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政府對出口貿易采取鼓勵政策,在投資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出口導向型企業采取優惠政策,并于1994年頒布了《出口發展法》。
(一)出口鼓勵政策
出口商享有各種出口鼓勵政策,包括簡化出口手續和出口附加稅免稅。出口商可以保留100%的出口外匯所得,并可自由用于任何目的。出口商還享有進口商品再出口的增值稅退稅待遇、外匯輔助和使用出口加工區的低成本設施。出口生產商可以寄售方式或利用退稅計劃免稅進口生產出口商品所需原料。
所有菲律賓出口商均可獲得出口融資。無需中央銀行批準,出口商可向當地的申請信用證、購買合同或銷售合同所需的外匯貸款。中央銀行用擔保商業合同的形式規定商業銀行以低于國債倦的利率向出口商貸款,向出口型企業利用當地原材料的勞動密集型的出口產品提供資金支持。
菲律賓還建立了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和各種類型的工業園區,在原材料、關稅等方面給以鼓勵。
(二)出口商品管理
菲政府鼓勵出口創匯,除因國家利益和法律限制的某些商品外,絕大多數商品不受限制,自由出口。出口商品分為三類:
1、自由出口商品;
2、限制出口商品(此類商品需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許可);
3、禁止出口商品(法律規定禁止出口的商品)。
(三)其它規定
1、限制不公平競爭,有反傾銷和反補貼稅評估。
2、配額限制,主要針對紡織品和服裝。
二、菲律賓的進口貿易政策
(一)進口商品管理
菲律賓原則上允許所有商品進口,對進口商品可分為三類:
1、自由進口商品;
2、限制進口商品(需事先獲主管部門批準);
3、禁止進口商品(損害公共健康、國家安全、國際承諾和當地工業發展的商品)。
(二)配額和許可證
1、配額
目前,大約有137種商品受數量限制,有60種商品要求絕對數量限制。
2、進口許可證
主要是農產品。大約有130多種需進口許可證,約占進口商品的4%。
(三)強制性技術標準
1、產品要求和技術
生產者或向菲律賓出口的商人應遵循菲進口商的要求,合同中要寫明進口商品的規格。
2、環境保護和污染控制
進口商要符合環保的要求和規定。
3、食品,健康和安全規定
(四)標簽和標志
1、一般規定
進口商品必須有下列內容:注冊商標名稱、注冊商標、注冊公司名稱、生產者或進口商的地址、商品的主要成分、凈數量。
2、特別規定
有些商品政府主觀部門可能有特別規定,例如:要求表明產品的其它特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