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對既有投資,若僅是將相同業務經營拓展至與原有投資不同的地域,不再要求其設立新的企業或獲取新的許可。
二、對通過在印尼資本市場實現的非直接投資或資產組合投資,可不受《條例》中有關規定的約束。
三、對在同一業務領域進行的兼并、收購和合并行為,存續公司受有關外資股權限制規定的約束。
四、當既有投資在同一業務領域拓展經營而需要增加新的股權投資時,若本地投資方無力增資,外資方有優先增資權。但若增資后外資方所持股權超過法規允許的最高比例,須通過以下方式,在兩年內將所持股權降至允許的最高比例之內:
1、向本地投資者出售超出上限的股份;
2、通過本地資本市場出售超出上限的股份;
3、由合資公司回購超出上限的股份。
五、為吸引更多資金促進相關行業發展,以下幾個領域放寬外資準入條件:
1、以前不對外資開放的糖精工業部門,現改為以特別許可證開放;
2、在建筑公共工程行業,外資股權比例最高限制由55%提高至67%;
3、在文化旅游領域,電影服務業(包括影片工作室、影片處理實驗室、配音設備、電影洗印和復制)改為對外資開放,外資股權比例最高限制為49%;
4、在衛生醫療行業,醫院服務、專科診所、臨床實驗室等外資股權比例最高限制由65%提高至67%,且經營地點不再受限,即允許在全印尼境內開展經營;
5、在電力行業,對介于0.1和1萬千瓦之間的發電項目,外國企業可以通過合作方式參與開發,而對于大于1萬千瓦的發電項目,外資股權比例不得超過95%;
六、為與已實施的一些新法令保持一致,或為本地投資者提供更多投資機會,以下行業領域的外資股權比例限制有所調整:
1、根據2009年第41號關于保護農業用地可持續利用的法令,在農業領域,種植主要糧食作物(玉米、大豆、花生、綠豆、大米、木薯和紅薯等)面積超過25公頃的,外資股權比例最高不超過49%。
2、在信息通訊領域,根據2009年第38號關于郵政的法令,從事郵遞業必須獲得特殊許可,且外資股權比例最高不超過49%,而電訊基站的建設、運營和管理等須100%由內資控股。
此外,為履行東盟內部關于投資方面的承諾,修訂后的《條例》在附件中增加了新的條款,進一步放寬了對東盟其他國家投資者在印尼投資時的股權限制和(或)地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