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太原12月4日電 4日,記者從山西省環保廳獲悉,該省對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反映強烈的建設項目,必須把環境因素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技術評估。今后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將公眾參與作為工作重點,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確保其公開的信息在整個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之內均處于公開狀態。
目前,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環境壓力持續加大,民眾的環境訴求不斷提高,由環境風險、污染事件等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不斷增多,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環境風險防范已成為一項長期性工作,建設項目環境管理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
山西省環保廳稱,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編制的重大和敏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設置環境風險評價專章,對項目在規劃、開發期間及開發后可能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因素進行分析確認,特別要對預測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環境事件,從環保角度提出切實可行的社會穩定風險防范、降低和消除措施。
環評技術評估機構在對重大和敏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技術評估中,應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因素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報告以及相關內容進行技術評估。對在江河湖庫沿岸,特別是臨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人口集中居住區域附近,其他環境敏感區及其附近區域進行開發建設的項目,化工園區(集中區)和其他排放持久性有機物、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高風險產業園區,特別是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反映強烈的項目,必須把環境因素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技術評估。
山西省環保廳要求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應進行社會穩定環境風險評價的建設項目,沒有社會穩定環境風險評價內容或評價內容不齊全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予受理;對經評估,建設項目社會穩定環境風險評價內容不完善或者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予審批。對社會穩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實的,不得進行建設項目試生產和竣工環保驗收。
此外,山西各級環保部門和相關單位將進一步做好信息公開和征求公眾意見等工作。建設單位和其委托的環評機構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要將公眾參與作為工作重點,在當地報紙、網站和相關基層組織信息公告欄中,向公眾公告項目的環境影響信息,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確保其公開的信息在整個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之內均處于公開狀態。
山西省環保廳表示,在環保部門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材料后,及時在本部門網站公示受理的有關信息,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并確保其公開的信息在整個審批期限之內均處于公開狀態。對公眾意見較大的建設項目,可以采取調查公眾意見、咨詢專家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再次公開征求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環境保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山西省環保廳稱,對公眾提出的意見會認真考慮,對其中的反對意見將高度關注,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公眾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對存在公眾參與范圍過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甚至弄虛作假等問題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律不予受理和審批。(完)
(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