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惡性競爭,1991 年8月5日,比利時制定出臺了“經濟競爭保護法”,并于1999 年4月26 日對其進行了修改。
比利時的競爭主管機關由三個主要機構組成,即申報機構(Corps de Rapporteurs)、競爭署(Service de la Concurrence) 和競爭委員會(Conseil de la Concurrence) 。
根據比利時競爭法的規定,凡是超過一定金額的企業集中在實施之前必須獲得比利時的競爭主管機關批準。為獲得比利時的競爭主管機關的批準,所涉企業須事先申報。競爭委員會通常在接到申報后的 45 天內予以批準,除非該集中行為將導致其在比利時市場的占有率超過25%,或加劇市場的壟斷優勢。
集中的定義
(a) 兩個先前獨立的企業合并;或
(b) 一個企業或一個已經控制某一企業的人獲得對另一個企業全部或部份控制的行 為;或
(c) 兩個以上的企業組成一個可以完全運作的合資企業。
在某種情況下,對少數股份的購得廣義上稱為“控制”。這要看是否可能對企業決策構成影響。其他因素,如董事長任命權等也將在考慮之列。
有關司法管轄的業務量規定
如遇以下情況,集中須申報:
各方在比利時的合計業務總量超過4,000 萬歐元;
至少有兩方在比利時的業務量各自超過1500萬歐元。
如果集中行為達到管轄低限,向比利時的競爭主管機關申報是強制性的。
*有關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集中,其司法管轄金額要求不在此列。
非比利時企業的集中
在非比利時的企業之間發生的集中,如所涉金額達到司法管轄的要求,同樣必須向比利時的競爭主管機關申報。
申報內容
申報時,要提供有關集中涉及的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市場情況、各方之間甚至各方與其他實體(如客戶、競爭對手、貿易伙伴)之間的關系。這些情況都通過填寫表格(CONC C/C 1)來完成。如有關資料被視作商業機密,管理機關將為之保密。另外,由于比利時為多語言國家,關于表格應該用法語、德語或荷蘭語填寫也有嚴格規定。
對未能履行申報義務或延遲申報的處罰
比利時的競爭主管機關可以對延遲申報做出罰金 500歐元至 25,000歐元 之間的處罰。
第三方
在調查期間,任何感興趣的個人或合法實體均可參與調查活動(他們既可以遞交有關文件也可以當面聽取)。為達成調查目的,競爭主管機關也可能聯絡或咨詢任何第三方。 比利時的競爭主管機關通常會聯絡集中案各方的客戶和競爭對手。
各方需要等待批準
在競爭委員會做出決定前,各方必須停止集中的實施。 這意味著他們不可采取任何難以恢復的操作或導致市場結構持久異動的措施。
制裁規則
如果各方未經批準便實施集中, 比利時的競爭主管機關可以對此行為課以罰款,金額為合并總額的10%, 連同每日大約6,200歐元罰金。比利時的競爭主管當局也可以責令解散該集中。
競爭委員會決定的執行
如果競爭委員會議否決集中,它可能責令采取糾正措施 (如命令剝離部分業務);或者,競爭委員會干脆禁止該集中行為。
司法復查
競爭委員會的決定并非最終裁決。有關各方接到競爭委員會的判決后,可向布魯塞爾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判決仍然不服,根據法律程序,還可以上訴至比利時的最高法院 ("Cour de Cassation") 。
在特殊情況下,為保護公眾利益,歐盟部長理事會可以推翻競爭委員會禁止集中的決定,而批準該集中(舉例來說,國家安全,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創造就業等均可以成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