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促進委員會
投資促進委員會(BOI)的職責是鼓勵國外和國內的投資。它對鼓勵在被認為是最有利于泰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領域進行投資方面擁有廣泛的自由決定權。投資促進委員會的刺激措施包括(i)稅收優惠,比如企業所得稅的免除和機器設備進口關稅的免除,以及(ii)非稅收優惠,比如給予擁有土地的權利和引進外國專家的權利。投資促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總理(兼任主席)、工業部部長(兼任副主席)和其他由總理任命的部長或政府高級別官員。
2000 年8 月,投資促進委員會發布了編號為1/2543 的公告,公告要求被鼓勵項目須在其當年申報稅收和關稅優惠前,報告其當年的經營情況以便進行審核。所有投資資金等于或超過1千萬泰銖的項目(不包括土地成本和營運資金)均需要取得ISO9000認證或者類似的國際認證。這一公告廢止了先前對出口和使用本地資源所設定的條件,使得其鼓勵標準得以與泰國在相關國際貿易和投資協定中所作出的承諾接軌,比如其在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中和東南亞國家聯盟(簡稱“東盟”)中所作出的承諾。位于低收入區域或缺乏適當投資設施區域的項目將有條件獲得特殊鼓勵和最大的稅收和關稅優惠。
為了鼓勵中小型企業,這一公告將最小投資額度要求降低為100萬泰銖,其中不包括土地成本和營運資金。
二、投資優惠政策
根據投資促進法,投資促進委員會對其所鼓勵的企業提供以下類型的優惠待遇:
? 國家擔保:擔保防止國有化征收、在銷售類似產品時來自國有企業或壟斷企業的競爭、價格操控、出口限制和國家機構或國有企業零關稅進口;
? 行業保護:這一措施將根據正當理由和需要而做出,包括:對存在競爭性的產品進口附加額外費用(最高為CIF 到岸價格的50%,最高期限為每次一年);禁止進口有競爭性的產品;;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來支持被鼓勵項目;以及對被鼓勵項目的收益提供稅收減免;
? 放寬對外國人參與的限制:允許被鼓勵企業引進外國公民進行可行性研究;允許企業為被鼓勵項目引進外國技術人員和專家;允許企業為被鼓勵項目而取得土地所有權;以及允許企業接收外國貨幣或將其匯到國外;
? 稅收:對進口機器設備、進口原材料和零部件減免關稅;自公司首次取得收益之日起,免除三至八年的企業所得稅,并許可其結轉虧損并將其作為費用抵扣,最長期限為五年;以及在企業所得稅免除期間,免除因被鼓勵項目而取得的紅利的應稅收入的預提所得稅。
三、投資區及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縮小經濟發展的地區差距,讓經濟繁榮擴散到全國各個地區,泰國政府根據各地區的人均收入和基礎設施條件等經濟因素以及距離曼谷的遠近,把全國劃分為三個投資區。
1.第一投資區:涵蓋人均收入較高、基礎設施良好的曼谷及周邊府治,包括曼谷、佛統、暖武里、巴吞他尼、北欖及龍仔厝。
在第一投資區獲得鼓勵的工業園區內的投資項目可獲稅收優惠如下:
- 進口稅率不低于10%的機器設備減半征收進口關稅;
- 若項目投資額等于或超過一千萬泰銖(不包括土地成本和營運資金),且自其開始經營之日起兩年內取得ISO9000認證或者類似國際標準認證,免征企業所得稅三年;否則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將減少一年;
- 免征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或基本材料的進口關稅一年。
在第一投資區但不在獲得鼓勵的工業園區內的投資項目可獲稅收優惠如下:
- 進口稅率不低于10%的機器設備,給予減免50%的進口關稅;
- 免征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或基本材料的進口關稅一年。
2.第二投資區:涵蓋人均收入和基礎設施中等的12 府,包括中部的紅統、大城、北柳、春武里、北碧、那空那育、叻丕、夜功、北標、素攀、羅勇以及南部的普吉。在第二投資區獲得鼓勵的工業園區(除廉差邦工業園區和羅勇府獲得鼓勵的工業園區外)內的投資項目可獲稅收優惠如下:
- 免征機器設備進口關稅(僅限于2014年12月31 日前申請投資優惠的項目);
- 若項目投資額等于或超過一千萬泰銖(不包括土地成本和營運資金),且自其開始
經營之日起兩年內取得ISO9000認證或者類似國際標準認證,免征企業所得稅七年;否則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將減少一年(僅限于2014年12月31 日前申請投資優惠的項目);
- 免征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或基本材料的進口關稅一年。
在第二投資區但不在獲得投資鼓勵的工業園區內的投資項目可獲稅收優惠如下:
- 進口稅率不低于10%的機器設備減半征收進口關稅;
- 若項目投資額等于或超過一千萬泰銖(不包括土地成本和營運資金),且自其開始經營之日起兩年內取得ISO9000認證或者類似國際標準認證,免征企業所得稅三年;否則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將減少一年;
- 免征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或基本材料的進口關稅一年。
3.第三投資區:涵蓋人均收入較低、基礎設施較薄弱的58府,分為兩組:
第一組36 府,包括甲米、甘烹碧、孔敬、尖竹汶、猜納、春蓬、清萊、清邁、董里、桐艾、達、呵叻、洛坤、那空沙旺、巴蜀、巴真武里、攀牙、博他侖、披集、彭世洛、佛丕、碧差汶、莫拉限、夜豐頌、拉農、華富里、喃邦、喃奔、萊、宋卡、沙繳、信武里、素可泰、素叻他尼、程逸及烏泰他尼。
在上述36府獲得鼓勵的工業園區,以及2014年12月31 日前申請投資優惠的在廉差邦工業園區和羅勇府獲得鼓勵的工業園區內的投資項目可獲稅收優惠如下:
- 免征機器設備進口關稅;
- 若項目投資額等于或超過一千萬泰銖(不包括土地成本和營運資金),且自其開始經營之日起兩年內取得ISO9000認證或者類似國際標準認證,免征企業所得稅八年;否則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將減少一年;
- 免征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或基本材料的進口關稅五年;
- 免征公司所得稅期滿后五年內減半征收公司所得稅;
- 自獲得收入之日起十年內在應稅收入中雙倍扣除水電費和運輸費;
- 自獲得收入之日起十年內,可任選一年或幾年在企業凈利潤中再扣減相當于投資額25%的基礎設施安裝費或建筑費,企業資產的折舊費仍按常規扣減;
- 對用于內銷產品生產的原料和基本原料減征75%的進口關稅(須逐年審批),但在廉差邦工業園區以及2005年1月1日后申請投資優惠的位于羅勇府獲得鼓勵的工業園區的投資項目除外。
在上述36府但不在獲得投資鼓勵的工業園區內的投資項目可獲稅收優惠如下:
- 免征機器設備進口關稅;
- 若項目投資額等于或超過一千萬泰銖(不包括土地成本和營運資金),且自其開始經營之日起兩年內取得ISO9000認證或者類似國際標準認證,免征企業所得稅八年;否則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將減少一年;
- 免征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或基本材料的進口關稅五年;
- 自獲得收入之日起十年內,可任選一年或幾年在企業凈利潤中再扣減相當于投資額25%的基礎設施安裝費或建筑費,企業資產的折舊費仍按常規扣減。
第二組22 府,包括猜也奔、膠拉信、那空帕農、陶公、難、廊開、武里喃、北大年、帕夭、帕、瑪哈沙拉堪、益梭吞、也拉、黎逸、四色菊、沙功那空、沙敦、素輦、農磨喃普、庵納乍倫、烏隆及烏汶。在上述22府的投資項目可獲稅收優惠如下:
- 免征機器設備進口關稅;
- 若項目投資額等于或超過一千萬泰銖(不包括土地成本和營運資金),且自其開始經營之日起兩年內取得ISO9000認證或者類似國際標準認證,免征企業所得稅八年;否則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將減少一年;
- 免征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或基本材料的進口關稅五年;
- 免征公司所得稅期滿后五年內減半征收公司所得稅;
- 自獲得收入之日起十年內在應稅收入中雙倍扣除水電費和運輸費;
- 自獲得收入之日起十年內,可任選一年或幾年在企業凈利潤中再扣減相當于投資額
25%的基礎設施安裝費或建筑費,企業資產的折舊費仍按常規扣減;
- 對用于內銷產品生產的原料和基本原料減征75%的進口關稅(須逐年審批),且僅限于在獲得鼓勵的工業園區并在2014年12月31 日內申請投資優惠的項目。
4.投資優惠待遇審批標準
? 投資額不超過5億泰銖(不包括土地費和流動資金)的項目的審批標準如下:
- 產品增加值必須不低于銷售收入的 20%,但電子產品及其配件、農產品加工和投資促進委員會特別批準的項目除外;
- 新投資項目的負債與注冊資本比率不得超過3:1;
- 投資項目必須使用先進生產技術和新機械設備,若需使用舊機器,其效率必須獲得權威機構的驗證,并獲得投資促進委員會的準許;
- 必須有足夠的環境保護措施。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投資促進委員會將著重審核其工廠設立地點及其污染處理方法。
? 投資額在5億泰銖以上(不包括土地成本和流動資金)的項目,除按上述規定執行,尚須按投資促進委員會的規定提交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
? 對于獲得特許經營權的項目和國營企業的私有化項目,投資促進委員會將按1998年 5 月25 日政府公告進行審批:
- 國營企業的投資項目不得享有優惠待遇;
- 對于由私營企業以建設—移交—經營(Build Transfer Operate)方式或建設—經營—移交(Build Operate Transfer)方式實施的特許經營項目,擁有其所有權的國家機構在招標前必須將項目提交投資促進委員會審查;
- 對于由私營企業以建設—擁有—經營(Build Own Operate)方式、租賃方式或向政府繳付租金方式實施的項目,則采用一般標準進行審批;
- 對于國營企業的私有化項目,只有在私有化完成后企業擴張時才會考慮給予投資優惠。
5.外商持股標準
為放寬外商對工業投資的持股限制和方便外商投資,投資促進委員會采取了如下標準:
- 投資于《外商經營企業法》(1999年)A目錄中農業、畜牧業、漁業、勘探、采礦和服務業的項目,泰籍投資者在注冊資本中的持股比例必須不低于51%;
- 準許外商在所有地區的工業投資項目中持有多數股份或全部股份;
- 在有適當理由的情況下,投資促進委員會可對某些鼓勵投資項目的外商持股比例另作規定。
6.投資資金的定義
經投資促進委員會確認且不必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投資資金(不包括土地費和流動資
金)包括如下費用:
- 建筑費,包括:若公司自己進行建造,建筑費是指辦公樓、廠房、基礎設施和其它設施的建筑費,也包括建筑物的擴建或改造費用;若公司購買或使用現有的建筑物,建筑費是指購買合同列明的樓房或廠房價格;若公司租賃樓房或廠房,建筑費是指租賃合同列明的樓房或廠房租金,且租賃時間不得低于三年。
- 機器費、安裝費和調試費,包括:若購買機器,則機器費包括機器價格、安裝費、調試費、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費;若機器是租購或租賃的,則以租購或租賃合同列明的金
額為準;若機器為租用,則以租用合同列明的租金為準,且租用期不得低于一年;若機器是集團內其它公司免費贈送的,而且在投資優惠申請表中已注明了該機器的來源,則以贈送公司賬目中該機器的價值為準。若計價時涉及外匯兌換,則按提交投資優惠申請表之日的匯率換算成泰銖;若機器用于抵押,則以賬目列明的成本為準。若搬遷工廠,新工廠申請投資優惠時,不得將機器費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 營業前的費用,包括:新公司成立的費用,如交通費、律師費、手續費和公司組織大綱費用。
- 其他財產的價值,包括:辦公用具和交通工具價值,只限于以新成立公司名義申請投資優惠和因搬遷而獲得投資優惠的項目;特許經營費、專利費和為使用自然資源而支付給國家的費用。
若出現無法按上述規定執行的問題,由投資促進委員會秘書長作最終裁決。
7.鼓勵投資的產業
農業及農產品加工業:植物繁殖和種子分級;水耕栽培;人工造林;生物有機肥料制造;動物育種或養殖;飼料或飼料配料制造;農作物烘干或倉儲設備;深水捕魚;動物屠宰;制革、皮革或毛皮加工;使用先進技術制造或保藏食品及食品配料(飲用水和冰激凌除外)*;動植物油或脂肪提煉;淀粉、糊精或改性淀粉制造;使用先進技術篩選、包裝和保存植物、水果、蔬菜和鮮花*;草藥產品制造(藥品、香皂、洗發水、牙膏和化妝品除外)*;天然橡膠產品制造;農副產品或廢料加工;利用農產品生產酒精或燃料;冷庫或冷藏運輸;農產品貿易中心;農場管理。
*中小企業享有額外的投資優惠。
礦業*、陶瓷業及基礎金屬業:礦石勘探;采礦或選礦(除錫礦外);大理石或花崗石
開采;冶煉礦物;陶瓷制造;玻璃或玻璃制品生產;耐熱或隔熱材料生產;石膏板及石膏產品生產;用于基礎設施的高壓混凝土產品生產;粉末冶金;鐵合金生產;上游和中游鋼鐵生產;下游鋼鐵生產;鋼管或不銹鋼管生產;鐵鑄件或鋼鑄件生產;鍛鋼件生產;有色金屬的軋制、拉拔、壓鑄或鍛造;鋼材加工中心;納米材料或納米材料制品生產。
*經營礦業的公司在取得投資優惠證書前,須先獲得基礎工業與礦業廳的開采許可證。
輕工業:紡織品及配件生產;吸濕墊生產;人造皮革產品生產;箱包及零配件生產*;
運動器材及零配件生產;皮革或人造皮革產品生產;與寶石和珠寶業相關的生產;鏡片、眼鏡及零配件生產(除隱形眼鏡外);醫療用品或醫療設備生產;科學儀器生產;文具及零配件生產*;玩具生產*;樂器生產;仿真制品生產(以保護樹種木材制成品除外);家具及零配件生產*;砂紙生產。
*中小企業享有額外的投資優惠。
金屬制品、機械和運輸設備制造業:手工具和測量工具生產;機械設備生產;金屬制品及金屬配件生產;金屬表面處理或陽極氧化處理;金屬熱處理;船舶建造或維修;電動交通工具生產(僅限于不能按1979 年汽車法登記);列車或電氣列車生產(僅限于軌道系統);飛機制造和維修,包括機內設備及零部件的制造和維修;交通工具零部件生產;
摩托車生產;汽車生產;多用途發動機生產;使用天然氣的交通工具和機械設備生產;燃
料電池生產;汽車零部件、電器產品或電子設備維修;工業機械設備維修;集裝箱生產、
維修及保養;金屬制品或工業金屬設備生產;完全組裝或全散件組裝。
電子和電器業:工業電器生產;電器產品生產;電器產品設備及零部件生產;電子產品生產;電子設備零部件生產;微電子材料生產;電子設計;計算機軟件;電子商務。
化工、造紙及塑膠業:化工產品生產;工業用化工產品生產;環境親和型化工產品生產;環境親和型產品生產;藥品主要成份生產;化肥生產;殺蟲劑或除草劑生產;顏料生產;身體護理產品生產;石油提煉;石化產品生產;塑料或層狀產品主要成份生產;紙漿生產;紙張生產;紙漿制品或紙制品生產;印刷制品生產。
服務業及公共事業:公共事業及基本服務;天然氣加氣站;旅游推廣服務;旅游支持活動;中低收入者住宅項目開發;在泰國攝制電影、提供制片服務或多媒體服務;醫院;工業用地開發;大眾運輸系統及大宗貨運;現代化貨物集散中心;現代化國際貨物集散中心;國際采購辦公室;區域運營總部;國際公司、貿易公司;貿易投資支持辦公室;國際業務流程外包;能源服務公司;人力資源開發;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業務;科學實驗室;校準服務;產品設計;設計中心;產品消毒服務;污水處理服務,垃圾、工業廢物或有毒化學物質處理服務;廢棄物品再生利用;石油輸送管道涂蓋或加厚。
9.投資促進委員會一站式服務中心
為加快外國投資在泰國的發展步伐,并減少與多個政府部門交涉的復雜性,投資促進
委員會專門在曼谷的辦公場所設立了“一站式服務中心”。該中心還可以協助外國專家和技術人員獲得工作許可及簽證。
地址及:
One Start One Stop Investment Center (OSOS)
18th Floor, Chamchuri Square Building
319 Phayathai Road, Pathumwan
Bangkok 10330, Thailand
電話: +66(0)2209 1100
傳真: +66(0)2209 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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