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與會內閣成員認為,由商業部擬定的商業總會法律修改草案,旨在集中各省市商會的力量,并組建一個國家級的總商會。該草案規定,省、市商會必須按照商業部提供的決議通令成立。而國家級總商會命名為柬埔寨總商會,其活動領域遍及柬埔寨全國范圍內。
柬埔寨總商會的組建、職責和運作,必須按照商業部提供的商會有關規定執行。
該法案規定,商會的運作經費必須由會員捐助,包括國內外贊助,以及管理企業和各種競標的收入和其他項目得到的援助。
該法案還列舉了成立國家級總商會的六項好處:一、通過國家級總商會的關系加強省、市商會與外國投資者間的合作;二、促進私人領域的廣泛融資;三、為私人領域自己領導自己創造條件;四、成為政府良好的合作伙伴、并在全國共同推行發展國家經濟的政策;五、執行省、市商會以外的其他任務;六、推動省、市商會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
(2005年8月29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