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塞爾維亞《公共采購法》(包括供貨、服務和工程建設項目)規定,項目招標采取三種方式:
1、公開競爭性招標;2、限定性有限邀請招標;3、談判議標。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在依據塞法律和規定取得投標資格并符合投標規定的必備條件后均有權參加項目投標。對塞政府和外國政府貸款出資的承包工程項目,塞項目招標委員會一般采取有限邀請招標方式。投標商首先要注冊成為當地公司,然后才有資格根據塞《公共采購法》參與投標。對國際金融機構的貸款項目,如歐洲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及其所屬機構貸款的項目,塞根據國際金融機構《公共項目采購與招標規則》手冊的細則規定,進行公開的國際競爭性招標。此類招標不要求投標商在當地注冊公司,可以直接參加投標,但要經過嚴格的資格預審程序。對投資和規模較大的項目,如高速公路建設,塞一般采取談判議標方式,以BOT(建設、經營、轉讓)租賃方式授予承建合同。無論采取哪種形式招標,投標商中標后,所承包項目的工程施工和勞務須由當地公司承擔(對外國公司來講,除主要管理干部、專家和專業工程師外,包括一般技術人員和工人在內的大部分施工人員須用當地人)。
二、塞關于承包工程的規定、條件和要求
1、塞對企業參加承包工程項目投標的基本條件和規定:(1)企業須在塞法院和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和機構申辦成立公司注冊登記、經營業務注冊登記,申辦成立的公司須在塞有合法經營地點;(2)公司5年內無違法、犯罪及經濟違規行為;(3)無法院或工商、行政執法機構的強制勒令破產、清算或停業整頓等處罰記錄;(4)企業須遵照塞法律規定及時納稅;(5)企業須有塞工商行政主管機構頒發的從事公共采購業務有效許可,該許可要依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特別規定頒發(外國企業受到限制);(6)企業具有足夠的經營業務資金和融資能力;(7)企業擁有一定的經營能力和符合法律規定的技術實力(外國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受到限制)。
2、塞對投標商參加承包工程項目投標的基本資質要求:(1)塞法院和工商行政等機構的注冊登記證明;(2)企業在塞納稅證明;(3)在塞爾維亞營業許可證明;(4)財務年度審計證明;(5)近3年在塞經營業績(新成立公司受到限制);(6)提供企業質量保證說明,設計和工程質量標準和規范要符合前南斯拉夫聯盟有關規定(外國公司受到限制);(7)企業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和專家,負責質檢人員的執業資格和聲明(中國公司人員受到限制);(8)投標商已承攬和實施的主要項目圖片及資料;(9)提供標書要求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格及質檢認證證明;(10)對工程、生產、服務的保質、能力調查報告;(11)外國投標商還須提供塞當地機構對其投標資質的認證和公證(中國公司受到限制);(12)投標商須特別確認接受塞爾維亞〈公共采購法〉第45章第1、2條關于在塞注冊公司和及時納稅的規定,并注明總承包還是選項承包;(13)承包工程施工單位務必在投標時出具由塞爾維亞工商會頒發的“施工企業登記證明”;(14)投標商在建筑、水利、能源、交通及通信項目上應用的設計標準、技術標準要取得塞各權威機構一致的技術認定(協調一致和達標較難)。塞招標委員會根據《塞爾維亞共和國公共采購法》,按照上述資質要求,對投標商進行嚴格的資格預審。
3、塞對企業申辦“承包工程項目設計許可”和“承包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要求的基本條件和規定:(1)提供企業基本情況資料;(2)企業在塞注冊行政批文(要公證),法院和工商注冊登記證明;(3)企業主要領導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名單、人員業績和簡歷,附:主要設計師和主要工程師的執業資格許可,企業工程施工許可;(4)施工單位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證明;(5)企業專業人員執業資格證明,包括:注冊設計師、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及注冊監理工程師等執業資格證書;(6)已完成的工程項目證明;(7)企業“從業資質證書”。
4、《塞爾維亞規劃與建設法》關于承包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主要規定:(1)設計分:總體設計、意向設計、主設計、施工設計、施工圖設計;(2)設計許可和施工許可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大小分別由國家部、地方市、區建設部或城建部門頒發;(3)設計和施工單位必須在是在塞爾維亞境內注冊登記的公司;(4)設計和施工單位設計人員、工程和技術人員的學歷和資質必須是塞爾維亞認可、承認的學歷和資質;(5)工程監理必須由塞《規劃與建設法》規定的合格人員進行;(6)設計標準應用前南斯拉夫聯盟的技術規范、工程質量和安全規則(JUS EN ISI9000,JUS EN 45000,JUS ISO/IEC17025),并符合歐盟的基本要求;(7)企業須持塞工商會建筑行業協會的推薦信和該會頒發的“施工企業名錄登記證明”申辦設計和施工許可。塞工商會是審核、認定、公布關于企業設計許可和施工許可申請資格和條件達標的國家法定部門。
5、塞工商會關于認定承包工程施工單位資格和確定施工單位名錄的規則條例:(1)審核、認定企業參加承包工程項目招標、公共采購招標應具備的資格和條件;(2)根據塞《公共采購法》、項目招標公告或政府部門決定,確定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名單(即:“商會施工單位名錄”)。塞國家工商會可授權地方商會確定施工單位名單(優先確定本國公司,基本排除外國公司的重要因素之一);(3)商會向通過資格認定、列入名錄的施工單位頒發“招標項目施工企業名錄登記證明”;(4)申請登記進入“商會施工單位名錄”的基本條件是:國內外法人、自然人作為施工單位須符合《塞爾維亞公共采購法》第45條和塞關于建筑工程的有關規定、資質標準、基本條件和要求;(5)公司注冊地址在塞爾維亞境內的施工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登記“施工企業名錄”。注冊地址在塞境外的施工單位,除要滿足上述規定和要求的條件外,還須具備的額外條件是:該施工單位所在國政府與前南斯拉夫聯盟(或現塞爾維亞)政府簽訂相應協議。滿足全部條件后,才能申請登記名錄;(6)塞商會于招標公告在塞《國家公告》公布后的次日確定施工單位名錄,并將名錄發布在國家商會和地方商會的網站上,或通過其它方式公布。
6、承包工程施工單位申辦進入“施工企業登記名錄”并獲取證明的主要手續和程序:(1)要依法提供8項書面證明文件:1)法院注冊;2)工商注冊;3)法院和工商部門出具的未違法違規證明;4)從事相應業務證明;5)施工證明;6)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資質證明;7)業績證明;8)企業能力和實力證明(上述證明均須在塞辦理公證);(2)商會定期審核申請企業的會員資格,核實申請單位是否履行了商會會員義務;(3)對不符合條件和未達標的申請單位,商會不受理。對手續不齊,未補交證明者,商會在受理申請8日后取消該企業的登記名錄;(4)商會頒發的“施工企業名錄登記證明”是投標商參加承包工程和公共采購項目投標所必備證明,是申辦設計許可和施工許可的證明之一;(5)受理申請、確定“登記名錄”、頒發名錄登記證明等具體業務工作的部門是:塞爾維亞商會所屬建筑協會、建材協會、住宅行業協會。在此項工作領域,塞商會與其他國家商會或相關機構有協調、合作關系(主要與前南國家)。
7、租賃經營投資大,周期長,有一定風險。塞租賃承包經營基礎設施建筑工程擔保條件:(1)信譽良好的銀行出具租賃保函,為租賃項目投資預算的10%;(2)履約保函,投資預算的10%;(3)過失責任保函,投資預算的5%;(4)租賃者履約抵押金,協議確定。租賃合同期內,租賃者須辦理保險種類:1)為施工企業辦理全險;2)第三者險;3)避免專業責任險;4)項目人員、勞務工人險及財產損害險;5)租賃合同規定的其它擔保和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