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這3項條例,一是明確了申報義務。監督財務公司和資本市場機構(Bapepam-LK)要求印尼證券交易所實時向PLTE報告證交所的所有交易,不在證交所進行的交易報告被特別給予30分鐘寬限。二是申報主體。包括有價證券交易經紀商、銀行或其他征得 Bapepam-LK同意使用有價證券交易報告系統或設施,及登記于PLTE的人,都有進行匯報的義務。三是申報客體。條例中的證券包括:欠債性質的有價證券、國家有價證券和 Bapepam-LK規定在二級市場交易的其他證券。確定了的買賣、贈送、遺產、交換、因法庭判決的移交、因合并或接管的移交、借貸的證券交易、回購協議、同一個人進行的證券過帳、股票回購、在償債環節中的證券移交、在證交所交易的信托基金以及轉換成其他證券的交易,都必須進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