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那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步伐,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為合理開發和利用那曲地區極為豐厚的多種資源,發揮高原特色產業優勢,發掘高原旅游業和高原綠色產業的開發潛力,那曲地區境內的資源、產業、企業全方位對外開放。
鼓勵各類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開發牧、農、林、水和礦產資源,興辦高新技術產業、礦產業、畜產品、中藥材開發與加工業;參與能源、交通、信息等方面的開發以及基礎設施和房地產業建設,發展對外貿易、旅游、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娛樂及各項事業。
本規定適用于外國、港澳臺地區、外省區市及其除那曲外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投資者),在那曲投資興辦符合自治區產業導向且投資額占企業經營性凈資產20%以上的企業或項目(以下簡稱投資企業)。第三條那曲地區市場對外開放。鼓勵各類投資者參與商品市場、人才市場、信息市場、技術市場、勞務市場等的建設。各類市場的經營范圍,除國家明令行禁止的以外,一律開放。
第四條鼓勵各類投資者以獨資、合資、聯營(或控股)等形式來我地興辦各類企業,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聯合組建跨地區、跨行業的企業聯合體、企業集團。
第五條鼓勵各類投資者以資金、技術、專利、設備等入股、控股、租賃、改造現有企業或就部分資產實行聯營,鼓勵轉讓科技成果、轉移勞動密集型產業;開展來料來樣加工、補償貿易及技術、人才等領域的廣泛合作。第六條鼓勵各投資者以購買、兼并、重組、托管、嫁接、參股、控股、承擔債務及雙方商定的其它方式,取得我地權限范圍內批準出讓的國有企業全部或部分產權。
第七條各類投資者不論以何種方式與我地企事業單位合作,包括獨資興辦的企業均可視為投資企業,享受西藏自治區和本規定。地區經貿委負現對企業的服務和管理。
第八條凡實行聯合的企業,投資者投資比例達到企業現有資產25%以上的,均享受本規定;達不到此比例的可享受部分本規定。
第九條各投資企業和聯合項目要及時向地區經貿委備案,以便地區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聯合方式、內容、投資比例進行認定,并頒發投資企業資格認定書,以此作為享受本規定的依據。
第二章財稅政策
第十條實行“從輕從簡”的稅收政策。凡在那曲興辦的企業,統一執行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十一條從財政中拿出一定資金支持、扶持企業發展。凡在我地繳納流轉稅(指增值稅、營業稅、下同)20萬元以上的企業、單位,按收入歸屬關系報財政部門審批后,給予財政扶持。抵扣基數(20萬元)后,超基數20萬元以下的,扶持比率為10%;超基數20萬元以上的(含2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扶持比率15%;超基數5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含200萬元)的,扶持比率為20%;超基數20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含300萬元)的,扶持比率為25%;超基數300萬元以上的,扶持比率30%.凡在我地繳納企業所得稅20萬元以上的企業、單位,按收入歸屬關系報財政部門審批后,給予財政扶持。抵扣基數(20萬元)后,超基數20萬元以下的,扶持比率20%;超基數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扶持比率30%;超基數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扶持比率35%;超基數100萬元以上的,扶持比率40%。
第十二條投資者采用BOT(建設一經營一移交)、BOO(建設一擁有一經營)、BOOT(建設——擁有——經營——轉讓)等方式從事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鎮)公共設施等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建設、經營的,在地區計委和經貿委、城建等部門界定的投資回收其內,對經宮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繳納的增值稅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實際入庫給予扶持。
對保護生態環境,退牧還草、退耕還林(生態林應占80%以上)還草所得的農牧業特產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第十三條投資者新辦下列產業或項目,在一定經營其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國家、自治區認定為高新科技產業和高科技產品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分別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8年;期滿后,繼續生產經營5年以上的,財政再扶持5年。
(二)凡投資那曲旅游人文資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旅游線路、旅游景區(點)開發、建設及現在景(區)點配套設施建設、經營,旅游飯店建設、經營,民族文化旅游、特種旅游和專業旅游經營的,自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期滿后,繼續生產經營5年以上的,財政再扶持3年。
(三)從事傳統藏藥劑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規模化生產,新型藥品研究、開發、生產、經營,藥材種植、養殖、經營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提稅6年;期滿后,繼續生產經營5年以上的,財政再扶持4年。
(四)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和馴養、林下資源開發、林產品深加工、農畜產品加工或農牧業產業化經營、地質勘查、礦產品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產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一律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五)從事房地產業建設經營的,自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期滿后,繼續生產經營5年以上的,財政再扶持3年。 (六)從事信息資詢、會計、法律、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和技術服務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期滿后,繼續生產經營3年以上的,財政再扶持2年。
(七)投資者將其在那曲境內興辦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醬在那曲投資興辦其他企業,且經營期在3年以上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返還其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第十四條投資者聯合改組、改造現有國有企業的,享受以下優惠:
(一)收購、兼并、嫁接改造經營情況較好的國有企業的,自簽約之日起,同級財政部門對超過原上繳所得稅部分全額扶持5年;收購、兼并、嫁接改造國有微利或虧損企業的,自簽約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期滿后,繼續生產經營5年以上的,財政再扶持5年。
(二)租賃國有保齡球業整體資產或部分資產的,其承擔者所付的租賃費等于所租賃資產的租賃基年評估值時,所租賃的資產可轉為承租人所有。
(三)托管、租賃國有虧損企業的,在托管、租賃經營期內,自簽紡之日起超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期滿后,繼續生產經營5年以上的,財政再扶持4年。
第三章外經貿政策
第十五條投資企業在經營范圍內,經批準可亨有邊境小額貿易營權;投資企業其產品為我地區新增出口的創匯達到一定額度,并且,生產保齡球業注冊資金達到200萬元,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機電產品生產企業的注冊資金達到100萬元的,可申請經營范圍內自產產品的進出口貿易經營權(自營進出口經營權)同時也可申請享受外貿貸款貼息政策。
第十六條鼓勵并扶持各類投資者采取聯合等方式建設出口產品基地,開展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業務。
鼓勵轄區內資區企業通過轉讓經營權、出讓股權、兼并重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資,其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超出過20%(含20%)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第十七條凡在我地注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且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投資企業,均可向自治區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經審核批準或登記備案后,享受西藏現行邊境小額易優惠政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向自治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國家外經貿部申請一般進出口經營資格:
(一)自產產品出口供貨占當年該企業產品總值50%以上;
(二)與那曲外經貿企業共同興辦經濟實體,其投資份額超過20%以上的;
(三)以購買、兼并、參股、控股、承擔債務及雙方商定的其它方式取得那曲外貿企業20%以上產權的。
第十八條凡在我地投資興辦的企業,為發展出口畜產品、礦產品、農產品而進口的原輔材料等,經國家有關部委審批后,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根據國辦發[1991]35號[2001]73號文件精神,投資企業進口專為生產出口產品所實際耗用的原鋪材料、零部件、元器材及其包裝物材料等經外貿主管部門批準后,我地將積極給予協助辦理。
第十九條對外商投資我地基礎設施和優勢產業項目,適當放寬國內銀行提供固定資產投資人民幣貸款的比例。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一般放寬到中方出資比例的120%,外商獨資項目擴大到外方注冊資本的100%。外商具有良好信譽、貸款用于購買項目所需的國產設備材料及支付國內工程承包費用的,國內銀行向其提供固定資產投資人民幣貸款規模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銀行獨立評估自主確定。
第四章金融政策
第二十條那曲地區各商業銀行對守信用、合法經營及其符合那曲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導向的企業和項目,不受所有制性質限制,不分本地企業與外來企業(客戶),不分經營項目和經營內容,只要符合貸款條件,具備完善的貸款手續,應積極給予信貸支持。
地區內各商業銀行積極支持橫向聯合,投資者向地區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貸款行接到申請后應有5個工作日內安排前期調查,縮短貸款審批時間,及時給予短答復。第二十一條轄內各國有商業銀行、分支行,認真執行中央賦予我區的各項優惠金融政策,對重點行業、產業給予重點傾斜,適當放寬貸款條件,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二條在那曲地區縣以下進行投資,流動資金不足部分,商業銀行視具體情況予以優先安排。
第五章土地政策
第二十三條凡在我地投資建設基礎產業、生態環保產業、支柱產業(即農畜產品深加工、礦產業、藏藥業、建筑建材業、森工業、旅游業、民族手工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各類投資企業,所需土地只給土地使用權所屬單位適當補償。
投資企業在我地國有土地上開發,其土地使用年限為:①農牧業綜合開發用地50年,期滿后可申請延期;②屬于那曲地區鼓勵發展的產業開發用地50年,期滿后可申請延期;③不屬于那曲地區鼓勵發展的產業開發用地40年。
第二十四條兼并企業的,無論兼并方是區內還是區外企業,初兼并企業土地無償劃撥轉給兼并方使用。免收土地出讓金地方所得部分、土地使用費、土地抵押登記費、土地登記費。
凡是全額收購我地盈利企業并接受企業債權債務和全體職工的,其土地可享受在基準地價基礎上下浮50%;全額收購我地微利或虧捐企業,并接受企業倆權債務和全體職工的,其土地地價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五條無償劃撥的土地,不能亨有直接抵押貸款;必須在完成投資總額20%以上才能享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和土地轉讓權。
鼓勵企業從事經濟實用住房開發建設,其用地采用劃撥方式提供,其建設面積的30%可作為商品房。
區內外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用于符合那曲產業導向投資建設的,免征土地出讓金地方所得部分、土地登記費,轉讓所得必須用于企業發展和安置職工。
第二十六條各類投資者與我地聯合興辦投資企業所需水、電和通訊設施等,優先供應。對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和原材料生產的投資保齡球業,免征城市基礎建設配套費。第二十七條合資合作等聯營方式興辦的企業,政府可用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投資讎投資在200萬元以上的,可享受基準地價下浮50%的優惠;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可享受基準地價下浮60%的優惠。
第六章工商管理政策
第二十八條對區內外投資者實行“一站式”服務,對重大投資項目衽聯絡員跟蹤服務制度,負責協助辦理有關手續,并對投資額大的重點企業實行“掛牌”管理,防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
第二十九條降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但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額:
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2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8萬元,以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的公司人民幣4萬元。注冊資本可以在3年內分期到位。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內的,第一次投入資本必須達到注冊資本的30%以上;注冊資本超過100萬元的,第一次投入資本必須達到注冊資本的50%以上。
降低工商注冊登記費,企業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下的,按0.05%的標準計收;企業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按0.03%的標準計收;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再計收工商注冊登記費。
降低工商管理費標準,投資企業年經營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按1%的標準計收,并下調20%;經營額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不再計收工商管理費。
第三十條簡化****、辦照及其項目審批手續。個體經營者憑個人身份證即可申辦營業執照,隨到隨辦;允許先開業后辦照,時間為1個月。凡申辦企業,手續齊全,工商、稅務等部門務必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照手續。
對申辦生產加型、外向型、高科技型企業,允許先試運營1年,工商部門先給予核發臨時營業執照,1年后再補辦注冊登記手續。
對企業的年檢時間由每年1月至4月30日延長到6月30日。對我地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內聯投資項目,實行“特事特辦”的辦法。第三十一條區內外企業轉遷到我地登記注冊,或在那曲設立分支機構的,其注冊資金不再進行評估、驗資,遷移企業涉及注冊次金增加的,其增增加部分應進行驗資。對產權清晰的企業可免交資產評估證明。區內外企業在我地辦的深加工和高新技術項目,在我地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后允許易地建廠,享受本規定。
第七章戶籍管理政策
第三十二條實行戶口管理優惠政策。凡投資使其固定資產3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可以根據本人意原辦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城鎮常住戶口;其未婚子女在上學(含內地西藏班)、參軍等方面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八章其他政策
第三十三條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序,實行聯合辦公制度,及時處理企業亟解決的問題。對投資企業要求批復和解決的申序文函,受理機關從收到文件之日起,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地區經貿委、財政局、計委應協助組織工商管理、稅務、環保、國土資源等部門積極為企業服務。
第三十四條鼓勵兼并。被兼并方的土地、國有次產、職工及債權債務一并劃轉兼并方。國有企業的歷史呆壞帳、虧捐掛帳由同級財政、經貿、國資部門和銀行審核后,予以核銷或沖減公積金,公積金不足部分可沖減資本金。并且享受西藏自治區有關企業兼并破產的政策。
第三十五條企業出售,企業資產(不含土地資產)與負債基本相當的,按零資產出售,土地、職工、債權債務由購買方接受。小企業出售給本企業職工個人的,國有資產經評估確認后,其資產以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等多種形式量化給職工。
出售重組企業同樣享受有關企業兼并有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依法保護各類投資者在那曲地區投資的各類企業及其合法權益。企業經營方式、勞動用工、工資、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利益分配等均由企業依法自主決定。
第三十七條堅持“誰投資,誰開發、誰受益、誰保護”的原則,鼓勵多層次、多渠道、多種方式吸收區內外的人才、資金、技術、裝(設)備投入礦業開發,采取多種形式辦礦,實行利益同亨、風險共擔、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凡是來我地進行投資公而忘私業開發的,一律享受西藏自治區和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歡迎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經組織和個人按國家規定出資勘探礦產資源,勘探出資人為探礦權申請人。
國家出資勘察的委托勘察單位為探礦權申請書人,合資勘探的,探礦權申請人由合同約定。
第三十九條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批準勘查區塊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及所發現新礦種的優先勘查權。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現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的,可以申請邊探邊采。免繳探礦權使用費。
在我地從事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鈾、富鐵礦、銅礦、鉀鹽等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大中型礦山企業為尋找接替資源申請的勘查、開發,利用高新技術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的,及其地區行署與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的,前兩年免繳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第三至第四年度減半繳納,第五至第七年度按75%繳納。
第四十條建立多層次、多形式的地勘成果市場估系,實行地勘成果依法有償使用、貪污有償轉讓、依法出讓,并且賦予地勘成果所有者優先開采權;鼓勵投資者與我地企業合資合作共同開發礦產資源。
第四十一條對到我地工作的急需人才,根據本人意愿,其人事檔案可由原單位或接受單位保存,保留原單位工作關系,可不遷戶口;我地接受單位可依據其本人工作能加提高工資待遇標準。
第九章附 則
第四十二條建立那曲地區招商引資獎勵基金。獎勵基金由地區財政從稅收扶持比率中扣除兩個百分點注入;地區經貿委對基金進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地區級招商引資獎勵。基金當年不足部分財政繼續注入,結余部分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具體獎勵辦法由地區經貿委會同地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四十三條凡過去有關規定與上述條款相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執行。本規定旅行后,國家和自治區出臺的有關政策規定優于本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