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的稅收稅種主要有: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房地產交易稅、房地產稅、消費稅(啤酒、葡萄酒、酒精、煙草制品以及礦物油)、車輛道路稅等。
一、海關關稅
斯海關關稅稅率分為普通稅率、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和普惠制稅率。此外,斯同中歐自由貿易協定成員國、土耳其等國家簽有關稅減免協定,相互提供關稅減免。2004年5月,斯加入歐盟,開始執行歐盟的統一關稅稅則。
二、增值稅
斯增值稅稅率為19%。征收范圍涉及斯境內的貨物和服務貿易,以及進口商品和服務。納稅人包括:
(1) 貨物銷售額連續3個月達到75萬克朗的自然人。
(2) 在斯注冊或在斯擁有固定經營場所的經營機構。其營業額12個月內達到150萬克朗的,須進行增值稅登記。
增值稅退稅:
法人和自然人申請退稅的條件如下:
(1)在斯沒有注冊辦公機構,分支機構,并被批準從事經營活動;
(2)出口的貨物和服務,以及從斯境外為出口而進口的貨物;
(3)在報稅期內,申請退稅人沒有出售的已納稅的貨物和服務。
在一個年度內,當提供的應稅貨物和服務金額達到1000克朗,納稅人可以向布拉迪斯拉法稅務局提出退稅申請。退稅申請只能在上一年度過后6個月內提交。如果退稅申請金額超過8000克朗,并且連續三個月提出退稅申請,退稅申請可以在年度結束前提交。如果退稅申請被批準,退稅款在填表后6個月內支付。
歐盟成員國享受退稅,歐盟以外的國家在雙邊互惠的基礎上享受退稅。
自然人出口貨物退稅:
在歐盟國家沒有長期或臨時居住許可的自然人,向歐盟以外的國家出口(除自己使用的燃料外),可以申請退稅。
辦理退稅的條件如下:
(1) 出口到歐盟以外國家或地區的貨物金額超過5000克朗;
(2) 有原始稅務發票;
(3) 貨物采購后3個月內出口;
(4) 海關貨物出口證明。
免稅:
對郵政、廣播電視、金融活動、保險服務、教育與科學服務、醫療、社會保障以及博彩等相關行業免征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9%。
國外企業所得稅繳納原則是:在斯境內獲得的收入須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國公司是在斯設有分支機構或固定經營場所,或須代扣代繳在斯境內收入所得稅的外國公司。
避免雙重征稅:
避免雙重征稅通過兩國政府間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解決。中斯兩國簽有政府間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必須在斯注冊,可以是商務機構,也可以是非商務機構。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納稅稅基不得低于斯公司的稅基水平。納稅人可以要求當地稅務管理部門提供計算稅基的書面文件。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納稅登記,報稅, 繳稅以及預繳稅方面與斯公司享受同等待遇。
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不必是法人組織,但必須繳納所得稅。在以下情況被認為設立常設機構:
(1)外國公司為在斯經營設立的經常使用或重復使用的經營場所;
(2)外國公司在12個月內,使用在斯所設場所提供6個月以上的服務;
(3)一個自然人經常代表外國公司簽訂合同。
常設機構在納稅登記,報稅, 繳稅以及預繳稅方面與斯公司享受同等待遇。
納稅保證:
為了保證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自然人或組織向在斯境內獲得收入的外國納稅人支付時,相關的所得稅款應被扣除。也就是說,當向此種外國組織提供支付、轉帳以及信貸時,納稅人將被要求扣繳所得稅作為納稅保證(稅率19%)。
企業所得稅的扣繳:
斯公司的下列對外支付,將被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1)在斯境內的服務管理費稅;
(2)版稅;
(3)貸款利息和定金利息稅;
(4)股息不納稅;
所得稅免稅的內容:
(1)國債的收益;
(2)財政支付的利息;
計算稅基時,可扣除應納稅收入的成本,但必須留存相關的票據。可作為成本予以扣除的科目有:
(1) 工資支出;
(2) 達到一定金額的差旅費用;
(3) 燃油費用;
(4) 與宣傳納稅人的產品和服務有關的廣告費用;
(5) 樣品,每種不得超過500克朗,產品上應注明廠家商業名稱或商標;
(6) 貸款利息;
(7) 版稅以及服務費;
(8) 符合條件的呆壞賬準備金;
(9) 公積金留存、公益金留存;
(10) 雇主為雇員準備的退休金
(11) 用于壽險以外的保險預留金;
折舊:
為了便于財務統計,無形固定資產在其投入使用之日起5年內必須折舊完畢。
有形固定資產的折舊方式:
折舊組別 |
折舊期限 折舊期限 |
例如 |
1 |
4 |
機動車輛,辦公設備,計算機,工具等; |
2 |
6 |
發動機,制冷設備,流水線設備,電視機 |
3 |
12 |
用金屬材料搭建的房屋,渦輪機,空調以及船舶; |
4 |
20 |
非臨時性構筑物; |
四、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19%。
納稅居民:
(1) 斯洛伐克納稅居民:下列人員被認為是斯洛伐克納稅居民:有證件證明在斯擁有永久居所(具有斯國籍),或者在斯有居留權(在斯旅居),在斯累計時間或是連續停留時間超過183天的。
(2) 非斯洛伐克納稅居民是指不符合上條條件,但在斯境內獲得收入者。斯納稅居民在世界范圍內的全部收入須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斯法律有規定的例外。 非斯洛伐克納稅居民只繳納在斯境內收入的個人所得稅。
納稅范圍:
工資收入、投資收入、經營企業收益或個人經營收益、利息收入、特殊許可費、租賃或買賣在斯的財產,以及通過博采獲得的收益。
自然人納稅稅基和稅務損失:
自然人的收入來源包括工資收入、個人經營和租賃收益、資產以及其他收入。在個人經營或財產租賃中的損失可以與收入相沖抵,這種沖抵可以在連續5年中有效。除了工資收入以外,其他為取得收入付出的費用可以沖抵收入。
工資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雇主應每月在支付雇員工資時扣代繳雇員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的預提:
不能從工資中進行代扣代繳的自然人的個人所得稅須根據其上一年度稅務報表中的水平預提。通常情況下,個人所得稅的預提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如果此前的稅務報表的應稅額超過500,000克朗,按每月1/12的比例在每月的最后一日預提。如果此前的稅務報表應稅額在20,000-500,000克朗,按每次1/4的比例分別在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和3月31日預提。如果以前的稅務報表顯示稅金低于20,000克朗,則不需要預提。
如果一個自然人通過工資代扣代繳的金額超過其應稅額的50%,則不需單獨預提。如果代扣代繳金額等于或小于其應稅額的50%,則須預提所得稅。
五、消費稅
消費稅的征收對象包括:
(1) 煙草制品:香煙1.4克朗/支,煙草1350克朗/公斤;
(2) 酒類:小廠啤酒0.5克朗/公升,大廠啤酒0.37克朗/公升,酒精含量8.5%以上的帶汽葡萄酒1700克朗/100公升,酒精含量8.5%以上的不帶氣的葡萄酒2400斯克朗/100公升;
(3) 礦物油:無鉛汽油15.5斯克朗/公升,含鉛汽油18克朗/公升,柴油6.8克朗/公升;天然氣100克朗/GJ。
六、房地產稅
土地稅 :
斯洛伐克法律規定,在斯登記的土地所有人需繳納土地稅。耕地、草地、花園、森林、魚塘、建筑用地等均屬納稅對象。其中建有建筑的土地和庭院占地的納稅額為每年每平方米0.1克朗乘以0.3--4.5倍不等的計算系數(計算系數根據土地所在位置確定)。未建設的建筑用地每年每平方米征收1克朗乘以0.3--4.5倍不等的計算系數的稅。每年的1月1日為土地面積和等級測算日。外交用途、社會或宗教組織, 或未開發的林地等非商業經營用途的土地免征土地稅。
土地登記的所有者、國有土地的管理者或者土地承租人負責繳納土地。如果土地所有者不明確,由土地的實際使用者繳納土地稅。
管理部門可以規定土地稅分批繳納。分期繳納土地稅,第一批須在3月31日前繳納。
建筑稅:
根據斯法律規定,地上和地下建筑物均需繳納建筑稅。
住房建筑每年每平米征收1克朗乘以0.3--4.5倍不等的計算系數的稅;療養用建筑每年每平米征收3克朗乘以0.3-4.5倍不等的計算系數的稅;工業建筑每年每平米征收5克朗乘以0.3-4.5倍不等的計算系數的稅;辦公用房每年每平米征收10克朗乘以0.3-4.5倍不等的計算系數的稅。國家、地方政府、學校、科研機構、宗教組織等非盈利性機構免繳建筑稅。新建的家庭住房免征15年的建筑稅,文物保護建筑改建成住房的,免征15年建筑稅。
七、房地產交易稅
2005年1月1日起,斯開始免征房地產交易稅。
八、遺產稅、贈與稅
該稅種已從2004年1月1日起取消。
九、車輛道路稅
車輛道路稅是指因使用車輛道路而征收的稅賦。征收對象是在斯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輛或納稅人用于商業經營活動的車輛。該稅種根據以下原則確定稅率:
(1) 私人轎車根據排氣量的大小確定(電力和太陽能為動力的除外)。
(2) 拖拉機和雙輪拖車根據輪軸數量及載重量確定。
(3) 其它車輛根據載重的噸數和輪軸數量確定。
斯國內居民的車輛道路稅由斯地方稅務局征收,國際交通的車輛道路稅由海關征收。
在斯注冊的車輛按年度納稅,納稅人須在每年1月31日前繳納。
駐斯洛伐克使館經商參處
二00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