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尼泊爾政府對出口產品原產地管理
尼工商供應部負責對原產地事務進行管理和規范。具體管理部門是其下屬的工業局(對印度貿易)與商業局(對第三國貿易)。
尼政府授權兩個民間商業機構簽發海關要求的原產地證書(COO),這兩家機構是:尼泊爾工商聯(Federation of Nepal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和尼泊爾商會(Nepal Chambers of Commerce),具體規定如下:
1.尼工商聯:尼工商聯規定,每套產地證材料費5盧比,同時按照出口貨物FOB價格的0.12%征收簽發費。出口商須在申領產地證時提供發票,必要時應提供信用證,以證明貨物價值。
尼工商聯不直接簽發產地證,而是委托給各地區工商聯,目前共有17個地區工商聯機構有權簽發產地證,各地區分派的號碼不同以作區別。
尼工商聯還為本國企業向SAPTA(南盟國家優惠貿易安排)成員國的出口貿易提供特定格式的原產地證。其格式與內容非常類似GSP Form A,顏色與其它類別的產地證不同,目前應用并不多。由于原產地制度也是目前南亞自由貿易區(SAFTA)進程中焦點議程之一,對該類別產地證的管理和變革還有待進一步商定明確。
根據1996年尼泊爾與印度簽訂的雙邊貿易協定,尼泊爾制造的產品對印度出口享受零關稅市場準入的優惠,但規定該產品必須在尼生產,并須提供按照協定規定的格式由尼工商聯授權的地區工商聯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一個專門的技術委員會對當地出口商提供的申請以及證明文件進行審查,并鑒定產品加工過程。該技術委員會由尼工業局局長牽頭,包括若干公共與私營部門的代表。審查工作通常只針對第一次向印度出口的新產品。其它不在市場準入優惠之列的出口產品不需要這種原產地證明。
2.尼泊爾商會:尼商會亦可在加德滿都地區簽發自己格式的原產地證書。出口商須提供以下材料以獲得商會簽發的證書:
- 發票
- 支付憑證(信用證或預付款)
- 針對手工藝品的價值證明
- 其它證明,比如特定的植物檢疫或針對藥草的特許使用金等。
尼商會為每套產地證收費5盧比,同時按照出口貨物FOB價格的0.12%征收簽發費。
尼商會亦有權按照尼印貿易協定中的標準格式,為享受優惠市場準入的對印出口產品簽發原產地證書。收費情況是,工本費每套3盧比,認證費每批次11盧比。
二.尼印貿易協定中有關原產地規則的規定
作為尼泊爾的主要貿易伙伴,印度政府給予了尼泊爾產品特殊關稅優惠,前提是必須提供符合規定的原產地證書。就原產地條件的界定問題,雙方進行了多次的約定和規范。摘選如下:
(一)1991年雙邊貿易協定
1991年12月尼印簽署的雙邊貿易協定明確為雙邊貨物無障礙地流動提供最大便利。其中第五款規定: “…印度政府同意在非互惠基礎上,給予來自尼泊爾生產的工業產品以特殊待遇,以此促進尼泊爾工業發展。這種待遇適用在海關關稅以及數額限制上。”
(二)1996年換文
在1996年雙邊換文中,兩國針對雙邊貿易協定的第五款作了具體的解釋和明確:
“1. 印度政府將對所有在尼泊爾制造的商品提供免除關稅和數
量限制的入境便利。
2.(1)進口商品要享受上述優惠,必須在提供原產地證明基
礎上得到印度海關的批準。該原產地證明應由尼泊爾王國政府
指定的機構出具,并按照附表B提供標準格式。另外,附表C
中所列商品不享受上述優惠。
(2)當因以上便利導致普遍或個別商品進口激增,雙邊政
府應該進行磋商并采取適當措施。
(3)對于那些根據附表B描述不符合原產地條件,包括已列
入附表C中的尼泊爾產商品,印度政府將按照MFN(最惠國)
協定提供常規的進入印市場的待遇。”
(三)2002年3月續簽的貿易協定議定書
該議定書專門對貿易協定第五款作了進一步的解釋:
“1.除了另外提及的(商品),印度政府將對所有尼泊爾產品提供進入印度市場的特殊優惠,即正常情況下可通過申請免除海關關稅以及數量限制。并規定他們應滿足以下資格標準:
(a)產品應在尼生產,原材料全部來自尼泊爾或印度或尼印,或者
(b1)對使用第三國原材料生產的產品,必須在尼泊爾進行過加工并由此帶來分類等級的變化,即產品的HS商品統一代碼中的四位必須與加工中所使用的第三國原材料代碼不同。附表B中對制造加工過程不足以具備資格條件的情況進行了說明。 以及
(b2)從2002年3月6日至2003年3月5日,來自非合同方(出口方)的原材料、部件或者加工價值部分或者不可確定的原始價值部分不能超過商品出廠價格的75%。自2003年3月6日以后,來自非合同方(出口方)的原材料、部件或者加工價值部分或者不可確定的原始價值部分不能超過商品出廠價格的70%。此外最終加工過程必須在尼境內完成。
(注:來自非合同方的原材料、部件或者加工價值應該是其進入尼泊爾時的CIF價格,且此價格在入境地點可以確定的;或者是在合同方境內進行加工,并為這部分原材料、部件或者加工所支付的可確定的前期價格。)
(c)對于不滿足以上(b1)條款但滿足(b2)中的條件的尼泊爾商品,印度政府可以視具體情況給予準入優惠,但該商品必須被證明在尼境內已進行了足夠的加工過程。
(d)另外,在滿足以上(a)或 (b1)或 (b2)條款標準的前提下,附錄C中商品(即受配額限制的商品,見附錄2)進口將按照該附錄里所列的規定進行管理。
(e)對于其它不滿足以上(a)或 (b1)或 (b2)條款標準的尼泊爾商品,印度政府將沿用MFN協定為其進入印度市場提供普通待遇。
2.符合上款要求進口的商品將在提供原產地證明的基礎上,由印度海關批準進口。該原產地證明由尼泊爾政府指定的機構依照附錄D(參見附錄3)規定的格式逐單簽發。關于給予尼產品原產地證明的評估依據方面的情況將定期提供給印度政府。具體形式將在簽定本議定書后三個月內確訂。附錄E(參見附錄4)中所列商品將不能獲得優惠待遇。
3.對每批小規模生產并出口的貨物,在具備尼政府原產地證明前提下,鑒于在印度生產的類似小規模工業產品可獲得適當的消費稅減免,印度政府將在向尼泊爾商品征收“附加稅”時參考印海關與國稅局對類似印度產品的規定給予同等待遇。然而,此優惠待遇只適用于在尼泊爾生產的小規模商品(small scale units),其界定方式依照2001年12月5日頒布的尼泊爾工業法。
4.對于在尼泊爾中等或大規模制造并對印度出口的商品,印海關與國稅局將依照適用于類似印度商品的國內消費稅率征收附加稅。
4.1關于印度政府對從尼泊爾進口的非小規模商品所征收的附加稅,一旦確定該商品在尼加工成本高于類似商品在印度的加工成本,印度政府將向尼政府返還該加工成本差價,返還金額以所征收附加稅的25%為上限。印方通過尼政府向尼制造商或出口商提供同等幅度的補貼。
5.從尼泊爾出口且具備原產地證明的貨物,通常情況下在印度海關邊境檢查站或沿途其它地方不會受到阻攔。不過,在原產地證明的合法性受到合理質疑時,印度海關當局有權要求提供認證的機構在三十天內澄清并證明。同時,貨物在按要求提供擔保的前提下可被允許進入印度。在檢查認證機構提供的信息后,印度海關將采取適當措施來確定臨時估價。在任何被認為必要的時間,印度海關可要求對產品加工過程進行三十天以內的聯合考察,尼有關部門應對該考察活動提供便利。
6.因社會或經濟原因,印度某些商品的進口只允許通過國營部門,或者某些商品的進口受到印度有關貿易管理規定的限制。對此印度政府將考慮要求尼泊爾政府諒解,并允許這一類商品按照一種合適的方式從尼泊爾進口。
7.為計算進口關稅而按照海關法則確定的海關評估手續將被繼續遵循。” (李)
附錄1:對不具備足夠資格的加工或操作處理的說明
附錄2:受配額控制的尼泊爾對印出口商品
附錄3:原產地證格式(適用于尼印貿易協定下零關稅出口)
附錄4:禁止進口的商品清單
參考文獻:
1.《Guide on Import and Export Procedures and Documentation》
--尼泊爾國王陛下政府及尼泊爾商會合編
2.《Nepal’s Trade & Transit Agreements 》—尼泊爾貿促中心編
附錄1:對不具備足夠資格的加工或操作處理的說明
以下加工或操作處理將不足以被視為可獲得尼泊爾原產地資格,不管是否其HS商品統一代碼的前四位在加工過程中發生變化:
a)為使貨物在倉儲和運輸過程中得到好的保護而采取的處理。(比如:通風、鋪展、拉伸、冷卻、鹽漬、硫化或其它水溶液、去除損壞部分及類似處理等);
b)包含除塵、過濾或篩分、揀選、分級、搭配、清洗、上色、切割等操作的處理;
c)更換包裝、破碎及裝配貨物的處理;
d)切片、分割、撕裂后重包裝,并放入瓶或袋或盒或其它容器中,或用紙板或木版固定等…以及其它類似包裝或再包裝操作;
e)在貨物或其包裝上粘貼標簽或其它區別標志;
f)混裝貨物,不管該貨物是否為不同類別,且貨物中一種或若干種不滿足雙邊議定書1(b)條款可被視為尼泊爾制造的條件;
g)部件組裝成完整的貨物;
h)包含以上從a到g中兩個或更多的處理。
附錄2:受配額控制的尼泊爾對印出口商品
允許在配額范圍內零關稅進入印度的尼泊爾制造商品
序號 尼泊爾商品 數量限制(噸/每年)
1 人造植物黃油(Vanaspati) 100,000
2 樹脂紗線 10,000
3 銅制品(74章項下,HS編碼前四位為85.44) 7,500
4 氧化鋅 2,500
a)允許超過配額數量的以上四種商品按照普通MFN稅向對印度出口,不能憑借任何其它優惠安排獲得更多讓步。
b)以上商品只被允許從以下陸路海關進口,即:Kakarbhitta/Naxalbari, Biratnagar/Jogbani, Birganj/Raxaul, Bhairawal/Nautanwa, Nepalgunj/Nepalgunj Road 和Mahendranagar/Banbasa。
c)對配額的具體操作性管理辦法,即如何確定代理商來分配和監控進出口配額,將由雙邊政府進一步商定。
附錄3:原產地證格式(適用于尼印貿易協定下零關稅出口)
原 產 地 證
(針對尼泊爾王國政府與印度政府貿易協定下
免除基本和附加出口稅收)
編號:
1. 貨物出口方(出口商名稱、地址):
2. 貨物出口至(收貨人名稱、地址):
3. 運輸方式和途徑:
4. 商品號(HS關稅代碼):
5. 標記及裝箱數:
6. 貨物描述:
7. 毛重或數量
8. 發票日期及貨物價值
9. 尼泊爾制造的貨物的出廠價格:
10. (1) 貨物是否符合關于貿易協定第5款的議定書中第1(a)條的要求
(是 / 否):
(2) 如果貨物符合關于貿易協定第5款的議定書中第1(b1)條或第1(b2)條的要求:
(A)來自非合同方(即:除尼印方以外)的材料、部件或加工在尼泊爾入境地的CIF價值:
(B) 材料、部件或加工中被破壞的價值:
11. 以上第10(2)(A)和(B)項中的價值累計在第9項價值中所占的比例:
12. 出口商聲明:
以下簽字方聲明,以上所提供信息是真實的,該商品在尼泊爾生產,并符合尼泊爾王國與印度政府間貿易協定中明確的原產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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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時間,貨主授權人簽字)
13. 證明:
茲證明本商品符合尼泊爾王國與印度政府間貿易協定中關于特惠待遇的規定。同時證明如下:
1) 商品在尼泊爾生產,廠址為----------(地址名稱/地區名),制造商--------------(公司名稱);
2) 商品中包含了在尼泊爾加工制造的行為。該加工制造行為包括通過--------------(對加工流程進行簡要描述)將--------(主要原料)轉化成--------(產出品)。
3) 產品制造過程滿足貿易協定第五款下議定書的標準要求。
4) 如為不可確認商品,亦非第三國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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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日期,尼方認證機構簽字蓋章)
*對以上第4)條,在尼泊爾已經過加工制造,且滿足貿易協定第五款下議定書的標準要求的商品將不被視為第三國原產品。
14. 僅供印度海關官員使用
鑒于符合尼泊爾王國與印度政府間貿易協定中第五款規定的要求,該批交運貨物已通過檢查并允許進口到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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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方鑒定機構簽字、蓋章)
日期:
地點:
附錄4:禁止進口的商品清單
不能憑尼泊爾政府指定代理提供的原產地證明
向印度出口的商品
1. 酒精飲料*及其濃縮物,除工業酒精外
2. 沒有尼泊爾或印度品牌標示的香水和化妝品
3. 煙草制品
注:印度政府可與尼泊爾政府協商修改以上清單。
(*)尼泊爾啤酒在支付適當的消費稅后可以向印度出口,該消費稅稅率和按照印度相關法律法規適用在印度啤酒上的消費稅率一致。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