稅率如消費稅、增值稅等則不相同)。
歐盟從市場經濟(非社會主義)國家和地區進口貨物,關稅是很重要的一種管理形式,歐盟通過“歐洲經濟區協定”、“聯系國協議”、和“歐洲-地中海伙伴關系”等地區貿易協定,實現歐洲相鄰國家之間,歐洲同地中海周邊國家的關稅同盟及貿易互惠聯系。1971年7月1日起實行的普惠制(General System of Preference,簡稱GSP)使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大部分工業制成品、半制成品及一部分農業食品享受歐盟給予的單方面關稅優惠待遇,促進了雙邊和地區間的貿易。歐盟還與具有歷史淵源的71個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最貧窮國家簽訂了“洛美協定”(Lome Convention),對他們采用更為優惠的進口關稅體制。
近年來,歐盟對普惠制進行了修改,對普惠制產品實施逐漸“畢業制度”,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經濟的迅速發展,近幾年部分產品,特別是輕工品在歐盟市場具有一定競爭力。從1996年開始,我國一些出口產品相繼被歐盟有關部門評為普惠制“畢業”產品,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這樣,這些產品的關稅提高了,對向比利時和歐盟出口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二)非關稅
歐盟的非關稅進口管理手段花樣繁多,大家熟知的數量限制(設限)和進口配額,是最明顯的非關稅壁壘,其他如機電產品的歐洲技術標準,農產品、藥品等衛生檢疫制度,紡織品、輕工產品的原產地規則和總體性的環境保護要求、反傾銷等等一系列規定,都是歐盟非常有效的控制進口手段,受非關稅壁壘影響最大的主要是非WTO成員國和非市場經濟國家,我國可以說是首當其沖。目前,比利時實行的非關稅管理有以下幾個重要方面:
1.非配額管理
技術標準和CE標志及衛生標準:比利時和歐盟其他國家一樣,要求進口產品必須符合歐盟及本國的有關產品技術規定和安全標準。
歐盟為了協調各成員國的立法規定,消除市場流通中的技術障礙,頒布了不少有關產品安全、技術標準等指令性法規,這些安全要求和技術標準同樣適用于進口產品,歐盟還同時通過了關于評定某產品是否符合有關技術法規程序的規定,按其規定,工業產品在其設計、制造、投放市場等各個環節均符合有關規定的基礎要求時,才能貼上“CE”標志。“CE”標志證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法規的要求,有關產品可在歐洲大市場內自由流通。
此外,歐盟對一些農產品的進口制定了大量的有關衛生質量、包裝和文字說明等方面的管理措施,這方面的措施不斷補充修改,要求也不斷趨嚴。
反傾銷:1994年4月15日關貿總協定(GATT)成員國在摩洛哥簽署了《馬拉喀什協定》,以法律文件形式正式確定了反傾銷的各項原則。歐盟的反傾銷法規經過多次修改,現行的是1996年3月6日頒發的理事會第384/96號法規,以及1998年4月30日頒發的第905/98號法規。如果一非歐盟成員國出口到歐盟的產品在歐盟市場內有傾銷行為,并對歐盟的相關產業造成損害,歐盟將對該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近年來歐盟貿易保護主義勢力日盛,對有競爭力的非歐盟產品,千方百計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頻頻使用反傾銷手段。中國則是受影響面最廣、程度最深的國家。
2.配額管理和數量限制
早在1994年,歐盟就實行了統一的進口配額管理制度,對于部分農產品還實行進口數量限制。考慮到各成員國當時的實際情況,(紡織品和一般工業品)配額的分配和管理是分散的。1994年3月10日,歐盟公布了94/519號法規,對從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產品進行配額管理作了最新的規定,實現了進口配額的統一管理,強化了管理力度,并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94/519號法規重新劃分了非市場經濟國家,將其范圍縮小到中國、阿爾巴尼亞、越南、朝鮮、蒙古、俄羅斯以及其它獨聯體國家。東歐大部分國家不再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歐盟出于政治上的考慮和經濟上的需要,先后與東歐一些國家簽訂了聯系國協議,對這些國家向歐盟的出口在進口關稅上給予很多的優惠。
該法規規定,對個別國家的部分敏感產品實行統一進口配額管理。在法規附件(2)中說明,只對中國手套、鞋類、陶器、瓷器、玩具、玻璃器皿、汽車收音機(目前已取消配額限制的有手套、汽車收音機、玻璃器皿和玩具等產品;保留配額限制的有鞋、陶器和瓷器等產品)實行進口配額限制。其它國家上述產品,除非歐盟采取保護性措施,一般可以自由對歐盟出口。如此一來,實際上只有中國產品受到限制,成為唯一受歐盟進口配額限制的國家,其它非市場經濟國家只是陪襯而已。
該法規除了進口配額限制外,還對中國28類出口產品實行進口監督,法規附件(3)確定了28類產品的名單,主要包括:食品、焙炒菊苣、焙炒咖啡代用品、三氧化鉻、氯化氨、多元醇、檸檬酸、單硫醇、四環素、氯霉素、堿性染料、還原染料、活性染料、其它染料物質及混合體、煙花制品、陶瓷管道及配件、無釉陶瓷地板磚、陶瓷裝飾品、玻璃瓶、自行車、部分鞋類、玩具和刷子等,這些產品雖然沒有受到歐盟進口配額限制,但卻被劃歸為敏感性產品,須按歐盟的規定辦理進口監督手續。
歐盟目前進口配額管理業務分為兩大塊:紡織品配額和非紡織品配額(即一般工業品)的管理。
非紡織品配額的管理:
歐盟對(一般工業品,即非紡織品)進口配額許可證實行統一管理。歐盟與中國通過雙邊協議確定下年度配額總量,由歐盟進行統一分配。
歐盟在制定新的統一的(一般工業品,即非紡織品)進口配額制度的同時,還就有關進口配額的分配辦法,進口許可證的管理原則以及行政管理決定程序頒布了94 /520法規,并在此基礎上確定了進口許可證管理細則(94/738號法規),此外,歐盟還專門對中國產品的進口配額管理頒布了94/747號、94/ 2508號、94 /1012號、94 /1225號、94 /2459號、94/ 2801號、94/ 2864號等法規。
按其進口許可證管理細則規定,申請進口許可證可以采取繳納保證金的管理措施。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為4個月,許可證不能轉讓,未用或未用完的必須退還。對于可能出現的舞弊行為,該細則還作了懲罰規定,如對虛假申報行為,可以取消配額;對未用或用完而不退還的行為,按未執行配額的比例沒收保證金,若無保證金,則按比例扣發下一次配額量。
歐盟理事會94/520號法規主要確定了以下三種(非紡織品)進口配額分配辦法:
1.將進口商分為傳統進口商和新進口商兩部分。
在進口配額分配時,優先考慮傳統進口商(一般根據兩年前的 進口實績,數據較準確)。
2.按申請先后次序分配,先來先得。
3.按比例分配。
上述三種配額分配辦法,由歐盟視情況選用,可以擇其一種,也可多種結合使用。如果三種辦法都不適用,歐盟還可按規定程序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
歐盟對中國設限產品的配額分配,基本上采用了傳統進口渠道配額分配的管理辦法,對傳統進口商有利。因為照此辦法,傳統進口商部分可以得到配額總數的75%-85%,而新進口商部分只能得到其中的25%-15%,對于新進口商,由于配額數量較少,所以在管理上采取“先來先得”的辦法,后因進口商申請較多,行不通,又改為“比例分配”的辦法。
比利時經濟部對外關系司具體負責比利時進口配額的協調管理。所以比利時非紡織品配額的管理辦法基本上是傳統進口渠道分配法和比例分配法相結合,首先由比進口商向比利時經濟部對外關系司(四處)申請配額許可證,經濟部將新老進口商的名單和以往有關情況統計上報給歐盟主管部門,歐盟根據老進口商2年前(數據較準確)的業績和新進口商的申請量將配額分到(各成員國)比利時經濟部,經濟部再將其中85(80)%左右的配額分配給老進口商,15(20)%左右平均分配給新進口商。配額的分配是指定性的。比進口商到經濟部對外關系司四處或經授權的商會領取進口許可證后即可進口。
配額一經分配,不得轉讓,當年未使用完,須退還給歐盟主管部門,轉到下一年統一分配。一般第二年的配額在前一年的8月前后分配,前一年的配額余額在第二年的5、6月分配。
紡織品配額的管理辦法:
紡織品配額管理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多種纖維協定”體制下的紡織品配額管理,另一種是歐盟單方面采取的配額限制。
1.“多種纖維協定”與紡織品配額管理
紡織品貿易是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占世界貿易五分之一以上, 長期以來,國際紡織品貿易基本上由發達國家控制, 一直處于游離于關貿總協定以外的“多種纖維協定”的管理和控制之下,但在1994年年底,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協議,在法律上完成了由關貿總協定走向世貿組織這一歷史性過渡。根據1994年12月達成的有關紡織品貿易協議,國際紡織品貿易將分三階段逐步納入世貿組織管理軌道。這三個階段的時間表是:1998年1月1日、2002年1月1日和2005年1月1日,到第三階段,長期以來管理國際紡織品貿易的多種纖維協定將全部被世界貿易組織管理取代。歐盟于1994年12月22日頒布了有關紡織品貿易管理的94/3289號法規。目前國際紡織品貿易的管理正處于過渡階段。
多種纖維協定于1974年由各紡織品進出口國達成并生效。在該協定下,中國與歐共體于1979年簽訂了第一個紡織品貿易協議,開始了中歐紡織品貿易雙邊協議下的配額管理制度。
從1979年到1998年年底,中國與歐盟共簽署了7個紡織品貿易協議,最先簽署的3個紡織品貿易協議,以中國出口的各類別紡織品的限額,出口增長率、地區轉移、類別轉移、年度結轉和借用等“靈活”條款均作了具體規定。根據協議,中歐雙方共同實行“雙邊配額管理”,即“主動配額管理”,這種管理程序大致如下:協議中的配額數量,由中方通過發放出口許可證進行控制;歐方根據中方簽發的出口許可證,再向進口商發放進口許可證。歐洲統一大市場正式啟動之前的配額管理屬“國別配額”管理,即在協議中明確規定各成員國的配額數量,并可按協議中的靈活條款規定的比例在成員國之間進行適當的調劑。1992年12月,中歐雙方簽署了第四個紡織品貿易協議,協議期限為1993、1994兩年,到期后根據協議規定又延續至1995年底。該協議根據歐盟內部統一市場的要求,在管理上作了一些適應性調整,主要是取消了前協議中國別配額的管理辦法,代之的是歐盟統一配額,歐方視中國為紡織品的“主要供應國”,對紡織品限額水平作了更嚴格的安排,靈活條款也趨嚴,并增加了三種新設限類別,1995年12月中國與歐盟就第五個紡織品貿易協定達成了協議,有效期自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1998年12月中歐雙方達成了為期僅一年的第7個紡織品貿易協議。
2.歐盟單方面采取的配額措施
1994年,歐盟制定了新的統一進口政策,還頒布了有關紡織品進口的共同規則(94/517號法規)。紡織品絕大多數品種的貿易已有“多種纖維協定”制度下的管理,此外歐盟還同其它一些國家簽訂了有關協議、議定書,或其它特殊進口管理制度。盡管如此,仍還有一部分紡織品沒有包括進去,94/517號法規就是針對這部分紡織品的,同94/519號法規一樣,94/517號法規規定除中國、阿爾巴尼亞、越南、朝鮮、蒙古、俄羅斯以及其他獨聯體成員國外,其它國家的紡織品可以自由對歐盟出口。表面上,歐盟限制的是所有的“非市場經濟國家”,實際上主要是為了限制中國產品。目前對我紡織品實施許可證限制的類別還有70多個(皆有數量限制)。
中國紡織品出口到比利時配額管理的主要手續是:中國出口商(企業)從政府主管紡織品出口配額的部門申請并分得配額,且從發證機關領到許可證以后,須到比利時經濟部對外關系司(四處)提交中國出口歐盟的許可證,經比利時(歐盟)與我外經貿部中心電腦聯網檢查核實后,比經濟部與歐盟核銷中國進口配額,并向進口商頒發歐盟的進口許可證,進口商可憑此到(到貨)海關辦理清關手續,出口許可證一般有效期為半年(可以延長),跨年度使用不得超過第二年的3月31日。
(三)增值稅及出口退稅
比利時在商品生產及流通過程中只是征收單項增值稅,以及對極個別產品在其流通中(如煙、油、石油等)在征收增值稅同時,也增收消費稅和特別消費稅。除此以外,不征任何稅,也不存在銷售稅及貨物稅。
比利時增值稅隨商品不同而稅率不一,大體分為五類,即:
1、報紙、期刊類增值稅為0%;
2、用于投資的黃金為1%;
3、食品、藥品、藝術品、書、演出、客運類為6%;
4、社會住房建設、煙草、化肥、人造黃油等為12%;
5、其他商品為21%。
在商品生產及流通過程中(原料供應商、廠家、批發商、零售商、最終用戶或最終消費者),每個環節均征增值稅。其方法是,本環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產生的增值稅抵沖本環節接受商品或服務產生增值稅之差,即為本環節應上交的增值稅部分。由此可見,在整個商品生產及流通過程中,真正負擔增值稅的則是最終用戶或最終消費者,生產流通過程中每個環節所征收的增值稅不影響商品轉入最終用戶或最終消費者時的價格。比利時的增值稅屬聯邦政府即中央政府所有。比利時系歐盟成員國,如比利時向其他成員國輸出商品,在比利時境內不計增值稅,但商品一旦進入其他成員國流通領域,則應在各個環節征收增值稅,反之亦然。
比對歐盟成員以外國家及地區輸出商品即出口,實行零稅率,其方法是:對原產地為比利時的商品,出口至歐盟成員以外其他國家,采取“不征不退”的方式。對原產地既非比利時也非歐盟其他成員國家的商品,進口至比利時加工后復出口的,也實行零稅率,并視情況按以下兩種方式處理:一、比商明確承諾進口加工后并在一確定時間內出口的商品(不含歐盟特別禁止進口的商品),有關商人需向海關提交銀行擔保金(需付所保證金額的0.5%-1%)及其他相關文件之后,可采取“不征不退”的方式;二、比商一時確定不了是否復出口,或難以確定復出口的商品,則采取“先征后退”的辦法。這類商品不包括進口數量已經設限的商品。按第一種處理方式,其商品將不征稅,也不受比商業政策有關措施限制;按第二種處理,其商品將被征稅,并受到比商業政策有關非稅則措施的管理。
比從歐盟成員國以外國家和地區的進口,除征增值稅以外,也征進口稅。進口稅屬歐盟收,但比可以從中扣除10%的行政管理費用。
比利時財政部下屬八大管理局,即:海關及消費稅管理局、增值稅及國有資產管理局、土地評估及測繪局、直接稅管理局、稅收監督管理局、退休金管理局、支出監督和預算管理局以及國庫局。凡出口商品屬不征不退性質的,則由海關及消費稅管理局執行;凡出口商品屬先征后退的性質,則分別由海關及消費稅管理局和增值稅及國有資產管理局執行,即海關先征稅,待商品出口后再由增值稅管理局退稅。比利時政府對其商品生產及流通(包括歐盟內部流通)實行電腦聯網稅務管理。屬于從歐盟成員國以外進口商品通過海關申報進口稅及增值稅輸入電腦;屬于歐盟成員國之間的商品流通(各成員國之間已于1993年取消海關),則通過各國業務主管單位的賬務記載輸入電腦。前者屬于進出雙方海關部門之間的合作,后者則屬于歐盟成員國主管單位財務部門之間的配合。他們經常互通信息,監督商品流向,嚴防和打擊偷稅、漏稅或騙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