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延輝
塔吉克斯坦新版《稅務法典》已經實施,其中對“礦產資源使用稅”界定較為完整細致,全面準確了解其真實含義與“走出去”赴塔中國企業境外礦業投資的中國企業利益密切相關。本文對“礦產資源使用稅”相關概念的內涵進行了界定,對相關稅務科目的適用范圍等問題進行了剖析。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新版《稅務法典》已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并執行。與原稅務法典相比,新版《稅務法典》本著增加透明度、高效、公平、公正原則,對征稅和報表程序做了進一步簡化,并致力減輕納稅人負擔。
新版《稅務法典》總條款數量由359條縮減至329條,稅目由384個減少到176個,稅務申報數量縮減至41%,稅務報表數量降低到86%。稅種由21個縮減至10個(2017年1月1日起在縮減至9個類別),其中國稅由17種減少至8種,地稅由4種變為2種。2017年起,制造業的利潤稅由15%減至13%,其他經營類別則由25%降至23%。
塔新版《稅務法典》中廢除了零售貿易稅,并將相近的稅種進行合并,包括土地稅與不動產買賣稅、銷售稅與商品加工稅、礦產資源使用稅與水利資源稅,以及利潤稅與最低利潤稅合并,取消了采用平均統計指標來計算利潤稅和社會稅的方法。
塔新版《稅法》將“自然資源稅” (Налоги за природные ресурсы) 單列一節來表述,稅法中的“自然資源”包括在資源使用合同范圍內用于地質研究與礦床開采的礦產資源和(或)用于水利發電的水資源。新版《稅務法典》將“自然資源稅”劃分為兩大類:礦產資源使用稅和水資源稅。本文將重點討論“礦產資源使用稅”。
塔吉克斯坦新版《稅務法典》中“礦產資源使用稅” (Налоги с недропользователей) 包括認購礦權稅、商業發現礦權稅和礦產資源開采稅。
?術語解釋
認購礦權稅 (Подписной бонус) 是指在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內為獲取礦產資源使用權,由礦產資源使用者一次性繳納的固定稅。“認購”對象是指由國專營的出資勘查形成的探(采)礦權。繳稅目的是進行地質研究和礦床開采。
應當指出,認購礦權稅與國內所稱的“礦權價款”含義相近似。1998年在中國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中,首次出現“價款”這一術語。“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礦產地區塊的探礦權,探礦權申請人除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40號令《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采礦權申請人除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41號令《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
預先繳納礦權價款的重要性還在于國家作為礦產資源的所有者,同時也是投資人進行地質勘查,若發現了礦產地,應該保護其投資人權益。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國有資產私有化的推進,為保護國家這一特定出資人的權益,申請人在申請取得由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礦產地的探(采)礦權時,必須繳納探(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認購礦權稅納稅人和納稅金額的確定
作為礦產資源使用權招投標獲勝者,或者通過直接談判得到經營許可證(探礦權和(或采礦權)之一者)的自然人或法人是認購礦權稅的付款人。
認購礦權稅納稅金額是根據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制定的規則來確定,并體現在礦產資源使用合同中。對于有些礦床,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可以提高認購礦權稅納稅金額。
提出認購礦權稅金額多少所起的作用是用來確定礦產資源使用權招標獲勝者的重要標準之一。礦產資源使用權招投標公告應包含認購礦權稅最低額信息。提出認購礦權稅最高金額的參標人視為招標獲勝者。
?認購礦權稅繳納時間
確定認購礦權稅總額的50%,應當自頒布礦產資源使用權批件之日起30日內繳納;余下的認購礦權稅總額的50%,自礦產資源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能遲于30日內繳納。
對于個別礦床的認購礦權稅繳納時間,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可以確定為另外的納稅期限。
?術語解釋
商業發現礦權稅 (Бонус коммерческого обнаружения) 是指在合同范圍內由礦產資源使用者勘查發現的、按照規定程序審定的某種礦產資源儲量。并且這部分儲量經濟上開采是有益的。如礦床發現后,采礦工作根據技術經濟論證結果認為是不合理的(不準備進行以后的開采),則不繳納商業發現礦權稅。
每次發現礦產資源后,將按照國家礦產資源儲量委員會審定的所發現礦床儲量(通常為市場價值的1%),向礦產資源使用者征收商業發現礦權稅。礦產資源使用者繳納商業發現礦權稅后,在獲取該種商業發現礦段開采許可證時,將不再征收認購礦權稅。
實際上,礦產資源開采的認購礦權稅最低金額不能低于商業發現礦權稅【塔吉克斯坦政府2011年8月30日第426號令】。
?商業發現礦權稅納稅人
商業發現礦權稅的納稅人是指礦產資源使用許可證范圍內在合同區域開展勘查工作時,聲明商業發現礦產資源的礦產資源使用者。
?商業發現礦權稅金額的確定
商業發現礦權稅納稅金額是根據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制定的規則來確定,并體現在礦產資源使用合同中。對于個別礦床,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可以提高商業發現礦權稅納稅金額。
?商業發現礦權稅繳納時間
商業發現礦權稅上繳國家預算的時間,自頒布開采許可證起,或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機關審定所發現礦床儲量之日起,或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授予全權部門審定所發現礦床儲量之日起不遲于90天。
對個別礦床的商業發現礦權稅繳納時間,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可以確定另外的納稅期限。
礦產資源開采稅(роялти за добычу) 屬于礦產資源使用過程中經常性支出項目,相當于經營者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或租金。繳稅目的是開采礦床(包括選冶礦石),使用礦產資源。待項目達產后,投資者需按月繳納。
礦產資源開采稅稅基為按其類別規定的所開采的礦產資源價值,根據開采的礦產品銷售收入來確定。例如塔吉克斯坦新版《稅法》中貴金屬(金、銀和鉑族元素)開采稅稅率為6%。
作者簡介:隋延輝,男,1963年生,博士,
工作單位:吉林大學地探學院綜合信息礦產預測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