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監技裝〔2018〕23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防范煤礦采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已經2018年9月3日國家煤礦安監局第29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8年9月21日
第一條 為有效管控煤礦采掘接續緊張引發重特大事故風險,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采掘接續緊張: (一)除衰老礦井和計劃停產關閉礦井外,正常生產礦井的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簡稱“三量”)可采期小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最短時間的; (二)開采煤層群的突出礦井,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未優先選取無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的; (三)未按《煤礦安全規程》形成完整的水平或采(盤)區通風、排水、供電、通訊等系統,進行回采巷道施工的; (四)采(盤)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五)擅自縮短工作面走向(推進)長度的(除遇大斷層構造帶或煤層變薄帶不可采等外),或未經批準擅自將一個采區劃分為多個采區的; (六)煤層群開采時,未留有足夠的頂底板穩定時間,施工近距離鄰近煤層回采巷道的; (七)擅自減少瓦斯、水害等重大災害治理巷道工程、鉆孔工程,或擅自縮減瓦斯抽采時間,減少災害治理措施的; (八)采煤工作面生產安全系統未形成進行采煤的; (九)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認定并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復確認的其它采掘接續緊張情形。 第三條 礦井開拓煤量可采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礦井、沖擊地壓礦井不得少于5年; (二)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礦井不得少于4年; (三)其它礦井不得少于3年。 礦井準備煤量可采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沖擊地壓礦井、煤巷掘進機械化程度與綜合機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礦井不得少于14個月; (二)其它礦井不得少于12個月。 礦井回采煤量可采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2個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時生產的礦井不得少于5個月; (二)其它礦井不得少于4個月。 礦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計算方法見附錄。 第四條 礦井應當定期計算分析礦井“三量”,確保礦井災害治理和采掘平衡,通過繪制和填報相應的圖、表、臺帳及文字說明,及時掌握和分析生產準備程度與采掘關系;至少每季度形成期末“三量”動態報表,并根據采掘接續變化,定期(每年不得少于1次)對三量的動態變化進行統計和分析,形成分析報告,編制或修訂不少于24個月的采掘工作面接續圖表,算出最短的“三量”可采期。 礦井應當建立完善“三量”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分工和管理要求。 礦井應當編制礦井生產和災害治理規劃、年度計劃,統籌采掘工程、災害治理工程安排。 第五條 礦井發現“三量”可采期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公司,并主動降低產量,制定相應的災害治理和采掘調整計劃方案。礦井可根據采掘接續緊張的嚴重程度,相應調減計劃產量,或減少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面個數,并形成正式文件或紀要,報上級公司或負責屬地監管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工作面回采結束后無接續工作面的,應當確定停采期。 第六條 煤礦上級公司應當加強煤礦災害治理和采掘平衡管理工作,發現所屬礦井采掘接續緊張或接到礦井采掘接續緊張的報告并驗證確認后,應當按照“三量”平衡管理要求,以正式文件或紀要形式重新調整下達產量考核指標和相對應的經營考核指標。 第七條 煤礦上級公司明知礦井采掘接續緊張仍然下達導致采掘接續緊張的產量考核指標或相應的經營考核指標的,依法對上級公司進行聯合懲戒,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照有關規定對上級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問責。 第八條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礦井采掘接續緊張沒有主動采取限產或停采措施,仍然進行生產的,應當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進行處罰。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錄:礦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計算方法 一、開拓煤量是在礦井可采儲量范圍內已完成設計規定的主井、副井、風井、井底車場、主要石門、采(盤)區大巷、回風石門、回風大巷、主要硐室和煤倉等開拓掘進工程后,形成礦井通風、排水等系統所圈定的煤炭儲量,減去開拓區內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設計損失量和開拓煤量可采期內不能回采的臨時煤柱及其它開采量。開拓煤量按下式計算: Q開 =(LhMD-Q地損 -Q呆滯 )K 式中:Q開——開拓煤量,t; L——已完成開拓工程的采(盤)區煤層平均走向長度,m; h——已完成開拓工程的采(盤)區煤層平均傾斜長,m; M——開拓區域煤層平均厚度,m; D——實體煤容重,t/m3; Q地損——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t; Q呆滯——呆滯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開拓煤量可采期內不能開采的臨時煤柱及其它煤量,t; K——采區回采率。 二、準備煤量是在開拓煤量范圍內已完成了設計規定的采(盤)區主要巷道掘進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盤)區通風、排水、運輸、供電、通訊等生產系統后,且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煤巷條帶區域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中,各區段(或傾斜條帶)可采儲量與回采煤量之和。準備煤量按下式計算: 式中Q準——準備煤量,t; Li——第i個區段的采煤工作面有效推進長度,m; li——第i個區段的平均采煤工作面長度,m; Mi——第i個區段的煤層平均厚度,m; Di——第i個區段的實體煤容重,t/m3; Ki——第i個區段的工作面回采率; qi——第i個區段的巷道掘進出煤量,t; n——區段個數; Q回——回采煤量,t。 三、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煤巷條帶區域無突出危險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所圈定的準備煤量范圍內回采巷道及切眼的煤巷條帶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后,各單元評價測點測定的煤層殘余瓦斯壓力或殘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預期的防突效果達標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測定鉆孔時沒有噴孔、頂鉆或其他動力現象。 (二)開采保護層后,準備煤量或準備煤量范圍內回采巷道及切眼的煤巷條帶在保護層的有效保護范圍內。 (三)準備煤量可以按煤巷掘進方向分段計算,各分段長度不得小于300米。 四、回采煤量是準備煤量范圍內,已按設計完成工作面進風巷、回風巷等回采巷道及開切眼掘進工程所圈定的,且瓦斯抽采、防突和防治水的效果已達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儲量,即正在回采或只要安裝設備后,便可進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面可采煤量之和。 瓦斯抽采、防突和水害防治效果達到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儲量,可以按工作面推進方向分段計算,分段長度不得小于300米。 回采煤量按下式計算: 式中:Q回——回采煤量,t; Li——第i個工作面有效或剩余推進(回采)長度,m; li——第i個回采工作面平均長度,m; Mi——第i個回采工作面煤層平均厚度,m; Di——第i個工作面實體煤容重,t/m3; Ki——第i個工作面回采率; n——回采工作面個數。 五、瓦斯抽采和防突效果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對于突出煤層,開采保護層后,回采煤量所圈定范圍內的煤層在保護層的有效保護范圍內;采取煤層瓦斯區域預抽防突措施后,所有評價測點測定的煤層殘余瓦斯壓力或殘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預期的防突效果達標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測定鉆孔時沒有噴孔、頂鉆或其他動力現象; (二)回采煤量所圈定范圍內的煤層可解吸瓦斯量應當滿足表1的規定。 表1 回采煤量所圈定范圍內的煤層可解吸瓦斯量指標
六、防治水的效果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回采煤量范圍內的煤層及頂底板影響范圍內已查清水文地質情況; (二)回采煤量范圍內的煤層及頂底板應施工的疏排水、注漿加固等防治水工程已完成,且防治水效果已達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計算為回采煤量: (一)所圈定的回采范圍內瓦斯抽采不達標,或未按照規定進行抽采達標評判的煤量。 (二)所圈定的回采范圍內水害防治不達標,或未按照規定進行水害防治效果驗證的煤量。 (三)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煤礦,所圈定的回采范圍內采煤工作面沒有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或評價為嚴重沖擊地壓工作面的煤量。 (四)所圈定的回采范圍內受其他次生災害影響的煤量。 八、礦井“三量”可采期按下式計算: 開拓煤量可采期(年)=期末開拓煤量/當年計劃產量或設計(核定)能力; 準備煤量可采期(月)=期末準備煤量/當年平均月計劃產量; 回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回采煤量/當年平均月計劃回采產量。 當礦井實際月產量連續二個月超過計劃月產量的10%時,應當按實際產量重新計算礦井“三量”可采期。 作者:wl (責任編輯:wl) 點擊: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