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境內的登記注冊依照塔吉克《外資法》及其它有關規定進行。
自登記注冊之日起,外資企業即獲得法人資格。
一、外資企業的登記注冊由所在地的國家公證處負責,須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1、由創辦者之一簽署的請求企業注冊的書面申請;
2、創辦合同;
3、企業章程;
4、證明合伙者按注冊資金所占份額的償付能力及信用程度的銀行證明(附官方語言譯文);
5、塔吉克司法部出具的有關創辦文件的資格鑒定;
6、統計部門的分類編碼;
7、已繳納注冊費的收據;
8、塔吉克財政部的財務鑒定。
已登記注冊的外資企業會得到固定格式的注冊登記證。負責外資企業登記注冊的公證處在10日之內通報財政部有關該企業的注冊登記。
【財務鑒定】
根據財政部1998年3月24日第36號令“審核外資企業創辦文件、出具財務鑒定的程序”,除登記注冊外資企業所必須的文件外,還應提交企業創辦的經濟和技術動因文件(可研報告)、包括基本業務范圍在內的商務計劃、投資數額、投資形式、投資期限及效益等資料,財政部據此將出具財務鑒定。
財政部自收到全部文件資料后7個日歷日(一周)內進行審核并作出相應的結論。
需登記注冊的外資企業章程被縫上扉頁并編號,在扉頁右上角注明“塔吉克斯坦共和國財政部鑒定,日期(年月日)”并加蓋財政部公章。企業被授予登記注冊編號同時給予固定格式的財務鑒定。
依照塔吉克《外資法》第17條之規定,得到財務鑒定的外資企業在其注冊登記后的一年內須將創辦文件中規定的外資企業注冊資金投入到位并用文件證明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的投資事實。
上述條件如未被執行,塔吉克財政部將通過法院撤銷該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格;法院決定送達負責該企業登記注冊的公證處,同時在有關刊物上公布。
【資格鑒定】
資格鑒定根據1997年7月15日塔吉克政府第308號決議“關于對企業創辦文件進行資格鑒定的程序”之規定進行。
創辦文件的資格鑒定委托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司法部、巴州司法處及其他各州政府的司法管理局進行。
進行資格鑒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保障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同時使所提交的文件資料與塔吉克現行法律保持一致。
進行資格鑒定不用再另行繳費,已繳納的國家注冊費中含有此項費用。
經專家審核后出具有關創辦文件符合國家注冊規定的資格鑒定證書,或者予以拒絕。
出現下列情況時,資格鑒定結果是否定的:
1、所提交的文件資料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不一致;
2、損害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國家利益及侵害塔吉克公民權利;
3、提交文件者不具備從事經營活動資格。
資格鑒定在提交文件資料后一周內完成,如有必要,可能延后,但不超過10天。
二、在塔吉克境內注冊企業子公司、分公司、代表處或其他獨立機構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注冊申請;
2、母公司關于開設分支機構的決定;
3、母公司最高機構通過的章程;
4、塔吉克司法部出具的創辦文件資格鑒定;
5、統計部門的分類編碼;
6、公司所在地證明;
7、已繳納注冊費的收據;
8、塔吉克財政部的財務鑒定。
外資企業登記注冊收費標準由1993年11月29日塔吉克部長會議第587號決議《關于國家收費標準》來定;1997年2月12日塔吉克政府第98號決議對該收費標準進行了修改。
三、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外資企業代表處、分支機構以及其他附屬單位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經濟和對外經濟聯絡部進行登記注冊,在提交申請報告兩周后即可完成。
依照塔吉克部長會議1993年6月26日通過的第307號決議《關于外國公司、銀行、經貿組織以及其分支機構在塔吉克境內設立代表處的程序》之規定,外國公司在塔注冊其代表處應向塔吉克經濟和外經部提交以下文件資料:申請報告,業務介紹,管理機構及在塔辦事人員情況,章程,商務報表,注冊資金情況以及開戶銀行推薦信等。
外國公司代表處注冊登記費的數額由塔吉克經濟和外經部會同財政部共同決定。
不予以注冊登記只是在注冊必備的文件資料違背了塔吉克現行的有關建立外資企業程序法規的情況下發生。
被拒絕注冊登記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上訴。
(200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