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煤安監〔2019〕115號
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19年8月2日12時24分,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唐山礦業分公司(以下簡稱唐山礦)風井煤柱區F5010聯絡巷、F5009運料巷橫管發生一起較大沖擊地壓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14.024萬元。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等有關規定,我局對河北煤礦安監局冀東監察分局報來的《關于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唐山礦業分公司“8•2”較大沖擊地壓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請示》(冀東煤安監〔2019〕32號)進行了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工作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等有關規定。 二、原則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質的認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唐山礦5煤層及頂板具有沖擊傾向性;井田地質構造復雜,構造應力高;風井工業廣場煤柱在周邊煤層群開采后形成了“半島”形煤柱,應力高度集中;F5009工作面及相關巷道形成走向和傾向支承壓力疊加,采動應力集中程度高;掘進活動對事故區域煤巖結構穩定性具有擾動。 1.事故區域具有發生沖擊地壓的地質條件。5煤層及其頂板具有弱沖擊傾向性;事故區域開采深度近800m,覆巖自重應力遠超過煤的單軸抗壓強度;5煤層頂板為堅硬細砂巖,厚達20m以上,單軸抗壓強度100MPa以上;5煤層底板為砂質泥巖、細砂巖復合結構;F5010聯絡巷和F5009運料巷橫管周邊斷層發育,密度大,最大落差2.5m。 2.事故區域地質構造復雜,構造應力高。事故區域位于井田邊界斷層Fv附近,構造應力高;事故區域處于5煤層短軸向斜構造軸部,局部構造應力集中;井田現開采深度實測最大水平應力29.5MPa-33.0MPa,側壓系數1.38-1.60,屬高地應力水平。 3.事故地點地處“半島”形煤柱區,應力高度集中。事故地點所處的風井煤柱區呈“半島”形,煤層群開采導致該區域應力多次疊加,應力高度集中;事故地點毗鄰風井煤柱區邊緣和鐵二區5、8、9煤層不規則采空區附近,應力分布復雜。 4.事故區域受回采工作面走向和傾向支承壓力疊加影響,采動應力集中程度高。F5010聯絡巷距F5009工作面停采線32.7m,受工作面超前支承壓力影響,事故區域煤柱應力集中程度高;F5009溜子道、F5009風道形成的二次應力與F5009工作面超前支承壓力疊加,事故區域煤柱應力集中程度進一步增加;俯斜開采導致上覆巖層載荷作用到事故區域煤柱,加大了事故區域煤柱應力集中;F5010聯絡巷、F5009運料巷橫管走向與最大水平應力方向近于垂直,巷道穩定性差;距離F5010聯絡巷5m發育1條落差2.5m的正斷層,存在局部構造應力,進一步加劇了F5010聯絡巷的應力集中。 5.掘進活動對事故區域煤巖結構穩定性具有擾動。3654E風道掘進對事故區域煤柱結構穩定性產生擾動,3654E溜子道處理老巷、打錨桿等活動對煤柱的受力產生影響,對巷道失穩破壞具有一定的誘發作用。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唐山礦2019年5月14日升級為沖擊地壓礦井后,未及時實施區域防沖措施。未開展風井煤柱區沖擊危險性評價,未編制風井煤柱區防沖設計;風井煤柱區設計的開采順序形成孤島工作面:先開采F5009工作面,后開采F5010工作面,又設計施工風井煤柱區設計中未設計的3654E工作面,形成3654E、F5010孤島工作面;3654E回采工作面毗鄰鐵二區不規則采空區,應力集中且分布不均勻;未及時進行區域沖擊地壓危險性監測。 2.唐山礦3654E工作面局部防沖措施落實不到位。F5010聯絡巷處于F5009回采工作面超前壓力影響范圍內,且該巷道東側存在1條落差2.5m的正斷層,在F5010聯絡巷打鉆測鉆屑量時出現板炮、卡鉆等動力現象,未分析原因,也未采取有效防沖措施;3654E風道、3654E溜子道掘進工作面位于應力集中區且相距97m,違規交替掘進作業;未按規定采取限員措施,事故當班兩個掘進工作面200m范圍內安排35人同時作業。 3.唐山礦對防沖措施落實監督檢查不力,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 4.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煤業分公司(以下簡稱煤業公司)對沖擊地壓防治工作分工不明確,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未到唐山礦現場檢查防沖措施落實情況,對唐山礦未實施區域防沖措施和局部防沖措施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督導檢查不力。 5.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開灤集團)對唐山礦防沖工作監督檢查不力,未督促該礦實施區域防沖措施和落實局部防沖措施;對煤業公司沖擊地壓防治工作存在的問題失察。 (三)事故性質 這起事故為區域構造應力主導的沖擊地壓生產安全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責任者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一)給予政務處分和黨紀處分人員 1.徐紀軍,中共黨員,唐山礦掘進四區區長,負責掘進四區全面安全生產工作,是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應力集中區違規安排兩個掘進工作面交替掘進作業,未按規定采取限員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撤職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黃寶松,中共黨員,唐山礦掘進四區黨支部書記,負責掘進四區安全教育工作。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對未按規定采取限員措施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陳志強,中共黨員,唐山礦安全管理部部長,負責唐山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防沖措施落實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4.苑龍峰,中共黨員,唐山礦規劃副總工程師,負責規劃設計管理工作。對在應力高度集中區違規設計3654E孤島工作面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降級處分,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5.張巨川,中共黨員,唐山礦掘進副總工程師,負責掘進專業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在風井煤柱區設計中未設計3654E工作面的情況下,在應力高度集中區違規設計施工3654E孤島工作面,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撤職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宋煥虎,中共黨員,2014年11月至2019年7月15日任唐山礦總工程師,負責唐山礦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是沖擊地壓防治的技術負責人;7月15日起任煤業公司副總工程師。擔任唐山礦總工程師期間,未組織開展風井煤柱區沖擊危險性評價;未組織編制風井煤柱區防沖設計;未及時進行區域沖擊地壓危險性監測;對在風井煤柱區設計中未設計3654E工作面的情況下,違規在應力高度集中區設計3654E孤島工作面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撤職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劉起于,中共黨員,2019年7月15日由開灤集團林南倉礦業分公司調任唐山礦總工程師,負責唐山礦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是沖擊地壓防治的技術負責人。未及時進行區域沖擊地壓危險性監測,局部防沖措施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8.王琪,中共黨員,2019年7月15日起任唐山礦副經理,負責唐山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防沖措施落實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9.王明強,中共黨員,2018年6月任唐山礦回采副總工程師,2019年5月16日起兼任唐山礦防沖辦主任,負責唐山礦防沖管理工作;7月15日起任唐山礦副經理,負責回采、掘進等工作。未及時組織開展風井煤柱區沖擊危險性評價;對出現的動力現象未分析原因,也未采取有效防沖措施;對兩個掘進工作面在應力集中區違規交替掘進作業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撤職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趙國宏,中共黨員,2013年1月至2019年7月15日任唐山礦副經理,負責唐山礦回采、掘進管理工作;7月15日起任唐山礦經理,是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沖擊地壓防治第一責任人。對防沖措施落實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降級處分,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1.鄭友剛,中共黨員,2014年11月至2019年7月15日任唐山礦經理,是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沖擊地壓防治第一責任人;7月15日起任唐山礦黨委書記。未及時組織實施區域防沖措施和落實局部防沖措施,對在應力高度集中區違規設計3654E孤島工作面失察,安全教育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2.梁有耕,中共黨員,煤業公司副總工程師兼生產技術部主任,負責煤業公司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對唐山礦未實施區域防沖措施等問題督導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3.張樹良,中共黨員,煤業公司安全管理部主任,負責煤業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唐山礦未實施區域防沖措施和局部防沖措施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督導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4.劉義生,中共黨員,開灤集團副總工程師兼煤業公司總工程師,分管開灤集團規劃設計工作,負責煤業公司技術管理工作,是煤業公司沖擊地壓防治的技術負責人。未到唐山礦現場檢查防沖措施落實情況,對該礦未實施區域防沖措施等問題督導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5.劉勇勝,中共黨員,煤業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煤業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唐山礦落實防沖措施督導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6.鄭曉東,中共黨員,煤業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煤業公司生產管理工作。對唐山礦落實防沖措施督導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7.彭余生,中共黨員,煤業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是煤業公司安全生產及沖擊地壓防治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沖擊地壓防治工作分工不明確,未到唐山礦現場檢查防沖措施落實情況,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8.劉樹弟,中共黨員,開灤集團技術管理部副主任,負責集團采掘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未督促唐山礦實施區域防沖措施和落實局部防沖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9.呂志強,中共黨員,開灤集團技術管理部主任,負責集團技術管理工作。未督促唐山礦實施區域防沖措施和落實局部防沖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0.邢瑞軍,中共黨員,開灤集團安全監察部主任,負責集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唐山礦防沖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1.劉宏軍,中共黨員,開灤集團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落實生產技術管理責任,負責集團煤炭生產采掘技術管理工作。未督促唐山礦實施區域防沖措施和落實局部防沖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二)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 1.事故單位 唐山礦發生“8·2”較大沖擊地壓事故,由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冀東監察分局對該礦處以罰款人民幣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2.有關個人 唐山礦經理趙國宏、黨委書記鄭友剛對唐山礦“8·2”較大沖擊地壓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由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冀東監察分局分別對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一)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守住安全生產底線。開灤集團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思想,堅定不移踐行以人為本的安全發展理念,強化安全紅線意識,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訓,確保安全生產。 (二)切實加強沖擊地壓防治工作。開灤集團要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跟進、分區管理、分類防治”沖擊地壓防治原則,牢固樹立無人則安的理念,探索實現無人化智能工作面;開灤集團及煤業公司要設置防沖機構、配齊防沖業務管理人員。唐山礦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明晰職責;建立健全防沖監測預警系統,認真研究和確定適合本礦的沖擊危險性臨界指標,加強數據綜合分析研判能力,提升預測、預判、預警水平;認真開展沖擊危險性評價工作,科學劃分沖擊危險區域,編制防沖設計,合理安排開采順序,科學留設煤巖柱,避免形成高應力集中區;嚴格落實區域和局部相結合的防沖措施;加強防沖措施落實的監督檢查,杜絕違規設計施工,嚴格執行沖擊危險區限員制度。 (三)加強技術管理工作。開灤集團要建立健全各層級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生產工作的技術決策權;強化技術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責任心,加強技術管理的基礎工作,嚴格設計、規程、措施的審查、審批和落實。 (四)加強地質構造對沖擊地壓影響的研究。開灤集團要加強對井田、區域構造應力對采掘活動影響的研究;加強厚層堅硬砂巖頂板對開采引起圍巖應力場演化規律、礦壓顯現規律的研究;加強礦井沖擊地壓發生機理的研究,確定沖擊地壓發生類型和主控因素,為沖擊地壓監測與防治提供依據,采取有針對性防治措施。 (五)加強防沖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開灤集團要開展經常性的警示教育活動,強化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加強沖擊地壓防治知識培訓,提高對沖擊地壓危險辨識能力,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崗位防沖知識和技能。 請抓緊落實事故處理意見,公布處理結果,并將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3個月內報我局備案。 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9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