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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09:39 來源 : 未知 打印 字體:【

《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解讀

《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解讀
 

  2018年4月27日,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能源局印發了《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煤安監技裝〔2018〕9號,以下簡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該《辦法》對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監局和國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頒布的《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安監總煤裝〔2011〕16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一、為什么修訂《暫行辦法》
  我國煤礦瓦斯災害嚴重,礦井瓦斯地區差異性較大,國家要求煤礦實行瓦斯分級管理,礦井根據瓦斯等級進行相應管理和投入,確保安全生產。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是劃分瓦斯等級的依據,鑒定結果的準確性直接影響瓦斯防治效果。國家高度重視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先后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關于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嚴格規范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頒布的《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有力地促進、強化、規范了我國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
  但是,原《暫行辦法》實施6年多來,隨著我國煤炭科技的進步,隨著煤礦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的不斷發展,尤其是國家近幾年來修訂完善了一系列煤礦安全法規規章標準,特別是新修訂的《煤礦安全規程》于2016年10月實施,原《暫行辦法》在鑒定方法、鑒定指標、判定規則、鑒定管理、鑒定人員以及鑒定工作過程中暴露出諸多問題,急需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為進一步加強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管理,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于2017年組織開展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專題調研,重點對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梳理,同時著手組織開展《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直至2018年4月完成了修訂任務。
  二、修訂的原則
  本次修訂堅持“銜接法規、細化完善、規范行為、強化管理”的原則,重點對鑒定管理、鑒定人員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并與新版《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等部門規章和相關法律法規銜接一致,進一步規范了鑒定礦井、鑒定單位(機構)在鑒定工作中的行為。
  1.銜接法規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是煤礦行業必須遵守的部門規章,礦井各個生產系統所涉及到的相關標準和規范也要依此進行制定或修訂。比如,《規程》把瓦斯礦井劃分為低瓦斯礦井、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規定“每2年必須對低瓦斯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取消了對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的行政審批和備案的規定。本次修訂對與以上內容相沖突的條款進行了修改和銜接。
  2.細化完善
  原《暫行辦法》執行過程中,煤礦企業、鑒定單位(機構)、監管部門等在有些方面存在誤解和分歧,相關條款存在漏洞或沒有細化。一方面,原條款對出具鑒定報告、對鑒定結果的上報沒有體現及時性。比如2年一次的低瓦斯礦井鑒定結果和高瓦斯、突出礦井年度測定的瓦斯參數沒有規定及時上報,新建礦井鑒定為突出煤層的鑒定報告沒有規定及時提交,這就會對監管造成空檔,煤礦企業對相應的投入就會存在滯后的可能,對安全生產是不利的。二是體現了鑒定條款的整體性,彌補了漏洞、解決了鑒定工作中實際存在的現實難題。比如原條款對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要求進行突出煤層鑒定,但對于評估為無突出危險性的新建礦井要不要鑒定、什么情況下需要鑒定沒有明確規定,并且只規定了鑒定的完成時間,沒有明確什么時間啟動鑒定工作,這次修訂對上述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解決。三是解決了煤礦企業與監管部門之間存在的矛盾或對鑒定條款理解的歧義問題。比如新建礦井和停產停建礦井的突出鑒定,存在礦井系統還尚不完善、停產停建時間不確定等情況,按照原條款是無法在4個月內完成的,本次修訂規定這類礦井鑒定不受此限;同時,原《暫行辦法》而對于“重新鑒定”的規定也過于嚴格,會造成頻繁鑒定,浪費人力和財力,而且出范圍以外并沒有條件開展鑒定,但監管部門卻要求必須鑒定,之間產生了矛盾,所以,本次修訂明確了什么情況下才開展重新鑒定、出原鑒定范圍后的主要工作是什么等等。四是細化了鑒定工作的測點布置、煤樣數量、鑒定報告的內容和格式要求等。比如提出了突出鑒定時應測定煤層瓦斯含量來綜合分析判斷、補充了在開拓工程最低標高應布置測點、明確了煤樣數量不少于3個、鑒定為非突出煤層時范圍劃定的原則、明確提出了鑒定報告應包含的內容、相應的格式、附件、簽字蓋章等相關要求。
這些條款的細化、完善,對突出鑒定工作將會起到明顯的規范和促進作用。
  3.規范行為
  在往年的鑒定工作過程中,暴露出一些不規范的行為,比如礦井不愿“戴”突出礦井的“帽”或怕“戴帽”,要求鑒定機構出具特定的鑒定結果、干擾鑒定工作。而個別鑒定機構怕承擔責任,采用規范外指標判定煤層突出危險性。這些都有違鑒定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公平性。這次修訂明確規定了這種不規范行為以及不規范行為承擔的責任,比如,在簽訂合同時,規定煤礦企業不得要求特定的鑒定結果、僅在規定內4項鑒定指標的前提下,增加了煤層瓦斯含量這一行業通用指標作為綜合分析的輔助,對于干擾鑒定工作的,也作了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規定,體現了鑒定工作的嚴肅性。
  4.強化管理
  以往,鑒定結果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甚至鑒定結果為非突出而實際發生突出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這與鑒定人員的專業水平、鑒定機構的內部管理以及評審等都有直接關系,在鑒定過程中,存在鑒定人員水平參差不齊、鑒定機構內部把關不嚴或內部管理制度和程序不規范、評審沒有起到實質性把關作用等情況。本次修訂,明確規定了突出鑒定的人員應為本鑒定機構從事瓦斯防治工作的正式員工及負責人的工作年限和職稱,強化了鑒定人員的專業水平。增加了對鑒定機構內部管理的規定,包括資料備案、報告審查、專家評審、審批流程等一系列的管理規定。取消了由省級組織的鑒定報告評審的規定,同時增加了“開采同一煤層達到相鄰礦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為非突出煤層、原低瓦斯礦井經突出鑒定為非突出礦井的還應當立即進行高低瓦斯礦井等級鑒定”等。強化了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的管理。
  三、重點條文解讀
  《辦法》基本框架結構不變,共分七章和附錄,條款由原來的46條減少到45條,刪除了3條,新增了2條,合并了2條,對原辦法中的29條進行了修訂,修改和增加了4個名詞解釋,對附錄E進行局部調整等。其中,新建礦井在可研階段、建井期間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的相關規定,按突出煤層管理后完成突出鑒定工作時限要求,鑒定機構(單位)加強內部管理的規定等以下六部分內容是本次《辦法》修訂的重點。
  1.第十一條  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依據地質勘探資料、所處礦區的地質資料和相鄰礦井相關資料等,對井田范圍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在可研報告中表述清楚。
  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鑒定工作應當在主要巷道進入煤層前開始。所有需要進行鑒定的新建礦井在建井期間,鑒定為突出煤層的應當及時提交鑒定報告,鑒定為非突出煤層的突出鑒定工作應當在礦井建設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
  新建礦井在設計階段應當按地勘資料、瓦斯涌出量預測結果、鄰近礦井瓦斯等級、煤層突出危險性評估結果等綜合預測瓦斯等級,作為礦井設計和建井期間井巷揭煤作業的依據。
  [條文解讀]:本條款是新建礦井在可研階段、建井期間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的相關規定。與原條款對照,增加了設計階段礦井應預測礦井瓦斯等級及瓦斯等級的預測方法;同時補充了需要進行鑒定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突出鑒定工作的開始時間、提交鑒定報告時間。
  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鑒定工作應當在主要巷道進入煤層前開始,主要巷道指的是井筒、大巷、車場、上(下)山、石門等,進入煤層前是指進入順煤層巷道掘進前(包括了揭煤和煤巷掘進)。這是考慮評估為有突出危險,說明瓦斯本身就偏高,在主要巷道進入煤層前就開展鑒定工作能夠提前掌握瓦斯賦存情況,主要原因:①在進入煤層前,煤層的原始條件還尚未遭到破壞,有利于測到原始瓦斯壓力;②主要巷道進入煤層前要先揭煤,可以布置更能準確測得煤層瓦斯壓力的穿層鉆孔,測定結果的可靠性更高;③在揭煤前可以預判煤層的突出危險程度或判定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這對于揭煤和進入煤層后的瓦斯防治措施的提前確定和實施更為有利,對于安全施工更為有利。
  所有需要進行鑒定的新建礦井是指評估為有突出危險和評估為無突出危險在建井期間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況的。評估為無突出危險當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況時,說明瓦斯賦存偏高,而原條款并未規定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鑒定,如果按照高瓦斯或低瓦斯礦井進行管理,容易出現等級與實際不符的情況。
  鑒定為突出煤層的及時提交鑒定報告,是指在鑒定過程中如果依據瓦斯動力現象或未完全測試完全部突出指標就已判定煤層為突出煤層或具有突出危險性時,應當及時出具并提交鑒定報告,并不需要等到規定的時間提交,這有利于礦井下一步的瓦斯防治和管理,同時也不會造成監管空擋期;另由于新建礦井巷道條件有限,如果按照生產礦井4個月內完成突出鑒定,實際難度較大,因此,規定了鑒定為非突出煤層的突出鑒定工作在礦井建設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不會對礦井生產期間瓦斯防治工作造成影響。
  2.第十五條  除停產停建礦井和新建礦井外,礦井內根據第十四條規定按突出管理的煤層,應當在確定按突出管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否則,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
  原低瓦斯礦井經突出鑒定為非突出礦井的,還應當立即進行高瓦斯礦井等級鑒定。
  開采同一煤層達到相鄰礦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為非突出煤層。
  [條文解讀]:本條款是對確定按突出煤層管理后完成突出鑒定工作時限要求,對礦井瓦斯等級的進一步驗證。與原條款對照,明確了“停產停建礦井和新建礦井”這類特殊情況的礦井不受按突出煤層管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突出鑒定的限制,增加了原低瓦斯礦井鑒定為非突出礦井時通過高瓦斯等級鑒定后進一步確定礦井瓦斯等級、開采同一煤層達到相鄰礦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為非突出煤層的規定。
  停產停建礦井和新建礦井屬于特殊情況的礦井,一是新建礦井的巷道條件有限,當采用突出危險性指標進行鑒定時,很難在6個月內完成突出鑒定,在第十一條中已對鑒定完成時間做出了明確規定;二是停產停建的時間不確定。
  原低瓦斯礦井啟動突出鑒定,說明瓦斯賦存比較高或者相鄰礦井已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當鑒定為非突出煤層(礦井)后,如果還按照低瓦斯礦井進行管理可能與實際瓦斯等級不符,因此,還要通過高瓦斯等級鑒定進一步確定礦井瓦斯等級。
  同一礦區的煤層、地質等基本處于同一成煤時期,瓦斯賦存的差異性不會太大,相鄰礦井同一煤層發生突出,說明該煤層在突出標高和埋深下,已具備突出煤層的自然屬性,若開采深度已達到該標高和埋深以下,那么本礦井該煤層也應具備了突出危險,因此定為非突出煤層與該煤層的瓦斯賦存狀態實際不符。
  3.第二十二條  鑒定機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瓦斯等級鑒定工作質量管理體系,對鑒定程序、鑒定人員、報告審批、鑒定資料的檔案管理等進行嚴格管控,尤其對鑒定方法、指標測定、鑒定結論等應當建立內部評審機制。
  [條文解讀]:本條款是對鑒定機構(單位)加強內部管理的規定。
  鑒定機構(單位)是鑒定工作的承擔者,對鑒定機構(單位)在鑒定管理方面提出了特定要求,尤其是鑒定報告審批、檔案管理以及內部評審等,這對于鑒定工作的科學性和嚴肅性、鑒定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都是有力保障。
  4.第二十三條  鑒定人員應當為鑒定機構(單位)正式員工,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具備鑒定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后方可從事鑒定工作。突出鑒定項目負責人必須從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至少10年以上,并取得高級職稱。
  鑒定機構(單位)及其鑒定人員從事瓦斯鑒定活動,不得泄露被鑒定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等信息。
  [條文解讀]:本條款主要是對突出鑒定人員的員工性質以及突出鑒定負責人提出了明確規定。
  突出鑒定工作過程中,鑒定人員專業水平參差不齊,有非專業人員、有專業水平不足人員、也有臨時員工,這對于突出鑒定這項嚴肅且對專業水平要求較高的工作來說,這樣的人員是不適合的,對鑒定結果的可靠性和準確性也會造成一定影響,因此,提出了從事突出鑒定人員必須是鑒定機構(單位)長期從事礦井瓦斯防治的正式員工。
  突出鑒定工作對專業技術要求較強,對專業水平要求較高,鑒定負責人更是鑒定程序、鑒定過程把關、質量控制的關鍵人員,本條款規定了鑒定負責人必須是高級職稱,并且工作時間達10年以上,該人員已具備了較高的瓦斯防治專業水平,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驗。同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機構監管的通知》(安監總廳規劃[2012]87號)第二條也指出,突出鑒定人員要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研究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5.第三十七條  采用煤層突出危險性指標進行突出煤層鑒定的,應當將實際測定的原始煤層瓦斯壓力(相對壓力)、煤的堅固性系數、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作為鑒定依據。
  全部指標均符合下表所列條件的或打鉆過程中發生噴孔、頂鉆等突出預兆的,鑒定為突出煤層。否則,煤層的突出危險性可由鑒定機構結合直接法測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實際情況綜合分析確定,但當f≤0.3、P≥0.74MPa,或0.3<f≤0.5、P≥1.0MPa,或0.5<f≤0.8、P≥1.50MPa,或P≥2.0MPa的,一般鑒定為突出煤層。
  表 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指標
判定指標 煤的破壞類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P 煤的堅固性系數
f
煤層原始瓦斯壓力(相對)P/MPa
有突出危險的臨界值及范圍 Ⅲ、Ⅳ、Ⅴ ≥10 ≤0.5 ≥0.74
 
 
  確定為非突出煤層時,應當在鑒定報告中明確劃定鑒定的范圍。當采掘工程進入鑒定范圍以外的,應當經常性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掌握瓦斯動態。但若是根據第十四條規定進行的突出煤層鑒定確定為非突出煤層的,在開拓新水平、新采區或采深增加超過50m,或者進入新的地質單元時,應當重新進行突出煤層鑒定。
  [條文解讀]:本條款主要規定采用突出鑒定指標進行鑒定時的突出鑒定的指標、判定規則及重新鑒定的條件。
  本條款增加了直接測定的煤層瓦斯含量進行綜合分析,瓦斯含量在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措施效果檢驗中是一個可靠的指標,能夠有效反映煤層的突出危險程度,因此,本次在單項指標的基礎上,結合瓦斯含量進行綜合分析,更有利于鑒定結果的可靠性和準確性。
  鑒定為非突出煤層并且采掘工程進入鑒定范圍以外,雖然出了范圍,但由于出范圍程度并不大,瓦斯、地質等賦存情況變化并不大,突出危險程度也不會發生突然性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就開展鑒定,鑒定工作過于頻繁,并且出范圍以后的巷道條件也有限,一般都達不到測點布置的巷道條件,所以,在出范圍以后,經常性地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掌握瓦斯動態,達到本規范第十四條規定時再開展突出鑒定。
  當依據本規范第十四條進行鑒定確定的非突出煤層,當進入新水平、新采區或采深增加50m、或進入新的地質單元時,是需要重新鑒定的。主要是考慮之前的突出鑒定雖然確定為非突出煤層,但已達到了啟動條件,瓦斯賦存比較高,本身就已臨近了突出煤層的程度,所以,在進入深部的新水平、或者進入另外一個采區或采深增加了50m、或者進入到與鑒定范圍不在同一個地質單元時就要重新進行鑒定了。
  6.第三十八條  采用第三十七條進行突出煤層鑒定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鑒定前應當制定鑒定工作方案;
  (二)煤層瓦斯壓力測定地點應當位于未受采動及抽采影響區域;
  (三)突出危險性指標數據應當為實際測定數據;
  (四)具備施工穿層鉆孔測定瓦斯壓力條件的,應當優先選擇穿層鉆孔;測點布置應當能有效代表待鑒定范圍的突出危險性,且應當按照不同的地質單元分別布置,測點分布和數量根據煤層范圍大小、地質構造復雜程度等確定,但同一地質單元內沿煤層走向測點不應少于2個、沿傾向不應少于3個,并應當在埋深最大及標高最低的開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測點;
  (五)用于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堅固性系數測定的煤樣,應當具有代表性,取樣地點應當不少于3個,當有軟分層時,應當采取軟分層煤樣;
  (六)各指標值取鑒定煤層各測點的最高煤層破壞類型、煤的最小堅固性系數、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和最大瓦斯壓力值;
  (七)所有指標測試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標準。
  [條文解讀]:本條款主要是細化了突出鑒定指標測點布置要求。
  原規范執行過程中,個別鑒定機構在測點布置時,瓦斯壓力的個別測點處于采動或抽采影響范圍內,不能真實反映煤層瓦斯賦存實際和突出危險性,因此,本次明確了瓦斯壓力測點應布置在未受采動及抽采影響的區域。
  突出鑒定工作實施過程中發現,穿層測壓鉆孔受地層產狀、封孔影響較小,測壓成功率較高,所以,在巷道條件具備穿層測壓鉆孔時,應當優先選擇穿層鉆孔進行測試。
  我國煤層埋藏南北差異較大,平原和山區對于埋深和標高來說,會存在較大差異,埋深最大的位置不一定是標高最低的地點,所以,在原規范的基礎上,增加了在最低標高處也要有測點布置,從而更能反映開拓范圍深部煤層瓦斯賦存的實際情況。

 來源: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
2018年5月23日
 
作者:王麗 (責任編輯:admin)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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