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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出入境管理法
來源:網群國際    瀏覽:
  為進一步規范出入境行政執法工作,便利出境、入境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的通行,近年來,俄羅斯先后頒布了《出入俄聯邦國境規則》、《自然人按簡化、優惠程序運送商品出入俄聯邦關境規則》、《自然人按簡化、優惠程序運送車輛出入俄聯邦關境規則》等法律法規,對自然人、商品和車輛出入俄聯邦國(關)境作出規定。此外,1999年7月通過的聯邦法《關于對“外匯調控與管制法”的補充規定》,對外國公民攜帶外匯現金通過俄聯邦海關作出相關規定。上述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出入俄聯邦國境規則》

  俄國家杜馬于1996年7月18日通過,俄總統于同年8月15日簽發了《關于出入俄聯邦國境規則》的聯邦法,該法后來幾經修訂并考慮了俄聯邦憲法法院1998年1月15日頒布的第2-П號有關決定。該法規定每個人都能從俄聯邦自由離境,俄聯邦公民有權自由返回俄聯邦境內。該規則分為8個部分:1.總則;2.辦理和發放俄聯邦公民出、入俄聯邦國境證件的規則;3.俄聯邦公民出境規則;4.辦理和發放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入、出俄聯邦國境證件的規則;5.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入、出俄聯邦國境規則;6.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通過俄聯邦國境過境規則;7.公職人員、俄聯邦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對違反本聯邦法應負的責任;8.結束條款。其主要規定如下:

  1.總則

  第1條

  根據俄聯邦憲法、俄聯邦參與的國際條約和本聯邦法調節出、入俄聯邦國境(包括過境)程序。如俄聯邦參與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部分與本聯邦法不同,則應按國際條約中的規定進行調節。

  第2條

  俄聯邦公民出境權利不受本聯邦法所規定的原則和辦法之外的限制。俄聯邦公民不可被剝奪進入俄聯邦國境的權利。俄聯邦公民出境不應使本人、其配偶或親屬在享有俄聯邦法律和俄聯邦應盡的國際義務中所規定的權利時受到限制。

  第3條

  依據《俄聯邦國界法》和本俄聯邦法調節出、入俄聯邦國境時俄聯邦國界的交界規則。

  第4條

  在俄聯邦境外的俄聯邦公民受俄聯邦保護和庇護。俄聯邦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有義務采取措施保護俄聯邦公民并按本俄聯邦法和俄聯邦參與的國際條約規定辦法對俄聯邦公民予以庇護。

  第5條

  如外國領土發生非常事件,俄聯邦采取外交、經濟及國際法規定的其他措施保障身處該國家領土的俄聯邦公民的安全。

  第6條

  俄聯邦公民憑證明俄聯邦公民在俄聯邦境外身份的有效證件出入俄聯邦國境。本聯邦法規定辦理、發放和沒收上述證件的規則。

  如俄聯邦參與的國際條約中未作其他規定,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士在入、出俄聯邦國境時須出示證明其身份并為俄聯邦承認的有效證件,以及俄聯邦境外的俄聯邦外交機關或領事機關、內務部門或俄聯邦外交部簽發的簽證(以下簡稱為俄簽證)。

  如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士申請進入俄聯邦國境工作,則須獲得聯邦移民行政機關按俄聯邦政府規定的辦法發放的許可方可獲得俄簽證。上述規定不適用于外國外交機關和領事機關及國際政府間組織的工作人員和其家庭成員。

  如俄聯邦參與的國際條約未作其他規定,運送旅客的交通部門有義務檢查簽證或其他進入外國國境的許可。

  依據本聯邦法和俄聯邦政府命令規定發放俄簽證的規則。

  2.辦理和發放俄聯邦公民出、入俄聯邦國境證件的規則

  第7條

  俄聯邦公民出、入俄聯邦國境時須持有證明其俄聯邦公民身份的主要證件,包括:

  護照;

  外交護照;

  公務護照;

  海員護照(海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8條

  根據俄聯邦公民的書面申請,由位于俄聯邦境內的內務部門、俄聯邦外交部,以及在本聯邦法規定的情況下由俄聯邦境外的外交機關或領事機關向本人或通過其法定代理人發放護照。

  如法律未作其他規定,俄聯邦公民自出生之日起至滿18周歲,由其父母、收養人、保護人或監護人中一方提出書面申請后,可向其發放護照。

  居留在俄聯邦境外的俄聯邦公民由位于該公民所處國家的俄聯邦外交機關或領事機關辦理、發放護照。

  俄聯邦外交部可根據派遣俄聯邦公民赴俄聯邦境外并根據俄聯邦政府命令所做規定在俄聯邦外交部登記的組織遞交的書面申請為該公民辦理和發放護照。

  從事軍務和從事與在俄聯邦境外完成職能或任務有關的活動的其他聯邦行政機關也可根據俄聯邦政府確定的清單以及規則和條件,為在上述聯邦行政機關作為軍人或公民服役(工作)的俄聯邦公民辦理和發放護照。

  第9條

  俄聯邦公民在辦理護照時須在范本格式申請中注明本人姓、名、父稱(包括曾用名),性別,出生日期及地點,居住地,近10年期間的工作(服役、學習)地點,并出示證明其身份的主要證件。申請須附有個人照片和證明辦理護照時繳納國家稅費(在俄聯邦境內辦理護照時)或領事稅費(在俄聯邦境外辦理護照時)的文件,以及證明其繳納護照工本費的文件。

  第10條

  有關國家機關按照本條款規定的期限辦理護照,有效期為5年。

  遞交申請的日期指的是按照辦理文件的范本格式遞交本聯邦法第9條中規定的所有文件以及照片之日。

  如在居住地遞交辦理護照申請,自遞交申請之日起辦理護照期限不應超過1個月。

  如在居留地遞交辦理護照申請,自遞交申請之日起辦理護照期限不應超過4個月。

  自遞交申請之日起,俄聯邦外交機關或領事機關辦理護照的期限不應超過3個月。

  如持有與必需緊急治療、重病或近親死亡有關且必需出俄聯邦國境等情況相關證明文件,自遞交申請之日起,辦理護照的期限不應超過3個工作日。

  在本聯邦法第15條中規定的情況下,或在父母、收養人、保護人或監護人中一方不同意未成年俄聯邦公民出俄聯邦國境的情況下,不為該未成年公民辦理護照,同時向申請人發放相應的注明拒辦理由的通知書。

  第11條

  如俄聯邦公民在俄聯邦境外遺失護照(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海員護照),有關俄聯邦外交機關或領事機關向其發放證明其身份的臨時證件,并授予該公民進入(返回)俄聯邦國境的權利。由俄聯邦政府決定辦理此類證件的規則和證件形式。

  如原發放的護照未過有效期,或護照持有者遺失護照后未聲明出境護照失效,不得辦理新護照,但本條第三部分注明的情況除外。

  如俄聯邦公民的活動需經常出俄聯邦國境(每個月不少于一次),而該公民無權獲得外交或公務護照,根據派遣該公民出俄聯邦國境的組織的申請,可為該公民辦理和發放第二本護照,且第二本護照有效期到期日須與原發放護照的有效期到期日一致。

  第12條

  俄聯邦外交部向根據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其他俄聯邦參與的國際條約在俄聯邦境外執行公務而享有豁免權的俄聯邦公民,俄聯邦總統,俄聯邦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成員和國家杜馬議員(在其任期內),俄聯邦政府成員,俄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俄聯邦最高仲裁法庭法官,俄聯邦總檢察長,俄聯邦中央銀行行長以及其他行使根據《俄聯邦公務原則》聯邦法規定屬于А類國家職務范疇的俄聯邦國家職務或俄聯邦主體國家職務的人員,及俄聯邦外交部外交官和外交信使發放外交護照。

  擁有外交護照并派往俄聯邦境外俄聯邦官方機關或俄聯邦設在俄境外國際機構中的機關的俄聯邦公民的家庭成員(配偶,未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或隨行時,也可獲得外交護照。

  行使根據《俄聯邦公務原則》聯邦法規定屬于Б、В類國家職務范疇的俄聯邦國家職務或俄聯邦主體國家職務的公務人員及與其隨行到俄聯邦境外公出的行政技術職務工作人員和俄聯邦總統辦公廳專職人員,俄聯邦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工作人員,俄聯邦聯邦會議國家杜馬工作人員,俄聯邦政府工作人員,俄聯邦憲法法院工作人員,俄聯邦最高法院工作人員,俄聯邦最高仲裁法庭工作人員,俄聯邦中央銀行(俄羅斯銀行)職員和以下俄聯邦公民,包括到俄聯邦境外服軍役的軍人,俄聯邦境外的俄聯邦外交機關和領事機關以及俄聯邦官方機關及在俄聯邦境外的國際組織所設俄聯邦官方機關的行政技術職務編制內工作人員,均可獲得俄聯邦外交部發放的公務護照,但其期限不得超過5年。

  根據本條第三部分規定擁有公務護照的俄聯邦公民的家庭成員(配偶,未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在該公民到俄聯邦境外公出期限超過1年時,可獲得公務護照。

  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為俄聯邦所有,在到俄聯邦境外公出期滿后應交還給派遣俄聯邦公民到俄聯邦境外公出的組織。

  第13條

  海員護照(海員身份證明文件)是乘船出、入俄聯邦國境的有效證件。

  根據1958年有關海員身份證明的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108號公約)規定,海員護照(海員身份證明文件)持有者憑執行船務的可信證明有權乘坐各類交通工具獨自或作為團體成員出、入俄聯邦國境。

  由具備管理海運和河運及捕魚業權限的聯邦行政機關辦理海員護照(海員身份證明文件),并將其發給在俄聯邦境外航行的俄羅斯上船舶工作或被俄羅斯船主派往他國船舶上工作,在執行船務中作為學員及被派往船上完成輔助任務的屬管理海運和河運及捕魚業的聯邦行政機關和其他聯邦行政機關管理的企業、機構和組織工作人員等俄聯邦公民,以及其他適用于1958年有關海員身份證明公約的海員的俄聯邦公民。

  第14條

  俄聯邦公民,包括派出執行公務的俄聯邦公民在俄聯邦境外獲得醫療救護的費用依照在俄聯邦境外獲得醫療救護的醫療保險單或其替代證明文件所規定的條件支付,或由邀請俄聯邦公民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保償付為俄聯邦公民提供醫療救護的費用。

  如不具備本條第一部分列舉的證明,俄聯邦公民應自行承擔在俄聯邦境外獲取醫療救護的費用。

  如俄聯邦與相關國家的國際條約未作其他規定,俄聯邦外交機關或領事機關應按照俄聯邦政府規定的規則為在外國境內的俄聯邦公民提供保險事務的幫助。

  3.俄聯邦公民出境規則

  俄聯邦公民出俄聯邦國境的權利在下列情形下受到臨時限制:

  接觸按俄聯邦國家機密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機密的特別重要情報或絕密情報,而簽定臨時限制出俄聯邦國境的勞動合同,其限制期限從最后一次與特別重要情報或絕密情報接觸之日起不超過5年,直至勞動合同或本聯邦法規定的限制期滿。

  如保護國家機密各部門聯合委員會規定特別重要或絕密情報保持密級,則勞動合同中指明的限制出俄聯邦國境的期限可由俄聯邦政府組成的各部門聯合委員會加以延長。限制出境期限從最后一次接觸特別重要情報或絕密情報之日起不應超過10年,其中包括勞動合同規定的限制期限。

  根據俄聯邦法律服軍役或被派遣從事相應文職,直至軍役或文職服役期滿。

  因犯罪嫌疑而被拘留或成為被告,直至案件作出結論或法院判決產生法律效力。

  因犯罪而被判刑,直至刑期屆滿或解除。

  逃避承擔法院判決所判給的義務,直至承擔義務或各方達成協議。

  在辦理出俄聯邦國境的證件時提供的個人情況明顯不實,直至****的機構在一個月內解決問題。

  第16條

  在本聯邦法第15條規定的臨時限制出俄聯邦國境權利的所有情形下,內務機關應向俄聯邦公民發送通知書,并注明理由和限制期限,限制決定的日期和登記編號,限制該公民出俄聯邦國境的組織的全稱和法定地址。

  第17條

  掌握屬于國家機密的特別重要情報或絕密情報的公民以及在本聯邦法生效之前接觸上述情報的公民可就其被限制出俄聯邦國境權利的決定向由俄聯邦政府組成的跨部門委員會提出申訴,該委員會須審議該申訴并在3個月內予以答復。可以向法院申訴不允許公民出俄聯邦國境的決定。

  第18條

  如因本聯邦法第15條第1和第2款規定的原因限制俄聯邦公民出俄聯邦國境,該公民的護照應交予發放護照的國家機關保存,直至限制期滿。

  如因本聯邦法第15條第3-5款規定的原因限制俄聯邦公民出俄聯邦國境,該公民的護照應由授權機關沒收并交予發放護照的國家機關。

由法院、檢察機關、內務機關、邊防機關和海關、俄聯邦外交機關和領事機關根據本聯邦法規定的理由決定沒收俄聯邦公民的護照。

  第19條

  除暫時應召入伍的人員外,俄聯邦軍隊軍人及規定服軍役的聯邦行政機關軍人,憑俄聯邦政府規定規則辦理的指揮部許可出俄聯邦國境。

  第20條

  未成年俄聯邦公民出俄聯邦國境時須與其父母、收養人、保護人或監護人中一方同行。如未成年俄聯邦公民在無人陪同的情況下出俄聯邦國境,除護照外,該公民應持有上述人士同意未成年俄聯邦公民出俄聯邦國境并注明出境期限和計劃前往國的公證書,如未成年公民出俄聯邦國境的期限超過3個月,保護和監護機關應根據俄聯邦政府規定的規則對上述同意加以證實。

  第21條

  如父母、收養人、保護人或監護人中一方聲明不同意未成年俄聯邦公民出俄聯邦國境,則按法律程序決定該公民能否出俄聯邦國境。

  第22條

  父母、收養人、保護人或監護人對出俄聯邦國境的未成年俄聯邦公民的生命和健康負責,并保護其在俄聯邦境外的權利和法律權益。

  當組織未成年俄聯邦公民團體出境時,在父母、收養人、保護人或監護人沒有同行的情形下,由出境團體負責人承擔法律代理人的義務。

  第23條

  法律承認的無行為能力的俄聯邦公民根據其父母、收養人或保護人的申請可在有能力保障無行為能力的俄聯邦公民的安全和周圍人員安全的成年人陪同下出俄聯邦國境。

  4.辦理和發放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入、出俄聯邦國境證件的規則

  第24條

  如俄聯邦參與的國際條約未作其他規定,外國公民可持俄簽證并憑證明其身份并為俄聯邦承認的有效證件入、出俄聯邦國境。

  如俄聯邦參與的國際條約未作其他規定,無國籍人士可持俄簽證并憑其居住國相關機關發放的證明其身份并為俄聯邦承認的有效證件入、出俄聯邦國境。

  根據本聯邦法所規定的理由,有可能不允許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入、出俄聯邦國境。

  第25條

  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士(本人或通過代理人)向俄聯邦外交機關或領事機關提出的書面請求是入俄聯邦國境的根據。

  如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士有意根據俄羅斯自然人或法人的邀請入俄聯邦國境,辦理此類邀請的規則由俄聯邦政府確定。

  按規定方式辦理的旅游合同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士辦理入俄聯邦國境的根據。

  5.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入、出俄聯邦國境規則

  第26條

  在下列情形下有可能不允許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士進入俄聯邦國境:

  申請俄簽證時不能證明具備可供在俄聯邦境內居住和出俄聯邦國境所需的資金或按俄聯邦政府規定的規則出示提供上述資金的擔保。

  在通過俄聯邦邊界的口岸時違反俄聯邦邊界過境法規,海關法規,檢疫標準,??直至消除違反行為。

  提供明顯不實的個人情況或入境目的。

  第27條

  在下列情形下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士不允許進入俄聯邦國境:

  為保障國家安全。

  在上一次逗留俄聯邦境內期間因實施嚴重或極其嚴重罪行而被依照俄聯邦法律判刑,或在上一次逗留期間被強制驅逐出境,??在刑滿5年內或被強制驅逐出境滿1年內不得入境。

  無法出示依據俄聯邦法律獲取俄簽證所需的文件,??直至出示所需文件。

  申請3個月以上簽證時無法出示對病毒感染免疫的證書。

  第28條

  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士出俄聯邦國境在下列情形下可能受到限制:

  根據俄聯邦法律因犯罪嫌疑而被拘留或成為被告,直至案件作出結論或法院判決產生法律效力。

  因在俄聯邦境內犯罪而被判刑,直至刑期屆滿或解除。

  逃避承擔法院判決所判給的義務,直至承擔義務或各方達成協議。

  未按照俄聯邦法律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直至履行上述義務。

  6.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通過俄聯邦國境過境規則

  第29條

  通過俄聯邦國境過境時通常無權停留。

  根據俄羅斯過境簽證、按行程與俄聯邦相鄰國家入境簽證或目的國簽證,及出俄聯邦國境的有效乘車票據或在俄聯邦境內換乘地點獲取有效乘車票據的擔保證明,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士通過俄聯邦國境過境前往目的國時允許乘坐各類交通工具。

  第30條

  如俄聯邦參與的國際條約未作其他規定,根據其出示的有理由的申請和證明其停留必要性的文件,可向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士發放在俄聯邦境內停留的簽證。

  第31條

  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士在下列情形下可無簽證通過俄聯邦國境過境:

  通過俄聯邦國境乘空中交通工具直飛。

  搭乘國際航班在俄聯邦境內的機場轉機,并持有以規定方式辦理的有權入目的國國境的文件和機票,從抵達之時起至該機票標明的從在俄聯邦境內轉機的機場起飛日期不超過24小時,但被迫停留的情況除外。

  俄聯邦與其居住國簽署相關國際條約。

  第32條

  在下列情形下在居民點停留24小時以上可視為被迫停留:

  發生妨礙火車、汽車、船舶或飛機運行的自然災害。

  有關交通工具零件損壞或發生交通事故后遭到損壞,必須進行修理。

  發生疾病,根據醫生診斷,病人繼續行程會危害其生命和健康。

  在轉乘地點從一種交通工具換乘另一種交通工具時發生未預見到的耽擱。

  在被迫停留時,在被迫停留地的內務機關根據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士的申請辦理在俄聯邦境內停留所需文件和延長俄過境簽證的有效期。

  7.公職人員、俄聯邦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

  違反本聯邦法應負的責任

  第33條

  俄聯邦公民、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士如違反本聯邦法,應承擔俄聯邦法律規定的責任。

  第34條

  如俄聯邦機關或公職人員違反辦理入俄聯邦國境和(或)出俄聯邦國境證件的規則,則俄聯邦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有權按照俄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法院提出訴訟以維護本人利益。

  第35條

  由于公職人員的過失,俄聯邦公民、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士違反出俄聯邦國境和(或)入俄聯邦國境法律時,根據俄聯邦法律規定的規則,由公職人員承擔因其決定而給上述人士造成(未造成)損失所需承擔的物質和其他責任。

  8.結束條款

  第36條

  本聯邦法自正式頒布之日起生效。

  第37條

  本聯邦法自生效之日起承認:

  下列命令失效:

  1992年12月22日俄聯邦最高蘇維埃《關于蘇聯法律〈蘇聯公民出入蘇聯國境規則〉在俄聯邦境內生效的命令》;

  《關于俄聯邦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代表的地位和國家杜馬議員地位》聯邦法第37條。

  下列蘇聯法令在俄聯邦境內失效:

  1991年5月20日蘇聯法律《蘇聯公民出入蘇聯國境規則》;

  1991年5月20日蘇聯最高蘇維埃命令《蘇聯公民出入蘇聯國境規則》第1-5條;

  1981年6月24日蘇聯法律《外國公民在蘇聯的法律地位》中第三章《外國公民出入蘇聯國境》。

  第38條

  自本聯邦法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擁有屬于國家機密的特別重要情報或絕密情報的組織應根據本聯邦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與其曾接觸以及重新接觸上述情報的工作人員簽定勞動合同。

  第39條

  自本聯邦法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保留現行出俄聯邦國境和入俄聯邦國境的規則,保留辦理和發放俄聯邦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出入俄聯邦國境證件的規則,以及辦理和發放上述證件的國家行政機關的限制規定。

  第40條

  要求俄聯邦總統、俄聯邦政府、俄聯邦主體國家機關自本聯邦法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本聯邦法頒布自屬范疇內的法令。

  二、《自然人按簡化、優惠程序運送商品出入俄聯邦關境規則》

  2000年2月8日,俄海關開始實行自然人按簡化、優惠程序運送商品出入境新規則。   1999年11月24日俄國家海關第815號命令批準了這項新規則,2000年1月14日俄司法部對其進行了登記(登記號為2048)。

  自然人運送商品出入境程序主要有以下四點變化:

  不管自然人通過俄聯邦關境運送商品是否隨身攜帶,其免稅重量限額為50公斤,價值限額為1000美元;如果商品超過上述限額但總重量不超過200公斤、總價值不超過10000美元,則超過部分應按海關估價30%征收關稅,但每公斤不少于4歐元。

  如果自然人本人未曾出境,但卻從境外購置商品,包括通過電子商務網絡或根據商品樣本購置商品,亦即商品由他人從境外轉寄給該自然人,則這類商品應按通常外貿貨物征收全額關稅。

  取消對難民、被迫難民、從外國遷居俄羅斯常住者免稅輸入商品的限制,而不管上述遷居者原居住何國(原先對非獨聯體國家的上述遷居者曾規定免稅輸入商品的價值限額為10000美元),同時將上述人員可享受的關稅及稅收優惠期從1年增加到3年(從入境的第一天算起)。

  自然人可免稅帶入的酒從每人5公升減少到2公升,香煙和雪茄煙從每人1000支減少到400支,但取消對帶入車用汽油和個人首飾的限制。

  新規則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俄國家海關委《關于批準“自然人按簡化、優惠程序運送商品出入俄聯邦關境規則”的命令》(1999年11月24日,第815號)

  上述第815號命令由俄國家海關委主席瓦寧簽發,其目的是為了實施1999年7月10日俄聯邦政府第783號《關于批準“自然人運送商品通過俄聯邦關境條例”的決定》,并使俄國家海關委的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與該政府決定取得一致。這項命令除了正式批準《自然人按簡化、優惠程序運送商品出入俄聯邦關境規則》外,還確定了自然人按簡化、優惠程序轉寄商品時進行書面申報的格式及自然人按簡化、優惠程序輸入車輛(應具備海關簽發的車輛證書)時應按自然人申報轎車(稅則號列為8702和8703)的程序進行申報,并且宣布1994年8月15日俄國家海關委第408號《關于自然人運送商品出入俄聯邦關境的命令》以及1996年10月18日第645號《關于對第408號命令進行修改補充的命令》即告失效。

  (二)《自然人按簡化、優惠程序運送商品出入俄聯邦關境規則》

  《自然人按簡化、優惠程序運送商品出入俄聯邦關境規則》共分7個部分:1.總則;2.商品用途;3.商品輸入;4.商品輸出;5.臨時輸入(輸出);6.向難民、被迫移民、遷居俄聯邦或外國常住者提供的關稅及稅收優惠;7.結束條款。其主要規定如下(括號內系注明所在條款):

  1.總則部分

  本規則只對非用于生產活動或商業活動的商品適用(1.3.款)。

  本規則所指的“全額關稅”包括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及海關應征收的其他稅(1.5.)。

  如果自然人輸入商品的總價值(不管是否隨身攜帶)超過10000美元和(或)總重量超過200公斤,則其超過3.1.(в)款規定限額的部分應按外貿貨物征收全額關稅(1.7.а.)。

  如果入境商品(包括按俄聯邦法律認定為不可分割的一件商品或一套商品)不是自然人本人過境時輸入的,而是通過轉寄等方式輸入的,則應按外貿貨物征收全額關稅(1.7.б.)。

  如果出境商品的總價值超過10000美元,則超過部分應按外貿貨物征收全額關稅(1.7.в.)。

  如果自然人運送商品通過俄聯邦過境時系隨身攜帶,則不向其征收海關手續費,否則應征收相當于商品海關估價0.1%的海關手續費(用盧布征收);如果商品通過關境時不在海關確定的地點和不在海關工作時間內辦理報關清關手續,則應征收相當于商品海關估價0.2%的手續費(用盧布征收)(1.9.)。

  如果自然人通過關境運送的商品是受俄其他國家機關監督的,則必須提交上述國家機關簽發的許可注明(1.10.)。

  本規則不適用于自然人以國際郵件方式轉寄的商品,也不適用于自然人按稅則號列為8702、8703的商品通過關境運送的轎車(1.12.)。

  按本規則輸入俄聯邦關境的商品,輸出俄聯邦關境時不退還入境時所繳納或向其征收的關稅和稅費(1.13.)。

  2.自然人通過俄聯邦關境輸入或輸出的商品的用途

  海關官員應按照國際慣例并根據商品出入俄聯邦關境的性質、數量、頻率和自然人出入境的有關情況,在沒有理由認為出入關境的商品不是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員自用的情況下來確定其商品的用途(2.1.)。

  如果自然人輸入(輸出)俄聯邦關境的商品完全是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自用,與獲取收入無關,這種商品應視為非用于生產活動或其他商業活動的商品,適用于本規則(2.2.)。

  海關官員確定出入境商品的用途時可注意下列因素:(а)出入境商品性質;(б)商品數量;(в)商品出入境頻率;(г)自然人出入境有關情況;(д)不存在出入境商品不是自然人或其家庭成員自用的根據(2.3.)。

  在必要時,運送商品出入境的自然人應確認商品非用于生產活動或其他商品活動(2.4.)。

  3.按簡化、優惠程序將商品輸入俄聯邦關境

  自然人不符合下列條件時可完全免交關稅和稅費:

  (а)商品是在自然人本人通過俄聯邦關境時輸入的,不管商品是否由其本人隨身攜帶;

  (б)所輸入的商品及其數量符合附件1的規定;

  (в)不管自然人輸入商品時是否隨身攜帶,均可免稅輸入總價值1000美元(含)、總重量50公斤(含)的商品。在境外連續逗留時間超過半年的俄常住居民可免稅輸入總價值不超過5000美元(含)的商品,而不管其總重量多數及是否隨身攜帶。難民、被迫難民、從外國遷居俄羅斯常住者可免稅輸入其入境前曾使用和購置的商品,不受價值和重量限制;上述難民、被迫難民、遷居者在第二次及以后輸入俄聯邦并隨身攜帶的商品時,不要求其本人親自通過俄聯邦關境(3.1.)。

  如果自然人本人通過俄聯邦關境時輸入的商品總價值和(或)總重量超過3.1.(в)款的規定,但不超過10000美元(含)和200公斤,對超過部分應按海關估價的30%征稅,但每公斤不少于4歐元(3.2.)。

  對俄聯邦法律認定為不可分割的一件商品或一套商品,如其總價值超過10000美元和(或)總重量超過200公斤,應按商品海關估價的30%征稅(3.3.)。

  4.按簡化、優惠程序將商品輸出俄聯邦關境

  自然人可以任何方式(包括轉寄)免稅輸出總價值不超過10000美元(含)的商品(4.1.)。

  5.按簡化、優惠程序臨時輸入(輸出)商品

  自然人通過俄聯邦關境時可臨時免稅輸入(輸出)其自用的商品,但須在最初入境(出境)時向海關進行申報。這類商品的大致清單見附件2。臨時輸入的商品不得變賣和轉讓他人使用、占有或支配(5.1.)。只有在俄聯邦境外有長期居住地的自然人可按簡化、優惠程序將商品臨時出境的自然人可按簡化、優惠程序將商品臨時輸出俄聯邦關境(5.2.)。

  自然人按簡化、優惠程序輸入(輸出)商品需經海關許可,其期限不得超過自然人在俄聯邦境內(臨時逗留國)考慮各種有關因素而需實際逗留的期限(5.3.)。

  如果有理由認為臨時輸入的商品不可能重新輸出,只有在保證繳納關稅和稅費的情況下海關方能允許商品臨時輸入(5.4.)。

  如果不履行5.1.款的條件,如果臨時輸入的商品不按5.3.款規定的期限輸出俄聯邦關境,則應按1.7.款和3.1.至3.3.款的有關規定征稅(5.5.)。

  6.向按簡化、優惠程序輸入商品的法定難民、被迫難民、遷居俄聯邦或外國的常住者提供關稅及稅收優惠的條件

(因這部分內容與我關系不大,故從略。)

  7.結束條款

  在下列情況下應對自然人運送的商品實行通常外貿貨物的管理辦法,包括關稅調節、非關稅調節、稅收及報關清關等方面的一般程序及條件:

  (а)自然人申報或海關認定商品系用于生產活動或其他商業活動;

  (б)入境商品的數量超過附件1規定的限額,則應對超過限額部分實行上述管理辦法;

  (в)自然人拒絕使用簡化、優惠程序(7.1.)。

  自然人如按簡化、優惠程序運送商品出入俄聯邦關境,便不能向海關申請按自由流通、復進口、過境、海關倉庫、免稅店、海關境內加工、海關監督下加工、臨時輸入(輸出)、自由關稅區、自由倉庫、海關境外加工、出口、復出口等方式放行商品(7.2.)。

自然人提供俄羅斯聯邦與關稅同盟成員國(注:關稅同盟由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5國組成)交界的海關輸入和輸出產自上述國家或在上述國家境內放行以便自由流通的商品,其出入境程序應按俄國家海關委的其他法律法規進行調節(7.4.)。

  附件:

  1. 可免稅輸入的商品清單

品名 稅則號列 每人可免稅輸入數量

酒 220300;2204;2205;220600;2208 (220890910、220890990除外) 2公升

煙草或煙草代用品 制成的雪茄煙及卷煙 2402 400支

2. 允許免稅臨時輸入(輸出)的商品大致清單

序號 品名

1 衣服

2 梳洗化妝用品

3 個人首飾

4 照相機、電影攝像機、膠卷、攝像帶及附件(合理數量)

5 便攜式幻燈機、電影放映機及其附件,幻燈片、電影膠片(合理數量)

6 攝像機、便攜式錄像機及攝像帶、錄像帶(合理數量)

7 便攜式樂器

8 便攜式唱機及唱片

9 便攜式錄音、放音設備(包括口述錄音機)及錄音帶

10 便攜式收音機

11 便攜式電視機

12 便攜式打字機

13 便攜式計算器

14 便攜式電子計算機

15 望遠鏡

16 幼兒車

17 輪椅

18 體育用品(如帳篷等)、 旅游用具、 魚桿、 登山用具、 潛泳用具、 體育槍械、 自行車、 皮劃艇、 劃艇(長度不超過5.5米)、 雪橇、 網球拍、 沖浪板、 高爾夫球用具、 滑翔機、三角滑翔機

19 便攜式透析器及類似醫療器械及其所需材料

20 其他個人用品

  三、《自然人按簡化、優惠程序運送車輛出入俄聯邦關境規則》

  2000年3月2日,俄海關開始實行自然人按簡化、優惠程序運送車輛出入境新規則。1999年11月24日俄國家海關委第814號命令批準了這項新規則,2000年2月18日俄司法部對其進行了登記(登記號為2125)。

  自然人運送車輛出入境程序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新規則取消了對某些居民運送車輛出入境時的優惠,只對難民和被迫難民保留優惠待遇,其他所有居民都享受同一待遇:從去年9月16日起,對自然人通過關境時從境外輸入出廠3年以上的車輛(即《海關稅則》所指的“使用過的車輛”,或俗稱“舊車”)統一實行較低的關稅和稅費,排量不超過2500毫升的,每毫升交稅0.85歐元;排量超過2500毫升的,每毫升交稅1.4歐元;如輸入外國產的新車輛,或者自然人本人未通過俄聯邦關境而將其車輛輸入,應繳納全額關稅;如輸入俄新產車輛,每毫升排量應交稅1歐元;由于俄對獨聯體其他國家產的商品免征關稅和增值稅,因此對輸入上述國家產的車輛只征收相當于車輛海關估價0.1%的報關費和消費稅(后者只在排量超過2500毫升時征收)。另外,按照1996年7月18日俄聯邦政府決定,在境外連續逗留時間超過半年的俄公民(如海員、外交官等),可按關稅和稅費優惠條件帶入俄境內排量小于1600毫升的車輛,這項規定從今年1月16日起也已取消。

  難民和被迫移民可免稅輸入1臺入境前購置的俄產或獨聯體其他國家產的車輛,享受免稅的期限為其取得難民或被迫移民地位之日起3年以內。新規則還允許上述人員可在入境后1年內提交本人的地位證明,并據此返還其車輛入境時已繳納的關稅和稅費。

車輛臨時輸入的程序有所變化。俄聯邦境外常住居民可免稅臨時輸入1臺車輛,免稅期為1年。此后還可辦理2次延期,每次最多可延期1年,但每次均須繳納全額關稅的一半。

為防止有人重復享受車輛免稅臨時輸入的優惠,新規則不允許同一車輛在相隔半年時間內再次免稅臨時輸入。

  為防止有人同時從不同口岸免稅臨時輸入多臺車輛,新規則只允許自然人通過關境時臨時輸入1臺車輛。

  新規則更加明確詳細地規定了海關官員應如何對自然人輸入和輸出車輛的全過程加強監督管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逃稅的漏洞。

  這項新規則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俄國家海關委《關于批準“自然人按簡化、優惠程序運送車輛出入俄聯邦關境規 則”的命令》(1999年11月24日,第814號)(見2000年3月第6期俄《海關通報》)

上述第814號命令由俄國家海關委主席瓦寧簽發,其目的是為了實施1999年7月10日俄聯邦政府第783號《關于批準“自然人運送商品通過俄聯邦關境條例”的決定》,并使俄國家海關委的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與該政府決定取得一致。這項命令除了正式批準《自然人按簡化、優惠程序運送車輛出入俄聯邦關境規則》外,還宣布俄關境海關委1994年8月15日第416號命令、1997年1月30日第35號命令即告失效。

  (二)《自然人按簡化、優惠程序運送車輛出入俄聯邦關境規則》

  本規則分為5個部分:1.總則;2.車輛輸入;3.車輛輸出;4.車輛出入境的海關手續;5.結束條款。其主要規定如下(括號內系注明所在條款):

  1.總則

  本規則只對非用于生產活動或其他商業活動的自然人車輛適用(1.1.)。

  本規則所指“車輛”是指稅則號列為8702和8703的轎車。所指“新車輛”是指出廠3年以內(含)的車輛,不管其行駛里程多少。所指“全額關稅”包括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及海關應征收的其他稅(1.2.)。

  在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運送車輛出入俄聯邦關境可按簡化、優惠程序辦理。簡化、優惠程序包括全部或部分免繳關稅和稅費,或者使用統一的關稅和稅費稅率,也包括根據俄聯邦海關法不對商品采取經濟政策措施。自然人按簡化、優惠程序運送出入境的車輛,其關稅和稅費應加計征收并開具海關收據(1.3.)。

  出入境的自然人車輛如用于生產活動或其他商業活動,或者不符合本規則有關車輛出入境的規定,或者自然人拒絕使用簡化、優惠程序,則應對其實行通常外貿貨物的管理辦法,包括關稅調節、非關稅調節、稅收及報關清單等方面的一般程序及條件。對這類車輛的報關清關手續應依照俄國家海關委的其他法律法規辦理(1.4.)。

  不適用于本規則有關規定的車輛,以及非用于生產活動或其他商業活動的汽車零部件(包括備件),自然人應依據俄國家海關委有關自然人運送商品通過俄聯邦關境的其他法律法規按簡化、優惠程序辦理出入境手續(1.5.)。

  2.車輛輸入俄聯邦關境

  通過俄聯邦關境的自然人輸入車輛時(新車輛除外),不管車輛產自何國,凡排量不超過2500毫升(含)的,均應繳納統一稅率的關稅及稅費(每毫升0.85歐元),排量超過2500毫升的,稅率為每毫升1.4歐元,但2.3.至2.6.款、2.8.1.及2.11.款規定的情況除外(2.1.)。

  通過俄聯邦關境的自然人輸入外國所產的新車輛時,應繳納全額關稅,如輸入俄羅斯所產的新車輛,則應繳納統一稅率的關稅及稅費(每毫升1歐元),但2.3.、2.4.、2.6.及2.8.1.款規定的情況除外(2.2.)。

  法定難民或被迫移民可以任何方式免稅輸入其入境前所購置的俄羅斯或獨聯體其他國家所產的車輛,但俄聯邦參與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述人員在取得難民或被迫移民地位之日起的3年內可享受本規則規定的關稅優惠,但前提條件是其車輛報關清關時其上述地位仍保持不變(2.3.)。

  從外國遷居俄羅斯常住地的自然人可以任何方式免稅輸入其入境前所購置的俄羅斯或獨聯體其他國家所產的車輛,但俄聯邦參與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述人員在其因遷居而首次入境,或獲得居住證,或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之日起的3年內可享受本規則規定的關稅優惠(2.4。)。

  常住俄聯邦的自然人可以任何方式免稅輸入產自前蘇聯或在前蘇聯境內自由放行的,最晚從1991年12月31日(含)其即屬于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所有的車輛(2.5.)。

  常住俄聯邦境內的自然人可在通過俄聯邦關境時免稅臨時輸入已在外國辦理登記的1臺車輛,以其在俄聯邦逗留期間為限,最多不超過1年(含),其前提條件是在此期限內,該車輛未用于生產活動或其他商業活動,未變賣和轉讓他人使用、占有或支配。在遵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1年內允許辦理延長免稅臨時輸入車輛的期限。如臨時輸入期限超過1年,還允許辦理2次延期,每次延期不超過1年,同時每次辦理延期時應繳納50%的全額關稅。在臨時輸入期滿之前車輛必須輸出俄聯邦境外,已繳納的關稅在車輛輸出時也不予退還。

自然人將其車輛臨時輸入俄聯邦關境不少于半年后,將其車輛返回俄聯邦境外,從該車輛輸出俄聯邦關境之日起的半年內不允許該車輛再次免稅臨時輸入。

  在俄聯邦境外常住并在俄聯邦境內按規定程序辦理臨時登記的人員可以任何方式輸入車輛。在其他情況下,只有自然人通過俄聯邦關境時方能臨時輸入車輛。

  經海關同意并按2.1.和2.2.款有關規定繳納關稅和稅費及履行海關法規定的其他手續后,方可允許車輛用于生產活動或其他商業活動,將其變賣,轉讓他人使用、占有或支配(2.6.)。

  在俄聯邦常住的自然人不能臨時輸入車輛,但2.8.1及2.8.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2.7.)。

自然人從加里寧格勒州及俄聯邦其他地區向俄聯邦其他口岸輸入車輛,如該車輛在上述地區入境時曾享受自由關稅區的優惠關稅待遇的,應按2.1.及2.2.款規定對其征收關稅和稅費,而不考慮其輸入的目的、情況及期限(2.8.)。

  在加里寧格勒州常住的自然人可免稅向俄聯邦其他口岸臨時輸入曾在加里寧格勒州入境時享受過自由關稅區待遇并按規定程序在該州境內的交警所辦理過登記的車輛,期限不超過2個月(含),其條件是保證繳納關稅或提交承諾按俄國家海關委規定程序將車輛返回加里寧格勒州的保證書。上述車輛不能在加里寧格勒州境外變賣、轉讓他人使用、占有或支配。如不履行上述條件,包括如車輛不在規定期限屆滿之前返回該州原地的,均應按2.1.及2.2.款有關規定征收關稅和稅費(2.8.1.)。

  上述2.8.1.款的有關規定也適用于與加里寧格勒州類似的享受自由關稅區待遇的俄聯邦其他地區(2.8.2.).

2.1.、2.2.及2.8.款所規定的統一稅率及免稅事項只適用于自然人輸入1臺車輛(2.9.)。

  自然人從獨聯體其他國家向俄聯邦輸入上述國家所產的車輛時,不管其出廠時間早晚,均可繳納全額關稅,而不需要按2.1.款規定繳納統一稅率的關稅和稅費,俄海關須負責依照俄聯邦法律規定的有關從上述國家進口其所產商品的應稅稅種及稅率向自然人征收相應的稅費(2.11.)。

  3.車輛輸出俄聯邦關境

  自然人可以任何方式從俄聯邦關境免稅輸出1臺車輛(3.1.)。

  常住俄聯邦的自然人可在通過俄聯邦關境時免稅臨時輸出1臺已在俄聯邦境內登記的車輛,供其在國外臨時逗留期間使用(3.2.)。

自然人臨時輸出俄聯邦關境的車輛可免稅重新輸入俄聯邦關境,但必須在海關辦理其車輛臨時輸出申報單之日起1年內將該車輛輸入(3.3.)。

  4.車輛出入俄聯邦關境的海關手續

(略)

  5.結束條款

  自然人如按簡化、優惠程序運送車輛出入俄聯邦關境,便不能向海關申請按自由流通、復進口、過境、海關倉庫、免稅店、海關境內加工、海關監督下加工、臨時輸入(輸出)、自由關稅區、自由倉庫、海關境外加工、出口、復出口等方式將車輛輸入和輸出俄聯邦關境(5.1.)。

  車輛輸入和輸出俄聯邦關境所產生的維修事項應依照俄國家海關委的其他法律法規辦理(5.2.)。

  四、關于外國公民攜帶外匯現金出入俄海關有關規定

  1999年7月5日通過的第128-ф3號聯邦法《關于對“外匯調控與管制法”的補充規定》對自然人攜帶外匯現金通過俄聯邦海關作了相關規定,現報上《關于外國公民(自然人-非駐外人員)攜帶外匯現金出入俄聯邦的辦法》:

  1.帶入外匯現金

  自然人-非駐外人員攜帶外匯進入俄羅斯聯邦不受限制。

  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愿自行決定是否書面申報帶入俄聯邦的外匯現金。若自然人計劃把上述外匯再帶出俄聯邦,則必須書面申報其帶入的外匯現金(不論數額大小)。書面申報時須辦理旅客海關申報單,此單是確認該旅客將外匯現金帶入俄聯邦的證明文件。

  除旅客海關申報單外,TC-28式證明書也是確認旅客將外匯現金帶入俄聯邦的證明文件。當旅客海關申報單中所申報數額超過等值于10000美元外匯時,由海關工作人員按規定的程序辦理該證明書。TC-28證明書也可以在自然人帶入任何數目的外匯現金時,根據其個人意愿,予以辦理。

  2.從俄聯邦攜帶外匯現金出境

  自然人、非駐外人員和駐俄外交官可帶出俄聯邦的外匯現金數額不得超過其先前帶入外匯的數額或通過銀行匯至俄聯邦的外匯數額,并須提供確認其帶入或匯入俄聯邦外匯的證明文件。

  當將外匯帶出俄聯邦時,無論數額大小,自然人和非駐外人員均須填寫旅客海關申報單,并連同證明帶入或匯入外匯現金的文件一起,提供給海關工作人員。

  帶出俄聯邦的外匯現金不超過等同于1500美元外匯現金的自然人可以不填寫旅客海關申報單,帶出上述外匯時須交給海關工作人員確認帶入或匯入該外匯的證明文件。

  確認帶入俄聯邦外匯現金的文件為:

  -旅客海關申報單(見第1條);

  -TC-28式證明書(如果有該證明書);

  確認自然人通過銀行匯入俄聯邦外匯的證明文件有:

  -若未設立外匯帳戶,須有No0406007式證明書,證明的第七行須有標注:《境外匯款收訖》。

  -若外匯匯款至俄聯邦授權銀行的外匯帳戶上,須有證明從銀行帳戶上提取外匯、授權銀行確認該外匯匯入俄聯邦并確認此外匯從帳戶上提走的No0406007式證明書。

先前由白俄羅斯帶入俄聯邦的外匯現金,帶出俄聯邦時,按以下規定辦理:

  -白俄羅斯授權銀行發給的No0406007式證明書;

  -白俄羅斯海關部門辦理的、確認自然人將外匯帶入白俄羅斯的海關申報單。

  若自然人-非駐外人員沒有文件證明帶入或匯入外匯,則不許帶外匯現金出境。該外匯可轉交給陪同人員或由海關部門收取保存并開具TC-21式收據。

  自然人從俄聯邦帶出外匯信用卡、借貸卡和外匯旅行支票可不受限制。帶出旅行支票須持俄聯邦授權銀行發給的No0406007式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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