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擬訂工作規則和工作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重要會議組織和有關會議決定事項的督促落實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和行政事務等方面的工作。 (二)人事處。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工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三)財務處。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財務、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財務預決算并監督實施;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執行政罰款的收繳統計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財務內部審計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四)政策法規處(科技裝備處)。組織研究擬訂礦山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承擔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礦山安全監察執法監督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事項;指導礦山安全信息化建設,組織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工作。 (五)煤礦安全監察處。監督檢查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強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督促開展重大隱患整改和復查;推進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規范化建設;負責編制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 (六)非煤礦山安全監察處。監督檢查地方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督促開展重大隱患整改和復查;推進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監察規范化建設;負責編制非煤礦山安全監察計劃并監督實施。 (七)事故調查處。參與編制地方礦山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指導協調或參與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組織煤礦重大、較大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及以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開展事故調查處理情況評估、督辦、約談和警示教育等工作;負責統計分析礦山安全生產信息和事故情況。 (八)監察執法一處、二處、三處、四處。監督檢查縣級人民政府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督促開展重大隱患整改和復查。依法對煤礦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進行監管執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現場處理、行政處罰;組織實施非煤礦山安全抽查檢查,對發現的重大隱患采取現場處置措施。 (九)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十)紀檢室。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紀律檢查工作。 作者:hebmaj (責任編輯:hebmaj) 點擊: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