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律師協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由廣東省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受廣東省司法廳的指導和監督,對廣東省的律師隊伍實施行業自律管理。本協會成立于1980年,是我國律師制度1979年恢復重建后成立的第一家省級律師協會,至今已歷時十屆。截至2013年1月1日,廣東省律師協會共有團體會員(各地級市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2105家,個人會員(執業律師)23000余名。
廣東省律師協會的主要職能和任務: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制定并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范;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組織實施、監督律師的執業宣誓;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后的繼續教育;處理對會員的投訴;制定并監督實施會員獎懲辦法;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舉辦律師福利事業;指導下級律師協會工作;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托行使的職責;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廣東省律師協會實行“議事、決策、執行、監督”的行業管理模式。1.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執業律師組成并民主選舉產生。律師代表大會負責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選舉、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情況報告;制定、修改協會章程。2.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職權。3.會長辦公會是律師協會日常議事機構,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決議和決定,討論決定本會日常工作安排。4. 監事會是律師協會的常設監督機構,對代表大會負責。5.秘書處是律師協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廣東省律師協會目前設立了律師紀律(會員處分復查)、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宣傳交流、繼續教育、發展戰略、財務、規章制度、女律師、文體、律師文化建設、地方律協建設、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律師所建設指導、青年律師、公益法律事務、實習考核16個工作委員會,作為履行本會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同時還設立了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公司法律、房地產法律、金融法律、證券法律、知識產權法律、電子商務法律、海事海商法律、未成年人法律、勞動法律、WTO法律、行政法律、醫療法律、憲法與人權法律、環保法律、保險法律17個專業委員會,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范,為全省律師提供業務指導,提高整體執業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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