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估價一般有以下6種方法:
(一)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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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和(五)、(由進口人選擇先后采用的)扣減價格或組成價格;
。└鞣N符合《日內瓦守則》一般原則及規定的合理。在成交價格估價方法中,應確定的成交價格應反映買方支付的全部費用。其中應該包括在發票價格中的支付有:傭金和經紀費、買方提供的產品及勞務、在歐盟境外完成的設計或者研究費用、運輸費、保險費、軟件費等。不計入發票價格的支付有:海關境內的運輸費、貨物進口后,基建、安裝、組裝、維修或技術指導費用、應由歐盟征收的關稅及其它稅費、買方簽訂的付款協議項下產生的利息、與進口貨物在歐盟海關境內復制權有關的費用、買方傭金。如果被估價貨物是一大宗同一貨物貿易中的一部分,則可按比例確定海關估價。如果價格中含有一筆原產國或出口國征收的稅捐,只要查明,買方可以免征這項稅捐,即可不計入海關估價。
對于出口商品,確定其海關價值相對比較簡單,只要根據其運輸方式,選擇一種國際商會最新制定的統一慣例術語即可。例如海運選擇FOB價等。
自1968年1月1日起,歐盟海關實行統一的關稅稅則表,該表中共列有5019種商品。1996年1月1日,歐盟對該稅則表作了很大的修改。每個商品都有一個稅則號,商品的不同稅則號對應著不同的稅率。其編碼結構如下:
一個商品的稅則號由12位數字加上一個字母組成:
*第1至8位數字為組合編碼(NG),其中1至6位數字被稱為"協調稅則"(SH),該稅則適用于所有簽約國,7和8位數字為組合編碼的附加數字,有時也可利用"0"的處理方法;
*第9和第10位數字是"歐盟統一關稅表"的編碼制,可以處理歐盟關稅優惠待遇、配額、反傾銷稅等問題;
*第11位數字用于國家貿易統計(NGP);
*第12位數字用于國家海關處理(NDP);
*加上一個關鍵字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