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乱普通话在线,久久综合久久美利坚合众国,日韩 亚洲 国产 综合 高清,亚洲精品无码av中文字幕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專題 > 憲法學習專題 >
2022-03-16 11:01 來源 : 未知 打印 字體:【

對外開放與我國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憲法承載著對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領導核心和指導思想、發展道路和奮斗目標等事關全國人民根本利益的全局性戰略性問題作出規定的重大使命。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對外開放成為我國長期堅持的基本國策。40年來,黨和國家的對外開放政策不斷發展,我國憲法通過及時地確認黨和人民創造的偉大成就和寶貴經驗,不斷與時俱進、豐富完善。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40年來,我國對外開放的廣度和深度得到不斷拓展,實現了從封閉半封閉到全方位開放的偉大歷史轉折,形成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全面開放新格局,離不開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規范、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推動新一輪更高水平對外開放重大決策,需要認真總結歷史經驗,更好地發揮憲法法律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一、我國憲法關于對外開放規定的發展歷程
       (一)1949年共同綱領規定與外國發展商貿關系
1945年黨的七大提出了利用外資的初步方針,毛澤東同志在《論聯合政府》的報告中提出:“為著發展工業,需要大批資本——從什么地方來呢?不外兩方面:主要地依靠中國人民自己積累資本,同時借助于外援。對于中國人民與外國人民都有利的事業,是中國得到一個鞏固的國內和國際和平,得到一個徹底的政治改革與土地改革之后,能夠蓬蓬勃勃地發展大規模的輕重工業與近代化的農業,在這個基礎上,外國投資的容納量將是非常廣大的。”1949年3月,毛澤東同志在七屆二中全會上提出,既要同社會主義國家做生意,也要同資本主義國家做生意,他同時提出:“人民共和國的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沒有對外貿易的統制政策是不可能的。”“對內的節制資本和對外的統制貿易,是這個國家在經濟斗爭中的兩個基本政策。誰要是忽略和輕視了這一點,誰就將要犯絕大的錯誤。” 1949年2月《中共中央關于對外貿易的決定》和《中共中央關于對外貿易方針的指示》系統闡述了國家管制對外貿易的原則與政策,明確提出了新中國將實行以蘇聯和東歐各新民主國家為重點,兼顧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對外貿易基本方針。1949年12月周恩來在講話中提出:國家建設應以國內力量為主,以自力更生為主,依靠外援為輔。“生產建設上要自力更生,政治上要獨立自主。”“現在同帝國主義國家也可以在有利條件下做買賣,對此我們不拒絕,也不強求。要打破依賴帝國主義的觀念。”

       基于此,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與各外國的政府和人民恢復并發展通商貿易關系”,同時規定“實行對外貿易的管制,并采用保護貿易政策”。
       (二)1954年、1975年和1978年三部憲法沒有對外開放方面的規定
       1950年抗美援朝戰爭爆發后,美國加緊了對新中國的封鎖、遏制政策。為沖破封鎖禁運,為國民經濟的恢復和大規模建設創造有利條件,新中國積極同蘇聯及其他人民民主國家建立和發展經濟貿易關系,對西方禁運的戰略物資,大部分改由蘇聯等國家進口,在出口方面,重要物資首先向蘇聯和東歐各社會主義國家出口。1950年,中蘇先后簽訂《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和《中蘇貿易協定》;1953年,中蘇簽訂八份協定和議定書;1954年,簽訂《中蘇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等文件。此后,蘇聯向我國提供了優惠貸款、援建大中型項目。
       20世紀60年代初,中蘇關系惡化,經濟合作中止。我國對外開放政策逐漸從“一邊倒”型轉變為突圍型。1960年8月,中共中央下發《關于全黨大搞對外貿易收購和出口運動的緊急指示》。一方面加大與第三世界國家貿易往來,同時利用60年代初期中日關系打破中斷局面和1964年與法國建交的契機,沖破西方對華封鎖,同日本和西歐的貿易取得突破進展。但60年代中后期,我國愈發強調“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甚至提出要“斷絕外援”,對利用外資的態度總體由肯定轉為否定,對外貿易雖未中斷,但占國民生產總值比重較低。1972年,中國政府明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允許外國人在中國投資,中國也不向外國輸出資本。”1974年外貿部又重申:“社會主義國家根本不會引進外國資本,或同外國開發本國或其他國家的資源;根本不會同外國人搞聯合經營;根本不會低三下四地乞求外國的貸款。”從1950年至1977年的28年間,我國對外貿易有8年負增長,10年處于貿易逆差狀態。
       同這一時期的內外環境和政策相關聯,1954年、1975年和1978年憲法就對外政策,特別是對外經濟政策未作出明確規定。1954年憲法在序言提出繼續貫徹“根據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同任何國家建立和發展外交關系的政策”;關于對外經濟交流,僅在第四十九條明確國務院行使 “管理對外貿易”的職權。1975年和1978年憲法僅在序言中規定,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建立和發展同各國的關系”。
       (三)1982年憲法即現行憲法不斷與時俱進,對外開放成為服務于實現國家根本任務的基本國策
       1.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允許外商來華投資,保護在中國境內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1978年鄧小平等黨和國家領導人走出國門,先后20次訪問了51個國家,強烈感受到中國同發達國家在經濟、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差距正在拉大。中共中央政治局連續召開會議聽取考察情況匯報,充分表明國家對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的高度重視。鄧小平同志提出,“我們過去有一段時間,向先進國家學習先進的科學技術被叫作‘崇洋媚外’。現在大家明白了,這是一種蠢話。我們派了不少人出去看看,使更多的人知道世界是什么面貌。關起門來,固步自封,夜郎自大,是發達不起來的。”他深刻地分析和總結了歷史經驗后一再指出:“中國在西方國家產業革命以后變得落后了,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閉關自守。”“我們建國以來長期處于同世界隔絕的狀態。這在相當一個時期不是我們自己的原因,國際上反對中國的勢力,反對中國社會主義的勢力,迫使我們處于隔絕、孤立狀態。六十年代我們有了同國際上加強交往合作的條件,但是我們自己孤立自己。現在我們算是學會利用這個國際條件了” ,國際上“我們可以利用的東西很多”,“下決心向外國借點錢搞建設”“我們一定要以國際上先進的技術作為我們搞現代化的出發點”。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開啟了改革開放歷史新時期,全會明確提出:“在自力更生的基礎上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平等互利的經濟合作,努力采用世界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鄧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講話中就明確提出要制定外國人投資法。為落實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吸引外商直接投資,1979年全國人大通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這是我國第一部對外開放領域的法律,首次從法律上允許外商來華直接投資,并明確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按照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協議、合同、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使對外開放政策“法律化”。這部法律是對外開放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其中許多規定對以后相關立法有著重要的引領作用。
       1980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決定“為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廣東省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分別劃出一定區域,設置經濟特區”。同年12月,鄧小平同志在談到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經濟工作時,第一次使用“對外開放”的表述,指出:“要繼續在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前提下,執行一系列已定的對外開放的經濟政策,并總結經驗,加以改進。”1982年黨的十二大正式提出“實行對外開放,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是我國堅定不移的戰略方針。”
       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路線方針政策,1982年憲法在序言中明確提出,“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中國將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并在第一章《總綱》的第十八條開創性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明確了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政策導向,為外商來華投資和外資立法確立了根本法依據,具有重大政治意義和法律意義。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了國家經濟領域對外開放的原則,從實質上將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在憲法中確立下來,成為涉外經濟立法的基石和指針。同時,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國法律,其合法權利和利益也受中國法律保護。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進一步規定,我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以憲法規范的形式確認了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的法律地位,起到了指引和規范作用。這兩款規定明確了國家保護外商及在境內外國人的合法權益,表明“遵守中國法律”和“受中國法律保護”是對外商投資主體和所有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普遍適用的法律原則,有助于增強外商的投資信心和安全感,有助于吸引外國人來華開展經濟、政治、文化等各類交往交流活動。之后五次憲法修正對這兩條規定均未作出修改。
       1984年10月,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系統論述了對外開放政策:“閉關自守是不可能實現現代化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把對外開放作為長期的基本國策,作為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戰略措施,在實踐中已經取得顯著成效。今后必須繼續放寬政策,按照既要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又要實行統一對外的原則改革外貿體制,積極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的規模,努力辦好經濟特區,進一步開放沿海港口城市。利用外資,吸引外商來我國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獨資企業,也是對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必要的有益的補充。我們一定要充分利用國內和國外兩種資源,開拓國內和國外兩個市場,學會組織國內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關系兩套本領。”1985年9月中國共產黨召開全國代表會議,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的建議提出,“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盡可能多利用一些國外資金,加快我國的經濟建設”,“要進一步完善涉外法律和法規”,“為國外投資者創造更好的投資環境”。在這一背景下,1986年和1988年全國人大先后制定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統稱“外資三法”,為三資企業經營活動提供了全面的指導和法律保障。1986年9月,國務院發布施行《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規劃了我國利用外資總體戰略,明確提出“鼓勵”外國投資者在華興辦企業,并規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此后,我國利用外資速度明顯加快。
       2.1993年憲法修正案將“堅持改革開放”寫入序言
       1992年,鄧小平同志發表南方談話,提出三資企業“歸根到底是社會主義經濟的有益補充”,要“吸收和借鑒當今世界各國包括資本主義發達國家的一切反映現代社會化生產規律的先進經營方式、管理方法”。黨的十四大提出,“對外開放的地域要擴大,形成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開放的格局”。
       在這一背景下,1993年憲法修正案把“堅持改革開放”寫入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規定為“國家的根本任務”,確認了改革開放取得的巨大成果,表明改革開放是合乎時代潮流、順應人民意愿的正確歷史選擇,是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國策。之后,我國對外開放工作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新時期。以上海浦東新區為龍頭,進一步開放沿江、沿邊和內陸省會城市,繼續建設經濟特區和沿海開發開放區,外商投資被允許更多行業領域,對外開放加速向縱深發展。為適應“入世”進程,2000年至2001年,我國對“外資三法”作了集中修正。2001年11月,我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標志著對外開放進入新階段。同時,隨著綜合經濟實力提升,我國開始鼓勵對外投資,提出要更好地利用國內國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把“引進來”和“走出去”更好地結合起來。1999年和2004年兩次憲法修改,就對外開放未作進一步規定。
       3.2018年憲法修正案將“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等寫入序言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推進對外開放理論和實踐創新,確立開放發展新理念,實施共建“一帶一路”倡議,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倡導發展開放型世界經濟,積極參與全球經濟治理,更高水平的開放格局正在形成。基于此,2018年憲法修正案就對外開放作出兩項重要修改:一是在序言第七自然段加入“貫徹新發展理念”,明確把包括開放發展在內的新發展理念作為引領我國未來發展的重要指引,對于推動我國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指導意義;二是在序言第十一自然段加入“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和“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在世界正處于大變革大調整時期的時代背景下,將“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寫入憲法,反映了中國對合作共贏這一國際社會共同愿望的深刻把握,體現了中國反對保護主義、不搞零和博弈的堅強意志,彰顯了中國作為世界和平建設者、全球發展貢獻者、國際秩序維護者的進步形象;將“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寫入憲法,體現了中國將自身發展與世界發展相統一的全球視野,展現了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不斷貢獻中國智慧和力量的大國擔當。同時,憲法修正案還充實完善了我國發展歷程的內容,在“革命”、“建設”之后增加“改革”,確認了改革開放偉大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
       上述修改確認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刻把握新時代改革發展新要求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以及在深化改革開放實踐基礎上形成的重要理論成果。在改革開放40周年之際,將開放發展新理念、互利共贏開放戰略等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載入憲法,宣示了我國秉持以開放促改革、以開放謀發展的初心,堅持對外開放不動搖的決心,充分體現了中國致力于走出一條與傳統大國不同的發展道路的決心,充分體現了中國致力于同世界各國共同發展繁榮的真誠愿望,充分體現了中國致力于為世界和平和發展做出更大貢獻的崇高目標,這必將為參與和推動經濟全球化進程,發展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注入強大動力。
       二、憲法關于對外開放的規定得到全面有效實施
       憲法及時確認黨和人民創造的偉大成就和寶貴經驗,更好發揮憲法的規范、引領、推動、保障作用,是實踐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國現行憲法經過歷次修改,逐步實現了黨和國家對外開放政策的憲法化,也為相關立法提供了根本法遵循。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國堅持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深化涉及投資、貿易體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規,為各國在華企業創造公平經營的法治環境。通過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推動和保障憲法實施,是我國憲法實施的基本途徑。40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斷通過立法落實憲法規定和精神。
       一是在鼓勵外商投資方面,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外資企業法(1986年)、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等。還批準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1980年)、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81年),1991年合并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上述幾部法律的內容并入企業所得稅法。
       二是在促進對外交往、擴大對外貿易方面,制定了涉外經濟合同法(1985年,后被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取代)、國境衛生檢疫法(1986年)、海關法(1987年)、進出口商品檢驗法(1989年)、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1991年)、海商法(1992年)、對外貿易法(1994年)、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4年)、出入境管理法(2012年,取代了1985年制定的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
       三是在開展涉外民商事活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方面,制定了商標法(1982年)、專利法(1984年)、著作權法(1990年)、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公司法(1993年,專章規定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票據法(1995年,專章規定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合伙企業法(1997年)、反壟斷法(2007年)等。
       四是在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律方面,制定了民事訴訟法(1991年)、仲裁法(1994年)、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1999年)、引渡法(2000年)、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2010年)等。
       五是通過了一批涉及對外開放、經濟特區、自由貿易區的決議、決定,確保對外開放領域重大改革于法有據。例如,1985年4月,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對于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問題,必要時可以根據憲法,在同有關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的基本原則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經過實踐檢驗,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此后,一系列涉及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行政法規相繼出臺,如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1985年)、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1986年)、國務院關于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1988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1988年)、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1989年)、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1990年)、國務院關于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1990年)等。
       再如,1981年通過決議授權廣東、福建制定所屬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1988年通過決議建立海南經濟特區,1992年、1994年、1996年分別通過決定授權深圳、廈門、汕頭和珠海制定經濟特區法規和規章,為經濟特區發展提供法律支持。2013年和2014年先后通過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四個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為創新對外開放模式提供法律保障。
       改革開放的實踐經驗表明,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必須有健全的法治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中國利用外資的政策不會變,對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不會變,為各國企業在華投資興業提供更好服務的方向不會變”,“要加快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制定新的外資基礎性法律”。黨的十九大對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作出了戰略部署,明確提出實行高水平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寬市場準入,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也就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提出過明確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外資基礎性法律列入五年立法規劃、2018年和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2018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外商投資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2019年1月加開一次常委會,即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進行再次審議,并決定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2019年3月,在改革開放40年后的第一個春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外商投資法,以實際行動向國人世人表明我們黨將改革開放進行到底的政治勇氣和歷史擔當,充分展現新時代中國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堅定不移擴大對外開放的堅定意志和堅強決心。該法必將為新形勢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利用外資、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堅持對外開放并將對外開放載入憲法的啟示
       (一)實行對外開放是改革開放的必然產物和重要體現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對外開放是中國發展的關鍵一招;開放也是改革,要寓改革于開放之中;改革和開放相輔相成、相互促進,改革必然要求開放,開放也必然要求改革。實行對外開放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然條件,也是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使社會主義體制機制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必然要求。改革是開放不斷擴大的過程,開放是改革全面深化的印證,每個領域的改革均涉及開放,也為推進對外開放提供體制機制保障;而持續擴大的對外開放,反過來又會促進和深化國內各領域的改革。可以說,每一輪的改革總是伴隨著新一輪的開放,而更深層次的開放總是推動著改革進一步邁向縱深。過去40年中國對外開放的路線、布局和體制,是改革開放偉大進程的實踐成果和必然產物。對外開放路線并非一次兩次的總體宏觀設計,而是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和前進,最終形成中國特色漸進式對外開放道路。40年來,從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到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經濟體制改革到全面深化改革,改革的精神一脈相承。從經濟特區率先啟動,到東部沿海、沿江、沿邊與中西部內陸地區擴展推廣;從浦東開發開放,到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從設立自由貿易試驗區、“一帶一路”建設,到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從“引進來”到“走出去”,從“打開國門”到“全方位開放”,由點到面、由淺入深,開放的步伐一往無前。
       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促創新,是順應時代潮流、契合人民意愿的歷史性選擇,也是中國積極主動實施對外開放基本國策的根本出發點。正是通過學習歷史經驗、汲取歷史教訓,對內密切結合自身國情實際,積極推動市場化改革,對外適時順應國際環境,不斷引進國外資金和技術,積極發展國際貿易,主動融入全球經濟體系,中國才得以實現40年的經濟高速發展。總結40年對外開放政策的演變歷程不難發現,由適應者融入者,到參與者完善者,再到倡導者引領者,對外開放貫穿國民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各個時期,始終保持著旺盛生命力和活力。對外開放推動中國創造了經濟社會發展奇跡,不僅發展了自己,也造福了世界。對外開放路線已經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重要組成部分,彰顯了中國經驗、中國智慧。
       (二)憲法有關對外開放的規定伴隨改革開放實現與時俱進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 40年來,法治建設與改革開放始終緊密結合、相輔相成,協調推進、相互促進,是我國改革開放和法治建設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沒有改革開放的原動力和內在需求,就不可能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和全面依法治國的成功實踐;同樣,沒有法治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也難以取得真正成功。憲法對于依法治國和改革開放具有統領作用,憲法引領、確認、規范、促進和保障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回顧我國憲法制度發展歷程,我們愈加認識到,憲法必須隨著黨領導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發展。這是我國憲法發展的一個顯著特點,也是一條基本規律。從1982年憲法第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向世界宣告實行對外開放,到1993年將“堅持改革開放”載入序言,再到2018年將“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寫入序言,伴隨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憲法有關對外開放的規定也與時俱進地豐富、深化、完善,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作出新規范,有力保障了對外開放的順利進行。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承擔著對根本任務、發展道路和奮斗目標等事關全國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全局性問題作出規定的重要使命。將對外開放載入憲法,并明確其為國家根本任務的有機組成部分,表明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就必須對外開放,要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就必須對外開放,對外開放正是實現國家根本任務的重要途徑和手段,是為實現國家根本任務服務的。我們要根據實踐發展需要,以積極開放態度與時俱進地理解憲法精神,豐富憲法規定的時代內涵,通過相關立法推動和保證憲法實施,保證憲法規定的國家根本任務的順利實現。
       (三)憲法為新時代對外開放確定前進方向,開拓廣闊空間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發展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適應經濟全球化新趨勢,準確判斷國際形勢新變化,深刻把握國內改革發展新要求做出的重大戰略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過去40年中國經濟發展是在開放條件下取得的,未來中國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也必須在更加開放條件下進行。”2018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推動全方位對外開放,要適應新形勢、把握新特點,推動由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等制度型開放轉變。”制度型開放的重要內涵之一就是在學習規則和參與規則制定中,更多用市場化和法治化手段推進開放。當今世界的競爭既是經濟的、政治的,也是制度的競爭,甚至可以說,制度的競爭具有根本性。建立具有高度權威和效力的制度規則體系,是一個國家持續繁榮的重要保障,也是能夠參與國際對話的價值基礎。要確立中國在國際上的獨立自主地位,不斷完善全球治理體系,必須高度重視憲法不可替代的功能,始終堅持以憲法為統領,以改革創新精神完善我國對外開放法律制度,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規范調整對外開放活動,提高對外開放工作法治化規范化水平,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全面依法治國戰略深入實施。
       在對外開放40年的歷史節點,我國面臨的國際形勢變化空前深刻復雜,我國發展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重要戰略機遇期,我國與其他國家開放合作、互利共贏的空間十分廣闊。面向未來,我國經濟要實現高質量發展,就必須抓住機遇、用好機遇,以擴大開放推動改革、帶動創新、促進發展。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是一切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的活動準則。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我們要堅定“四個自信”,增強戰略定力,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實施新修改的憲法,始終沿著憲法為新時代對外開放確定的路線和方向不斷前進,以制定通過外商投資法為契機和新起點,建立起新時代對外開放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為推動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開拓廣闊空間。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對全面依法治國、依憲治國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背景下,我們要深入學習、研究、闡釋、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憲法的重要論述精神,深刻理解將對外開放載入憲法的重大政治意義、法律意義和現實意義,全面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把新時代國家對外開放事業全面納入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軌道,推動憲法實施和監督工作邁上新臺階、提高新水平。
 
 
來源: 中國人大網
作者:wl (責任編輯:hebmaj) 點擊:

主辦單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河北局(0311)87212016

承辦單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河北局

統計中心:(0311)87212165

  冀公網安備13010402001568號 網站的標識碼是:bm34010001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河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