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務院發言人永育表示,新外商法已重新修訂外資的定義,尤其是在泰國注冊的法人。即所有外資持股比例達到50%,或外資表決權超過半數的公司,皆視為外資公司。
另外,根據其第35條法例,規定如果獲得經營許可的外資,與其它非法外資公司合作,而且涉嫌壟斷市場者,最高可判刑5年并罰款50萬至500萬泰銖。同時,要求法庭下令取消相關合作業務,違法者每天額外追加5萬至25萬泰銖的罰金,直至改善為止。
根據第36條法例,所有協助、支持或與外資合資經營的泰國人,如謊稱公司是個人企業,或代替外資持股,最高可判刑5年并罰款50萬至500萬泰銖。同時,法庭將下令立即終止上述行為,違法者每天額外追加5萬至25萬泰銖的罰金,直至改善為止。
駐泰使館經商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