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國政府對保理業的監管情況
德國對保理業的監管經歷了從無到有的過程。長期以來,德國政府對保理業沒有專門進行監管,直至近幾年才將其明確納入金融監管范圍。
(一)監管階段。1.無專門監管期。2009年以前,德國保理業發展環境相對松散,沒有專門機構對其進行監管,其經營行為主要靠一般性法律、法規、國際公約以及行業自律等進行約束。從事保理業務的主體如果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其整體經營活動受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監管,但保理業務并沒有被單獨列入金融監管。2.金融監管期。2008年11月,德國稅收法新修訂本放寬了對保理業的征稅規定,即保理業可享受同銀行業同等的一項貿易稅收優惠,但前提是保理企業要納入德國金融監管體系。為與該法匹配,2008年12月25日通過的德國銀行法(TheBankingAct2009年修訂本,德文名稱:dasKreditwesengesetz)將保理與融資租賃納入金融監管范圍。
(二)監管機構。按照德國銀行法2009年修訂本的規定,從2009年開始,德國聯邦金融服務監管局(BaFin)作為主要監管部門對保理業實施監管。聯邦金融服務監管局成立于2002年5月,由原來的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保險業監管局和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合并而成。該局隸屬于聯邦財政部法律和專業監管局,其董事會直接向聯邦政府負責。
(三)監管內容。盡管2009年起德國保理業監管方式發生了轉變,但監管要求仍較為寬松,監管內容也并不復雜。對從業者而言,被監管前后主要只發生了兩項變化:一是各機構從事保理業務必須向聯邦金融管理局提出經營許可申請;二是保理業從業者必須定期向金融監管機構提交各類經營狀況報告等,并接受審計(詳見下文)。
德國將保理業納入金融監管,主要是保理業經過幾十年發展在金融服務領域發揮的作用日益增強,其監管需求增加使然。政府將保理業作為一項金融服務業納入統一監管范疇,不僅使保理業的監管更規范、更明晰、更主動,而且也使其金融監管體系更為完善。但由于銀行法中對其他金融機構的很多約束性條款對保理業并無要求,而且從事保理的企業多為金融機構的分支或者下屬機構,在保理業納入監管前已經在間接的接受銀行體系的監管,所以實際上德國保理業發展的法律監管環境基本沒有大的改變。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一)主要法律依據。德國銀行法2009年修訂本。
該修訂本是目前保理業最主要的法律監管依據。該法將保理業務界定為:在標準協議基礎上持續購買應收賬款的一類金融服務,對應收賬款出讓方可以有追索權,也可以無追索權。(詳見銀行法第1條第9款。)其中涉及保理業務的規定主要包括:準入申請、經營活動監管、免責條例等。
1.準入申請。從2008年12月25日起,若在德國開展保理業務或其它任何一項銀行法第1條規定的銀行業務,必須按照銀行法規定,向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遞交營業許可申請。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資料:從事這類業務所必需的財力證明(該條不適用于保理業);申請者的可信度評估材料;經營者專業水準證明;一份包括商業計劃、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的可行性計劃書;如果有主要參股者控股擬設立的企業,還要提交股東相關資料;對是否有利益相關方持有公司權益的說明等。在收到申請者遞交全套材料起半年內,金融監管局必須做出批準或拒絕許可的反饋。該局有權對符合各項規定的申請發放許可,并在聯邦公告上進行發布;但也可能對一些特定的銀行業務或金融服務采取限制措施,不予發放。(詳見銀行法第32條第1款和第33條)。
此前已經運營的保理機構需按照規定時間提交相關材料備案,包括管理董事的姓名、商業注冊的最新信息、以往年度的年報以及是否有利益相關方持有公司權益等。(詳見銀行法第32條及64J條)
如果申請許可發放后一年內未被使用,則該許可自動失效。在取得許可后半年內沒有開展相關業務,或者開展業務時經常性違反銀行法或者與之相關的條例規定等情況下,金融監管局有權取消其經營許可(詳見銀行法第35條)。
2.經營活動監管。在獲得經營許可后,保理業從業者還要在此后的經營活動中接受德國聯邦金融服務監管局(BaFin)和德國央行(Bundesbank)的持續監管。保理企業需要在新的財政年度開始后三個月內,向金融監管局和德國央行遞交上年財務報告。年度財務報告中要有審計證明,或者是對沒有審計證明的解釋說明,待年度審計報告完成后,仍需要提交至金融監管局和央行(詳見銀行法第26條)。保理企業在指定好審計方后需報告金融監管局和央行,金融監管局在一個月內做出反饋,在必要情況下,有權要求企業更換審計方(詳見銀行法第28條)。反洗錢法也適用于保理業。金融監管局對保理業發生的監管成本由保理企業共同承擔,每個企業按照其營業規模不同繳納各自承擔的費用。(詳見銀行法2009年修訂本第51條)
3.違規行為約束。依據銀行法第6條規定,如果出現金融機構的不當行為危及客戶財產安全等情況時,金融監管局有權并有義務加以阻止。如果未經許可就開始經營包括保理在內的金融服務業務,或者是經營主體從事銀行法禁止的業務,金融監管局有權要求經營者立即停止業務并進行合理清算(詳見銀行法第37條),經營者將被處以一年期以下監禁或者罰款(詳見銀行法第54條)。
4.免責條款。盡管新的法律規定將保理業列入金融監管,但是也給保理業提供了其他金融業不具備的一些寬松條件。最主要的是沒有最低資本金要求。另外,德國銀行法案中對銀行等金融機構作出了涉及清償能力和流動性以及定期披露資金及風險管控狀況等相關要求,但對保理企業無此類要求,僅要求要有一位可靠的資深經理。(詳見銀行法2009年修訂本第10條至第22條及第26a條)
5.對跨境保理業務的規定。如果是德國以外的歐盟國家的金融機構在德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并提供跨國保理業務,不需要向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申請營業許可。但如果是歐盟區以外的機構,或者是雖然在歐盟國家,但其母公司非金融機構,在德國從事保理業務時則需要辦理營業許可申請(詳見銀行法2009年修訂本第33a、33b條及第53條)。
(二)聯邦金融服務監管局法(GesetzueberdieBundesanstaltfuerFi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及稅費征收條例(VerordnuungueberdieErhebungvonGebuehrenundderUmlegungvonKostennachdemFi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sgesetz)。按照聯邦金融服務監管局稅費條例規定,金融機構包括保理企業每年需向聯邦金融服務監管局繳納數額不等(按營業額大小計算)的稅收。另外,取得營業許可證也要繳納相應的費用。
(三)德國稅收法2009年修訂本。根據該法規定,保理企業作為德國金融監管局監管下的金融機構,有權同其他一些信用機構一樣,獲得銀行已經取得的同等交易稅收優惠待遇,即保理企業需繳納的保理業務所得交易稅降至25%。該條款的實施是促進德國保理業發展的一項重要轉變。
(四)保理業立法基礎依據。德國《民法典》。保理的核心內涵為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德國涉及債權轉讓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德國《民法典》。該法第398條規定,債權人可以與第三方訂立合同將債權轉讓與第三方。該合同是一種準物權合同,即原債權人不但負有轉讓債務的義務,而且在轉讓合同成立時還發生債權現實轉移的效力。按此規定,保理商與出口商轉讓應收賬款要求有合意,合意必須以轉讓債權為意思表示,這種讓與不一定是書面形式,只要雙方合意,保理協議成立就發生債權的轉讓效力,其有效性也不以債務人是否被通知或是否同意為要件。
三、德國保理業發展現狀
(一)德國保理業發展簡況。德國現代保理業務從1959年開始,是歐洲最早開展保理業務的國家之一。19世紀70年代后,由于銀行開始介入保理業以及一批保理公司陸續成立,德國保理業取得實質性發展。19世紀80年代以后,保理的融資功能開始受到重視和發展,保理在德國逐漸成為集融資、服務、信用保險于一體的金融服務工具。2011年,德國保理業營業額僅次于美國、意大利和法國,位居第四,占全球份額約9%。
1.德國保理業特征及主要類別。德國保理業務以無追索權融資為特征。保理業務進入德國后,無追索權保理發展較快,有追索權的保理在其成文法和判例中都被認為是一種債權抵押借貸,被稱為應收賬款融資(AccountsReceivableFinancing),在德國保理業務中所占比重不到5%。根據客戶不同需求,保理業務細分為很多種類,目前德國保理市場上主要以批量保理(InhouseFactoring,BulkFactoring,)[i]、綜合保理(FullServiceFactoring)[ii]和到期保理(MaturityFactoring)[iii]三種方式為主。據德國保理業協會統計,近幾年來,批量保理業務占據主流,約占保理業總營業額的70%-80%;綜合保理約占15%-20%;到期保理約占4%。另外,從業務范圍看,目前德國保理業務仍以國內為主,2011年其國際保理業務營業額占總營業額比重約24%。
2.經營主體情況。德國從事保理業的主體主要是銀行的下設機構、分支機構以及其他獨立的金融機構,銀行下設機構或分支機構占從業企業70%以上。多數保理企業都是德國保理業協會的會員單位,截至2011年底,保理業協會有26家會員企業,占德國保理業市場份額約85%。德國保理業市場集中度相對較高,包括德國保理銀行(DeutscheFactoringBank)、通用金融(GECapital)、歐洲保理公司(Eurofactor)、ABC金融公司(ABCFinance)等在內的排名前十位的保理公司占市場份額約90%。
3.相關行業分布。目前德國已有來自30多個不同行業的各類企業使用保理業務。據德國保理業協會統計,主要行業有貿易,食品和營養品業,金屬及五金器具制造業,機械制造業,電子及電氣設備制造業,服務業,化工業,金屬制品加工業,造紙業,出版印刷業,其他制造業及健康衛生服務業等。近兩年,值得關注的新增行業有化學制品,橡膠和塑料制品業,木材加工和其他加工貿易領域的保理業務有所減少。
(二)德國保理業市場現狀。過去十年中,德國保理業總營業額以年均20%的速度持續增長。僅2009年受金融危機影響營業額出現下滑,但2010年迅速反彈,同比增長37%。2011年,總營業額繼續增長18.9%,達1572.6億歐元;保理客戶數增長20%以上,總數達14600家。得益于2011年德國出口的強勁增長,2011年德國國際保理業務也顯著增長:出口保理額344.9億歐元,增長15.9%;進口保理額36.5億歐元,增長33.2%。同時,保理率(保理營業額占GDP比重)同比增長0.82%至6.12%,實現連續第三年增長。這表明保理業在德國國民經濟中地位日趨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金融危機給德國保理業發展帶來的不只是負面影響。盡管受全球金融危機沖擊,但是保理業需求卻在近幾年迅速增長。2009年一年中,保理業協會會員企業的客戶數從2008年的5450家激增至2009年的8840家,同比增長62%。主要原因是:在不穩定的經濟環境下,越來越多中型企業由于銀行收緊信貸,轉而尋找其他融資途徑,保理作為一種非常靈活的融資工具,既可以緩解資金壓力,又可以規避呆壞賬風險,優勢尤為突出。可以預計,未來德國保理業仍將保持良好增長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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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保理商向供應商提供關于融資等服務并承擔100%的債務風險,但是保理商不提供債務管理服務。
[ii]又稱OldLineFactoring,是無追索權的保理,保理商承擔100%的債務風險,并提供整套債務管理服務,包括銷貨帳、托收、追討債務等。
[iii]這種保理方式下,保理商通常也沒有追索權,要承擔100%的債務風險,并提供債務管理服務,但是保理業客戶不需要保理商提前支付。待應收賬款到期,保理人再以一定價格承購該應收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