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主管部門
伊朗投資和經濟技術協助組織是伊朗唯一的鼓勵外國在伊朗投資、審批與外國投資有關所有事務的官方機構。外國投資者的有關投資許可、資本進入、項目選擇、資本利用、資本撤出等事項都必須向該組織提出申請。
該組織接到申請后,應該在十五天內對申請進行初步研究并將意見提交委員會,委員會應在組織提交意見后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審批結果。
一旦委員會通過并經財經部部長簽字,馬上簽發投資許可。
為了簡化和加速外國投資申請的審批手續,所有有關機構包括財經部、外交部、商業部、勞工部、伊斯蘭中央銀行、伊朗伊斯蘭海關、工業所有制企業和公司注冊機構和環境保護組織,都應該向組織推薦一名有本單位最高領導簽字授權的全權代表。被推薦的代表作為該部門與組織之間的協調者處理與該部門相關的一切事務。
二、 投資行業的規定
【投資準則】
根據《伊朗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之規定,在工礦業、農業和服務行業進行建設和生產活動的外國資本的準入,必須同時符合伊朗其他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條件:
1.有利于經濟的增長,技術的發展,產品質量的提高,就業機會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長及國際市場開發。
2.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破壞生態環境、擾亂國民經濟及阻礙國內投資產業的發展。
3.政府不授予外國投資者特許權,授予特許權將使外國投資者處于對國內投資者的壟斷地位。
4.外資提供的生產性服務和生產的產品價值的比率不應超過外資在獲取投資許可時國內經濟部門提供的生產性服務和生產的產品價值的25%,國內行業提供的生產性服務和生產的產品價值的35%。
【禁止投資】
《伊朗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不允許以外國投資者的名義擁有任何種類、數量的土地。
三、 投資方式的規定
《伊朗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規定的投資方式有:
1. 外國直接投資;
2. 合同條款中明確的以“建設、經營、轉讓”、“回購”、“國民參與”等方式的外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