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廣州市金融辦地方金融處處長陳榕因涉賄共計160余萬元一案昨日宣判,陳榕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此前退還的180余萬元人民幣悉數上繳國庫。
據指控,2007年2月至2011年9月,陳榕任廣州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地方金融資產管理處處長(副巡視員),在負責廣州市中小金融企業和農金會風險處置工作中先后收受賄賂共計26萬元;2010年11月起,陳榕負責對融資性擔保行業進行市場監管,在對擔保公司進行融資性擔保公司資質初審、規范整頓及日常監管過程中,多次收受廣州8家擔保有限公司現金共計140余萬元。
受賄事發,陳榕自動投案,坦白交待所犯錯誤,對指控罪行供認不諱,并超數退還查處贓款。鑒于以上表現,法庭決定酌情從輕處罰。判處陳榕有期徒刑十年,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沒收扣押的贓款168.5萬元,上繳國庫。
陳榕當庭表示不上訴。(記者 實習生 馮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