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魯吉亞的稅制總體來說為屬地稅制。 2005年1月1日,修改后的格魯吉亞《稅法》生效,對稅收進行全面改革,將原來21個稅種減至7個。格是目前世界上稅種最少的單一稅制國家之一,實行全國統一納稅。外國公司和外國人與格的法人和自然人同等納稅。2005年,格有6種國家稅,即個人所得稅、企業利潤稅、社會稅、消費稅、增值稅和海關稅(由《海關法》規范),另2種為地方稅,即財產稅、博彩業稅。2008年1月1日起,《稅法》新修正案生效,廢除了社會稅,調整了部分稅種稅率。
【個人所得稅】格籍自然人和在格境內獲得收入的外籍自然人均須納稅,個人所得稅稅率自2008年1月1日起從原來的12%上調至25%,起征點為零。工資所得稅每月繳納,一般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格政府自2009年1月將個人所得稅率降至20%;并承諾4-5年內逐步降至15%。單位為職工支付的福利包括房租等均需列入職工收入范疇,必須納稅。計算方法:職工含稅工資×所得稅率。實際上,以20%的所得稅率計算,所繳稅金占職工個人實際工資收入的25%。
【企業利潤稅】2008年1月1日,格魯吉亞將企業利潤稅由原來的20%降至15%。格本地企業的利潤稅按其在世界范圍內收入的基礎上課征;外國在格經營的企業按其在格境內獲得收入的基礎上課征,與格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的企業除外。
【利息和紅利稅】自然人或法人在格境內所得的利息和紅利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征收。格政府自2009年1月起將利息和紅利稅率降至5%。
【增值稅】格魯吉亞對本國商品和進口商品均征收相同稅率的增值稅,即18%。格《稅法》規定,在任何12個月期間的交易額超過10萬拉里的納稅人必須強制登記為增值稅納稅人。對出口貨物、轉口貨物、國際運輸、旅游和一些特定的服務征收零增值稅;對金融、保險服務、油氣開采其它特定交易免除增值稅;為投資目的在固定資產、建筑以及出口方面支付的增值稅應在1-6個月內返還給企業。企業多支付、可抵扣或應返還的增值稅也可用來抵消應納增值稅或其它所欠稅款。
【消費稅】不同的消費品,征收的消費稅不同,消費稅主要征收對象為香煙、酒精飲料、乘用機動車輛和出口黑色金屬等產品。如對進口產品征收消費稅,則對國產產品也征收相應的消費稅。
【財產稅】主要是對擁有的某些財產進行征稅,如用于經濟活動的財產,自然人擁有的不動產、乘用車輛、船艇、飛機和直升機等,自然人和/或法人擁有的農用和非農用土地及由他們使用的國有土地。基于不同財產類型適用不同財產稅稅率。財產稅屬地方稅,在稅法規定的允許范圍內格地方政府可設置不同的稅率。企業被征收的財產稅率最高不超過財產價值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