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
新政發[2002]29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實施西部大開發,加快西部地區發展,是黨中央面向新世紀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緊緊抓住西部大開發的歷史機遇,貫徹和落實國家一系列政策措施,對于促進和加快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提高我區綜合實力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3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的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如下:
一、對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部門應按《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第18號令)進行審核,凡符合以上《目錄》范圍,且主營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內、外資企業均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二、對自治區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部門應按《當前自治區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待定)進行審核,凡符合以上《目錄》的產業范圍,且主營收入占企業總收入60%以上的內資企業均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除上述《目錄》以外需要照顧的企業,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可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由稅務部門審核執行。中央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審批權限和程序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在自治區境內新辦的內資企業(除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業外),報經自治區稅務部門批準,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新辦交通(公路、鐵路、航空、港口、碼頭運營和管道運輸,下同)、電力(電力運營,下同)、水利(江河湖泊綜合治理、防洪除澇、灌溉、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利發電、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設等,下同)、郵政(郵政運營,下同)、廣播電視(廣播電視運營,下同)、農產品加工、旅游內資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年。
對在自治區境內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對為保護生態環境,退耕還林(生態林應在50%以上)、還草產出的農業特產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十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對人工種植甘草、麻黃草、肉蓯蓉、蘆葦等工業企業原料的農業特產收入,比照保護生態環境和退耕還林、還草產出政策執行。
1.區外投資企業(區外獨資企業以及區外投資者出資額達到25%以上,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合資、購并、參股企業,或承包、租賃在五年以上的企業,下同)在我區新辦的生產性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期滿后在2010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建設期內免征土地使用稅。其中,凡在和田、喀什、克州以及國家和自治區劃定的貧困縣(包括兵團貧困團場)投資興辦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八年,期滿后在2010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非生產性企業,自經營之日起,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年。
在我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暫免征地方所得稅。
2.區外投資企業在我區進行技術轉讓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其技術轉讓和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技術性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3.區外投資企業,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新建我區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八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期滿后,在2010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建設期內免征土地使用稅。
投資退耕還生態林、草,保護生態環境的,其產出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二十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4.在我區投資興辦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內資企業,龍頭企業加工、銷售國家規定的農產品,增值稅稅率按13%計征,超過部分由財政予以補貼;銷售自產農產品,在自治區境內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初級加工品,免征增值稅。興辦畜牧業項目的,從受益年度起五年內免征牧業稅和草原使用費。從事農業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農業稅五年。
5.區外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礦產資源開采(屬于石油、天然氣資源開采項目除外),自建成投產之月起,暫緩征收資源稅五年。
6.舉辦產品出口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產品出口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7.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于生態環境建設、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業,在十年內免征城市房地產稅。
外商投資企業自有自用房產,自生產、經營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產稅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自建成投產之月起,在開發經營期前五年,暫緩征收土地增值稅。
8.外商投資重點鼓勵產業中的項目,其實際出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從生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內可享受不超過該企業上繳增值稅10%的財政補貼。
9.外商投資企業自領到工商營業執照之月起,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十年。
六、對一個企業的減免稅政策如出現交叉的情況,可選擇適用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不能兩項或幾項優惠政策累加執行,享受優惠政策的時間連續計算。
七、除對區內公路國道、省道免征耕地占用稅外,對符合等級要求的道路建設用地,均可免征耕地占用稅。公路國道、省道和等級道路以外其他公路建設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稅,由有關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統一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稅的建設用地具體范圍限于公路線路、公路線路兩側邊溝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線的堆貨場、養路道班、檢查站、工程隊、洗車場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稅之列。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補繳耕地占用稅。
八、對自治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訂)》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資優勢產業按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聯合發布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第18號令)執行。上述免稅政策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對自治區境內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據實在稅前扣除。企業研究開發費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經主管稅務部門核準后,可以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十、對我區實行分類管理辦法的年創匯額在1500萬美元以上或生產規模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出口企業(近3年未發生過騙稅或涉嫌騙稅問題、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財務制度健全)在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時,可暫不附送出口收匯核銷單,待年度清算時補齊。
十一、本實施意見由自治區財政稅務部門負責解釋。自治區和各地、州、市財政、稅務、經貿委要增強服務意識,主動加強與企業聯系,密切配合,認真研究解決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十二、本實施意見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