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9日阿聯酋總統謝赫.本.扎耶德.蘇爾坦.阿勒納哈揚頒布關于批準阿拉伯海灣合作委員會國家簽訂的<<統一經濟協定>>的2002年第55號命令,命令于2003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命令全文如下:
阿聯酋總統謝赫.本.扎耶德.蘇爾坦.阿勒納哈揚,根據關于部委職權和部長權限的1972年第一號聯邦法及其修正法案,根據財政和工業部長的提議,根據內閣確認和聯邦最高委員會的批準,現發布命令如下:
第一條:批準阿拉伯海灣合作委員會國家間的<<統一經濟協定>>及其附件。
第二條:由財政工業部長負責執行本法令并在官方報紙公布。
海灣國家<<統一經濟協定>>內容共九章三十三條,規定海灣合作委員會國家之間的貿易交換,置于最遲于200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關稅同盟之內,對外執行統一的關稅、統一的制度和措施,在一個入境海關征收統一的關稅,商品在海灣合作委員會國家之間轉運時取消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包括實施動植物檢驗制度、禁止和限制進口商品的規定。對海灣合作委員會任何成員國的產品視同本國產品。
協定規定,各成員國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實現國際經濟交往中的最優惠條件和平等的環境,包括以集體的身份執行談判戰略,支持成員國談判中心以集體身份與貿易伙伴簽訂經濟協定,統一進出口措施和制度,統一與外部世界的各項貿易交換政策。
協定規定,海灣合作委員會成員國的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與本國公民享受同等待遇,在所有經濟領域都不得實行隔離和歧視。
在貨幣和經濟同盟方面,協定規定,成員國根據規定的時間表實現同盟的要求,包括各成員國在所有經濟政策方面取得高水平的接近。
根據協定,為發展各成員國國內投資、相互之間投資和外商在海灣合作委員會成員國的投資,改善投資環境,使其具有透明度和穩定性,各成員國一致同意,統一投資制度和法律,統一各成員國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投資待遇。實現成員國金融市場的一體化,統一其政策和制度,根據海灣合作委員會標準規格委員會的基本制度,對所有商品建立統一的標準和規格。
協定規定,海灣合作委員會成員國在對外提供國際性和地區性的發展援助方面的政策進行協調。
經濟協定還包括海灣合作委員會成員國在一體化發展、工農業發展、環境保護、合資項目、發展人力資源、教育、勞動力本土化、科學技術研究、科技基地、信息、知識產權、交通運輸、通訊、基礎設施領域的有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