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摘 要
法國是酒類生產和消費大國,其生產的葡萄酒在全球享有盛譽。法國是世界第一大葡萄酒生產國,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葡萄酒消費國,在酒類立法和管理方面形成了完備的體制,對其他國家酒類管理產生了深遠影響。本文對法國酒類立法、執行國際公約情況、酒類管理、酒類進出口情況和酒類稅收制度進行了詳細介紹。
一、法國酒類管理的立法和標準情況
法國是酒類生產大國,酒類管理歷史悠久,擁有完備的酒類生產、流通、銷售和消費管理體系。法國沒有專門針對酒類管理的某項法典,其管理酒類的主要法律條文來自《公共衛生法典》和一些其他法典。法國酒類立法也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其最早關于酒類管理的法律條文上溯至1807年頒布的《商法典》,其中包括酒類生產、流通的一些規定,隨著法國政府和民眾對飲酒的負面影響認識逐漸加深,法國于1873年頒布了禁止在公共場合酗酒的規定(后并入《公共衛生法典》),于1941年規定限制酒類廣告宣傳(后并入《公共衛生法典》),1965年規定禁止酒后駕車(后并入《交通法典》),1973年規定限制在工作場合飲酒(后并入《勞動法典》)。現行酒類管理主要法律有:
(一)《公共衛生法典》,于1953年頒布,最近一次修改在2005年。涵蓋了酒類生產、流通、酒類銷售網點設立的審批、禁止公共場合酗酒、禁止向未成年售酒、限制酒類廣告宣傳(Evin法)等法律法規。
(二)其他法典:《商法典》中對酒類的包裝、標識、和運輸有明確規定;《農村法典》和《商法典》中也有部分關于酒類生產的法規;《總稅收法典》中關于酒類征稅制度有明確規定;《勞動法典》中含有工作時間飲酒的法律規定;《交通法典》和《刑法典》中對酒后駕車有明確規定。
上述具體法律條文參見網站:www.caat.online.fr/loi/alcool.htm
二、涉及酒類的國際公約或地區性條約執行情況
自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OIV)1924年在巴黎創建以來,法國一直是該組織在葡萄酒方面采用標準的倡導者和嚴格執行者,尤其是該組織關于葡萄酒原產地命名的規定。法國積極推動各國嚴格執行原產地命名制度,以確保這些產品的風格和質量完全符合各產地的地理條件(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OIV是政府間國際組織,OIV標準還是世界貿易組織在葡萄酒方面采用的標準。主要法規和標準有:《國際葡萄酒標簽標準》、《國際葡萄釀酒法規》《國際葡萄與葡萄汁分析方法匯編》等。
上述具體法律和標準參見網站:www.oiv.int
三、法國酒類管理情況
法國的葡萄酒使用原產地保護標識。法國建立了一整套嚴格和完善的葡萄酒分級與品質管理體系,并且制訂出國家法律加以保護。法定產區對土地、產量、品種、釀造工藝都有嚴格的限制,并且每年抽樣檢查,不合格者降級,其中“土地”是產區分級的決定因素。根據法國法律規定,其葡萄酒由高到低劃分為4個質量等級:法定產區餐酒(AOC)、優良地區餐酒(VDQS)、地區餐酒(VDP)、日常餐酒(VDT)。AOC是法國葡萄酒中最高的等級,其法規最嚴謹。首先必須符合法國國家原產地命名管理局(INAO)規定并經法國農業部認可的條件:包括原地區的土壤、氣候、葡萄品種、最低酒精含量、最高產量、培植方式、種植密度、修剪及釀酒工藝,有時還包括酒的陳釀條件,而且只有通過官方分析、品嘗和化驗的法定產區的葡萄生產的葡萄酒,才可獲得由法國國家原產地命名管理局授予的AOC標志。在法國葡萄酒4個等級中,質量最好的是法定產區的葡萄酒(AOC)。AOC直譯意思是原產區命名,意思是用特定地方的名稱對產于該地的產品命名,而該產品的質量或特性又是該地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在內的各種地理條件的總和。
法國酒水銷售許可證按銷售權限分為四個等級,第一等級只能出售飲料,第二等級可出售飲料和低度酒,第三等級可出飲料和中低度酒,第四等級可出售飲料和包括高度酒在內的所有酒類。等級越高,對開設銷售網點的要求也越高。酒類經銷商申請者要接受過有關酒類銷售和公共衛生的法律培訓,國籍需是歐盟成員國或與法國簽署過互惠協議的國家。一般情況下,城鎮平均每450人設一個酒類經銷商,經銷商密度高于這個標準的城鎮不再批準設立銷售點。限制醫院、學校、體育場等受保護單位附近的銷售點數量。申請的程序是:首先需向當地市政府或警察局提交申請,獲取行政審批,然后向海關申報財務情況,最后才可注冊成立公司。
法國比較著名的大型酒類行業協會主要有波爾多葡萄酒行業協會、波爾多列級酒莊聯合會、波爾多葡萄酒博覽會等。其中,波爾多葡萄酒行業協會是法國最大的酒類協會,由1.2萬名葡萄酒生產商和400多名葡萄酒經銷商組成,主要職能是推廣波爾多葡萄酒,促進企業出口,對葡萄酒消費、出口情況進行統計等;波爾多列級酒莊聯合會宗旨是促進法國優質葡萄酒的推銷,向世人展示高檔葡萄酒,讓媒體、公眾增進對波爾多葡萄酒的了解,共有會員132家;波爾多葡萄酒博覽會現已成為全球最大的葡萄酒盛會,依照慣例每年舉行一次,為期三天。一年(奇數年份)在法國波爾多城市舉辦,次年(偶數年份)在海外舉辦。至今,曾在東京、紐約、芝加哥和香港等海外城市舉辦。博覽會曾4次在香港舉辦,包括2010年亞太地區葡萄酒和烈酒展,共有來自35個國家的882名參展商,吸引了來自24個國家和地區的1.26萬名參觀者。
四、酒類進出口情況
2010年法國酒類進出口情況(單位:億歐元)
——數據來源:法國海關
五、酒類稅收情況
法國《總稅收法典》中明確了法國酒類稅收有關法律法規。該法典的立法基礎是歐共體1992年頒布的n 92/83/CEE 和n 92/83/84法令,主要內容是統一協調歐共體成員國煙酒特別稅征稅結構和稅基的有關規定。法國在此法令基礎上,結合本國實際情況,在《總稅收法典》內明確了酒類產品征稅體制,主要有兩個稅種:
1、增值稅:酒精純度低于25%的酒類產品征收19.6%增值稅,高于25%的每升酒精額外征收110歐元高度酒稅和1.6歐元額外社會保險費。
2、酒類特別稅:根據酒種制定了酒類特別稅稅率,見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