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羅斯共和國2003年7月22日頒布的第226-3號《外匯調控和監管法》是指導白俄羅斯共和國外匯管理機關工作,管理貨幣流通秩序、外匯業務參與者職責和權限的基本法規。
外匯法規將常駐機構和外國常駐機構之間的外匯業務分為兩類:一是經常性外匯業務(對于此類業務限制較少)。二是與資金流動有關的外匯業務(一般要求常駐機構出具白俄羅斯共和國中央銀行的專門許可)。
常駐機構和外國常駐機構之間的經常性外匯業務沒有限制,但根據贈與合同(包括捐贈形式)由常駐機構向外國常駐機構轉款的外匯業務除外,這些外匯業務需經中央銀行許可。法律規定的經常性外匯業務包括:現金、有價證券和不動產除外的)商品進口和(或)出口貿易、受保護的信息、知識產權、工程、服務的交易結算;租賃交易的結算; 匯兌和取得紅利及其他投資收益;非貿易業務,其中包括:匯兌和取得工資、津貼、獎學金、退休金、撫養費、國家補助、補貼、補償的錢款,以及損害賠償;向白俄羅斯共和國境外的員工支付差旅費;匯兌和取得遺產金及遺產變現后的資金;匯兌和取得公民死亡的相關費用,包括安葬、運輸和其他支出的津貼和撫恤金;鎮壓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員、繼承人獲得賠償;向白俄羅斯共和國設立在境外的外交機構、其他官方代表處和領事機構匯兌管理維護費用。法庭、國際(仲裁)法庭、執法機關、國家公證機關、公證處及國家機關或其他機關在其公職人員執行公證工作時收取的費用;根據法院判決和其他程序文件匯兌和取得的錢款;注冊費用,入學費用,社會、地區、國際組織會費,以及與參與國際組織有關的其他必要支出的匯兌;根據符合白俄羅斯共和國法律規定的贈與合同(包括捐贈形式),無償提供(贊助)匯兌和取得白俄盧布、外匯、其他貨幣;常駐機構為外國常駐機構保管的外匯;白俄羅斯共和國法律或外國法律規定的稅收、關稅和其他必須繳費及退稅的轉賬;向專利局付稅或繳納其他費用的轉賬;匯兌和收取支付會議、進修、體育比賽、展覽、展銷的參與費用;轉賬返還錯收和(或)多收的欠款;其他業務的清單由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或由內閣根據總統委托制定,或由白俄羅斯共和國國際合同確定。
與資金流通有關的外匯業務是除經常性外匯業務之外的所有外匯業務,其中包括:創辦人在分配股份時購買股份、注冊資金份額或外國常駐機構資產份額;從外國常駐機構購買由外國常駐機構發行的有價證券,創辦人在分配股份時購買股份除外;購買位于白俄羅斯共和國境外的且根據白俄法律屬于不動產的資產;在資產管理條件下在外國常駐銀行中存放資金或向外國常駐機構(不包括外國常駐銀行)匯兌資金;提供借款;獲得貸款和/或借款;對外匯業務主體——常駐機構(除銀行外)作為國外常駐機構的擔保人,根據與國外常駐機構簽訂的擔保合同履行義務進行的結算;對外匯業務主體——常駐機構(除銀行外)作為國外常駐機構的擔保人,根據與國外常駐機構簽訂的債務轉讓或債權轉讓合同履行義務進行的結算;
如果法律或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令中未做其他規定,常駐機構在進行與資金流通相關的外匯業務時,需要獲得白俄羅斯中央銀行的許可。外國常駐機構在進行這些業務時不需獲得中央銀行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