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緬甸公民投資法的宗旨
通過頒布該法律,鼓勵緬甸公民向經濟領域投資,推動有利于國家的產業和服務業向前發展;充分利用緬甸豐富的水、土、林、礦等資源,擴大商品生產;建立和完善進口替代產業,擴大商品出口;發展科技,增加勞動就業機會,發展私營和合作社經濟,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
二、緬甸公民可投資的行業種類和范圍
根據緬甸公民投資法賦予的權利,緬甸公民可以在以下經濟領域投資:農業、畜牧水產業、林業、礦業和工業。
農業領域包括沙灘作物種植加工和多年生作物種植加工。
畜牧水產業包括畜牧、畜產品加工、魚蝦和其它水產養殖、加工。此外還有飼料和獸醫藥生產。
林業包括國家允許的木、竹、藤種植和其它林產品加工生產。
礦業包括國家允許的礦井采探、加工和礦產品生產加工,以及工業所需的非礦產品勘探開采、生產加工,各種巖石的勘探開采、加工生產,還有國家允許的寶石勘探和開采、加工,珍珠養殖加工。
工業包括豆類生產加工,奶和奶制品生產,鹽及其產品生產,卷煙、香煙生產,酒和果汁飲料生產,紡織,麻及其產品生產加工,紙漿、紙生產及印刷,書籍出版,文具、化學制品、橡膠及其仿制品生產加工,塑料、礦石、礦產品、非礦產品生產,機械及其零配件、電子產品、國家批準的無線電器材、電話等通訊器材及零配件。
三、投資者的權利
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有權獲得有關政府部門在土地、房屋、水、通訊等基礎設施方面提供的幫助。同時還有權獲得有關政府部門專業技術方面的支持。投資者有權對經濟企業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獲得落實,或者認為委員會的命令或決定需要修改,可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利向委員會提出重新審查修改建議。此外,投資者還有權向委員會和有關政府部門、政府機構提出自己應得到的權利,有關損失的責任追究。如果與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合作,則享受外國投資法規定的權利。為了獲得以上權利,可依照緬甸保險法向緬甸保險公司投保。此外還應遵守根據投資法制定的細則、條例、命令、指示、許可令、準則。
四、對投資申請者的審查
緬甸公民如需投資,須向緬甸公民投資委員會申請,投資委員會將按以下程序對投資者提交的申請予以審查:
1、是否符合國家的政策;
2、與現行法律有無沖突;
3、是否對國家經濟發展有利;
4、投資者資信情況;
5、有無經濟效益;
6、有無合適的工業技術;
7、有無辦好企業的條件。
五、投資委員會的職責
委員會負責發布政府機構對有關法人企業或者行業的命令、批準證書,審查確定是否接受投資者提交的申請。此外,如接受了申請,須公布批準命令;如延長或者縮短命令期限,還須就期限延長、停止批準書做出修正決定。如投資者對委員會的命令或決定提出修改,可以作出修改、重新審查的決定。對違法者可以判罪,必要時,可設立下級組織。對投資者依法審查后,如批準,須向投資者發放批準證書。對獲批準的經濟企業要作出關于在規定期限內國家不會收歸國有的保證。企業可根據需要,向委員會申請聘請國外專業技術人員。
六、有關銀行業務聯系
在金融業務方面,企業可以在任何一家按照緬甸金融機構組織法成立的銀行里開設緬幣帳戶或外匯帳戶。企業根據需要,可依照緬甸有關法律向銀行申請短期或長期貸款。對獲委員會批準從國外進口的機器和零配件或原料支付外匯,必須在委員會指定的銀行兌換。
作為對投資者的支持,委員會給予企業從開辦之年起,三年內免交所得稅的優惠。如果企業生產的是出口創匯產品、或者外匯是由各種服務業所賺得,可免除其利潤期限限制和上繳50%所得稅的規定。
此外,凡企業對國家有貢獻,無論是生產行業或是服務行業,其國內外收入超出規定,按規定均可享受所得稅優惠待遇。如果企業所從事的是進口替代行業,又是生產國家規定的主要產品,并且是服務行業以外的低利潤行業,按規定在一定時期給予其所得稅優惠待遇。如果該企業是高科技產業,也可在一定時期內按規定給予所得稅優惠待遇,對出口到國外的商品給予免除商業稅和優惠待遇。
在規定的最初投資期限結束后,在頭三年內獲委員會許可進口的生產性原料和企業用商品可享受免稅的優惠待遇。
如果投資者因種種原因需要停止企業運作,須在停止運作前經委員會許可。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緬甸政府當局在當初制訂該公民投資法時對私營企業還是比較重視的,把私營經濟看作是國民經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認為推動緬甸國民經濟向前發展的能動力在民眾手中。因此,制定此法的最終目的,就是充分發掘和調動緬甸公民的潛能,鼓勵公民把個人的資金投入到對國家有利的經濟事業中,尤其是產業企業和出口創匯企業。公民投資法對投資者的權利義務等也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我們可以去很好地去研究它、運用它,為我在緬企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