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白俄羅斯境內開設代表處
依據外交部發放的許可證在白俄羅斯境內開設外國組織代表處并進行活動。
外國組織的代表處不是法人。
開設外國組織代表處是為了以外國組織的名義或經其授權而從事活動,在代表處的開設許可證中必須寫明組織的名稱,包括:
1. 針對商業組織的代表處:
——有效促進其與白俄羅斯實現在商貿、經濟、金融、科技、交通運輸領域的國際合作,發掘雙方開展進一步合作發展的潛能,完善雙方合作形式,規定并擴大雙方的經濟、商貿及科技合作規模;
——研究白俄羅斯商品市場;
——研究在白俄羅斯進行投資活動的可能性;
——設立外資企業或合資企業;
——促進兩國經貿關系的發展;
——提供并保護商業組織的利益;
——賣票并為公司預訂機票、火車票、汽車票、船票;
——代表處進行白俄羅斯法律所允許的、對社會有益的其他活動。
2. 針對非商業組織的代表處:
——向公民提供社會救助及保護,包括改善低保障人員的物質狀況、使失業人員、殘疾人和由于自身身體或智力狀況無法獨自實現自身權利和法律利益的人群實現社會康復;
——向居民傳授克服自然災害、生態災害、工業或其他事故所造成后果的方法,以及防止發生不幸事故的方法;
——向遭受自然災害、生態災害、工業或其他事故,以及社會沖突、種族及宗教沖突傷害的受害人提供救助,并向遭受鎮壓的受難者和難民及移民提供救助;
——促進民族之間的和平、友誼及和睦關系,防止發生社會沖突、種族及宗教沖突;
——鞏固家庭在社會中的地位;
——保護婦女兒童和父親身份;
——從事促進教育、科技、文化、藝術、文明、個性發展等領域發展的活動;
——從事為公民體檢及保護公民健康的活動,向公民宣傳健康的生活方式,改善公民的道德及心理狀況;
——從事促進體育運動及大眾運動等領域發展的活動;
——保護自然環境和動物;
——保護具有歷史文化價值或自然保護價值的建筑物和區域,以及墓地;
——其他有益的社會活動。
3.針對教育機構的代表處:
——進行廣告宣傳工作;
——研究白俄羅斯教育機構運行經驗;
——促成教育機構之間簽訂合作合同;
——促成教育和科學領域的經驗交流和信息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