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促進成都市龍潭總部經濟城環保產業 發展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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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實現成都市龍潭總部經濟城(以下簡稱總部經濟城)的可持續發展,促進我區環保產業做強做大,成為總部經濟城新的增長點,特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凡正式入駐總部經濟城且稅務解繳關系全部轉入,從事環保產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適用本實施意見。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的環保產業是指:環境保護技術與產品研發,環境工程設計與施工,環境監測服務,環境咨詢服務,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服務。環保企業、環保產品和環保項目由成華區環保局與總部經濟城管委會認定,并按照成都市對環保企業、產品及項目制定的統一標準執行。
第四條 2010年至2012年,由市、區兩級共同出資,設立環保產業發展專項基金,采取貸款貼息、購(租)房補貼、稅收扶持等方式,重點扶持新入駐總部經濟城的環保技術創新、產品開發、成果轉化等環保產業。
第五條 對符合貸款條件并在總部經濟城進行環保科技產業孵化園和環保產業總部基地建設的企業,給予貸款貼息支持,每戶企業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六條 對新入駐總部經濟城且年稅收在50萬元-200萬元的環保企業,給予以下辦公用房補貼:在總部經濟城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8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一次性 補貼;對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每月8元/平方米標準給予補貼,補貼期為2年。上述補貼每戶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七條 對新入駐總部經濟城且年稅收在200萬元以上的環保企業,給予以下辦公用房補貼:在總部經濟城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按10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對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每月12元/平方米標準給予補貼,補貼期為2年。上述補貼每戶最高不超過15萬元。
第八條 對新入駐總部經濟城的環保企業,年納稅額在50萬元-200萬元的,從納稅之日起前3年,按企業上繳“三稅”(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區級地方所得部分60%的額度予以扶持。
第九條 對新入駐總部經濟城的環保企業,年納稅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從納稅之日起前3年,按照“一企一策”原則專題研究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條 本實施意見中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不得重復計算,按照就高的原則執行。
第十一條 本實施意見由成都市龍潭總部經濟城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項目合作:18361148798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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