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增加了關于成立“歐洲股份公司”或“歐洲公司(SE)”的有關條款,基于歐盟于2001年通過并于2004年開始實施的“歐盟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允許斯洛文尼亞個人或公司申請成立此類公司,并可以在整個歐盟范圍內開展業務,無需在其他國家另行成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新公司法的另一個重大調整是在公司組織結構方式上,取消了原有的要求企業必須采用 “雙層制”管理的規定。允許企業采用“單層制”管理。在“單層制”管理體系下,公司可以只設立董事會,不設立監事會。
新公司法通過之前,關于這一條款的爭議最大,斯聯合執政的兩黨支持相關調整,但斯在野的社民黨和工會均持反對意見,認為在“單層制”管理體系下,公司缺乏可靠的共同決策機制。同時,社民黨還曾要求在實行“單層制”管理的公司董事會中,應確保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是公司員工;但斯政府拒絕了此項提案,新法保證公司董事會成員至少有一位是公司員工,同時規定,每增加三名董事會成員,其中必須有一位是來自公司員工。
新公司法關于監事會成員資格的規定更為嚴格:個人最多只能同時擔任三家公司的監事會成員,此前,個人最多可以同時擔任五家公司的監事會成員。
新公司法降低了在斯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即從8760歐元降至7500歐元;同時,取消了此前關于新成立公司注冊資本中三分之一以上必須為現金的規定。按照新法有關規定,斯經濟部還將起草新的公司章程標準格式,從而為成立公司提供便利條件。
此外,由于斯將于2007年采用歐元,新公司法規定斯企業在公布其資本總額時使用歐元為貨幣計量單位。在確定股價時,公司有權選擇直接將股價轉化為歐元,或者將全部股本轉化為歐元后再按照新的股份數確定股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