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灤(集團)蔚州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2016年3月1日約12時 15分,開灤(集團)蔚州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蔚州公司)單侯礦井下東二采區皮帶巷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 79.74萬元。 事故發生后,你公司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向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張家口監察分局、張家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進行了事故報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張家口監察分局于2016年3月3組織張家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等單位成立了開灤(集團)蔚州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單侯礦“3·1”頂板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開展了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單位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罰處理建議,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提交了事故調查報告,F對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如下: 一、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的認定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王富在維修巷道掏底處理巷幫噴漿體過程中,巷幫噴漿體突然塌落,將王富砸壓致死。 (二)事故的間接原因 1.職工現場違章作業。王富身為巷修組組長違反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維修巷道施工過程中采用掏底處理巷幫的方式作業。 2.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職工自;ケR庾R差,遵章守紀觀念不強,未及時制止違章作業行為。 3.區隊安全管理不到位。班前會制度落實不嚴格,重點工作布置不突出,安全注意事項強調不夠;現場安全確認不認真,事故隱患處理不及時;跟班干部對當班井下工作了解不夠,沒有及時盯住重要工作、重要環節;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安全檢查沒有及時發現現場安全隱患和違章作業行為。 4.安全管理不到位。鄭溝灣礦對巷修隊安全管理不到位,現場管理制度執行不嚴格、安全監督檢查效果差;單侯礦對鄭溝灣礦單侯巷修隊安全管理監督檢查不到位。 5.安全生產管理不協調。蔚州公司對鄭溝灣礦在單侯礦的巷修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協調不夠。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性質的認定 這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罰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單位的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決定對開灤(集團)蔚州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單侯礦處50萬元的罰款。 (二)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的處理處罰決定 1.王富,勞務派遣工,鄭溝灣礦單侯巷修隊早班巷修組組長,安全自保意識差,遵章守紀觀念不強,現場違章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黃華山,勞務派遣工,鄭溝灣礦單侯巷修隊早班巷修組工人,安全互保意識差,未及時制止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決定給予其工資降級處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給予其1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3.高芳,勞務派遣工,鄭溝灣礦單侯巷修隊早班巷修組工人,安全互保意識差,未及時制止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決定給予其工資降級處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給予其1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4.閆俊,勞務派遣工,鄭溝灣礦單侯巷修隊早班班長,負責事故當班巷修隊井下現場安全生產全面工作,現場安全確認不認真,事故隱患處理不及時,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決定給予其撤銷班長職務、工資降級處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給予其1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5.唐璽磊,鄭溝灣礦單侯巷修隊安全技術組技術員,巷修隊早班跟班干部,負責事故當班巷修隊井下安全生產督導工作,干部下井跟班制度執行不認真,事故當班未參加班前會,對當班井下工作了解不夠,沒有及時盯住重要工作、重要環節,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 6.李峰,中共黨員,鄭溝灣礦單侯巷修隊大班長,負責巷修隊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班前會制度落實不嚴格,重點工作布置不突出。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楊興紅,中共黨員,鄭溝灣礦單侯巷修隊安全副隊長,負責巷修隊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8.賀建國,中共黨員,鄭溝灣礦單侯巷修隊隊長,負責巷修隊全面安全生產工作,監督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嚴格,沒有發現并處理班前會、干部下井跟班、現場安全確認等制度不落實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穆功,中共黨員,鄭溝灣礦安全技術科副科長,分管鄭溝灣礦安全檢查工作,對單侯巷修隊安全檢查效果差,未及時發現現場安全隱患和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0.尚財,中共黨員,鄭溝灣礦副總工程師兼安全技術科科長,分管鄭溝灣礦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單侯巷修隊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落實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1.畢向陽,中共黨員,鄭溝灣礦副礦長,分管鄭溝灣礦單侯巷修隊安全生產全面工作。對巷修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肖鳳全,中共黨員,鄭溝灣礦黨總支書記,全面負責鄭溝灣礦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蘇迎江,中共黨員,鄭溝灣礦礦長,全面負責鄭溝灣礦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蘇迎江處2015年度收入90641元百分之三十計27192元的罰款。 14.趙墨堂,中共黨員,單侯礦副礦長,分管全礦安全管理工作,對鄭溝灣礦單侯巷修隊安全管理監督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5.王建文,中共黨員,單侯礦黨委書記,負責全礦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單侯礦對鄭溝灣礦單侯巷修隊的安全管理監督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6.周楊立,中共黨員,單侯礦礦長,督促檢查單侯礦對鄭溝灣礦單侯巷修隊的安全工作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7.徐振利,中共黨員,蔚州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全公司生產管理工作,對鄭溝灣礦單侯巷修隊的生產安全管理協調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針對這起事故提出的防范措施
(一)加強職工安全教育
對職工進行深入細致安全思想教育,改進教育方式,提高教育效果,使遵章守紀保安全觀念深入職工內心深處,克服麻痹僥幸心理,時刻保持安全意識。 (二)加強現場安全管理 改進現場確認形式,保證領導參與、現場有關人員人人參與,注重確認效果,防止確認走過場,把隱患處理在開工前。跟班、盯班管理人員,加強重點工作、重點部位、重點環節的現場盯守,提高現場管控效果。 (三)加強基層區隊安全管理 要及時分析全面工作,做到工作重點重點布置;嚴格落實班前會制度,提高班前會質量,使每個職工都能清楚重點工作、重點環節存在的危險因素和保安要領;嚴格落實干部下井跟班盯班制度,加強對重點工作檢查指導;健全安全監督檢查制度,提高安全檢查效果,及時發現并制止違章作業行為。 (四)切實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要立即按照人員、機構相統一的原則,理順主體煤礦安全生產經營管理體制,嚴格落實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基層區隊及崗位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確保各項安全生產制度落實到位。 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張家口監察分局 2016年4月26日 作者:滕君輝 (責任編輯:wl) 點擊: 次 |