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對企業法人實行屬地稅制,在日本從事經濟活動的法人企業都要就其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利潤在日本納稅。征稅主體為國家及地方政府(都道府縣及市町村),征稅對象為日本法人企業的全球收入,征稅主體對各個征稅對象擁有征稅權。當征稅對象包括境外所獲利潤時,為避免雙重征稅,制定了境外稅額抵扣的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可從日本的應繳稅款中扣除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在日本開展業務的跨國公司,當其獲得一定的應稅收入時,通過辦理源頭課征(即代扣代繳)或申報繳納的手續,計算和繳納應征稅額。為避免雙重征稅和逃稅的發生,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于1984年簽署了《中日租稅條約》,1991年中國外資法改訂后,雙方政府又進行換文重新確認了某些變更條款。
日本針對企業和個人所得征收五種稅,包括兩種國稅——法人稅、個人所得稅;三種地方稅——都道府縣民稅、事業稅、市町村民稅。針對流通交易征收四種稅,包括兩種國稅——登記許可稅、印花稅;兩種地方稅——房地產購置稅、汽車購置稅。此外,日本還針對消費和財產的所有、轉移等征收消費稅、遺產稅、贈與稅等其他約19種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