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頒布的第92號社會保險法所建立的保險制度適用于所有的敘工作人員。經過逐步的在所有行業實行后,從1964年1月1日起,除受雇主贍養的家庭成員,家庭女傭及仆人無需投保外,其他所有雇主及雇員須強制性繳納投保金。
一、保險種類
1、臨時雇員因工意外傷害險
所有的國家部委、政府機關、國營公司、國營企事業單位及各級行政管理機構及各類行業部門都要強制性為其雇傭的臨時雇員投保因工意外傷害險。
因工意外傷害險保險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1)雇主按照雇員工資的3%的比例按月繳納的投保金
(2)接受的贊助和捐贈
(3)基金的再投資收入
在雇員簽定臨時雇傭合同進行工作的情況下,雇主需按照雇員全部薪金、工資收入的3%的比例投保因工意外傷害險。
2、長期雇員的養老及人壽保險
該險種適用于政府機關、國營公司、地方行政管理機構及各類行業部門。
3、雇員超過4人的公司
需投保退休養老保險及人壽保險,該項保險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1)雇主按照雇員工資14%的比例按月繳納的投保金
(2)以7%的比例按月從雇員的工資中扣除繳納的投保金
(3)接受的贊助和捐贈
(4)基金的再投資收入
4、雇員少于5人的公司
這個類別的雇員只投保殘廢及人壽保險,不投保退休養老保險。該項保險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1)雇主按照雇員工資2%的比例按月繳納的投保金
(2)接受的贊助和捐贈
(3)基金的再投資收入
5、養老金
·在下列情況下需支付養老金:
(1)年齡達到60歲并在本企業服務時間超過15年的退休人員
(2)年齡達到55歲并在本企業服務時間超過20年的辭退人員
·養老金投保金的計算方式如下:
(1)按照其工作最后兩年的平均月工資,或工作的最后10年中任何連續5年的平均月工資的1/45比例,取其中數額較高的一個繳納投保金。
(2)養老金最多不超過上述平均月工資的75%,或1127.5敘鎊。
·對因其他原因辭退的雇員,保險計劃設立時間少于240個月的,雇主需按下列規定支付養老金投保金:
(1)如果投保金繳納時間少于60個月,參加保險計劃需按月以雇員工作最后兩年平均月工資的11%的比例繳納投保金。
(2)如果投保金繳納時間多于60個月而少于120個月,參加保險計劃需按月以雇員工作最后兩年平均月工資的13%的比例繳納投保金。
(3)如果投保金繳納時間多于120個月而少于240個月,參加保險計劃需按月以雇員工作最后兩年平均月工資的15%的比例繳納投保金。
·月費:雇主需按雇員全部工資的0.1%繳納月費。
二、投保金的扣繳和支付
由雇主繳納的投保金和從雇員工資中扣除的投保金需按照每年1月份的工資額進行計算。從2月份到12月份的投保金按照1月份的投保金扣繳,直到下一年度的1月份。
雇主需在每月的前15天繳納投保金。
對逾期繳納的投保金,需按照年利率6%的比例收繳罰息,到繳納日期為止。此外,還需按月繳納10%至30%的滯納金。
雇主需為包括暫停合同的所有的雇員按月繳納投保金。投保金金額按月工資的足額計算,即使該雇員的工作及報酬不足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