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原外經貿部聯合制定的《對外承包工程保函風險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625號,以下簡稱辦法)頒發以來,對實施“走出去”發展戰略,促進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發展,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現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 擴大保函風險資金的支出范圍
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調整為:為符合條件的項目開具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提供擔保。
二、 放寬申請使用保函風險資金的企業條件
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調整為:資產總額在8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8000萬元人民幣),所有者權益在1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500萬元人民幣),連續兩年贏利。
三、 增加企業使用保函風險資金開立保函的額度
辦法第十二條調整為:同一企業累計開立保函余額為3000萬美元。對承接發展前景良好,確有經濟效益的特大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企業不得超過4000萬美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